上海市市民吕某与石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其借款1000万元。其间,石某在吕某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厂房让案外人越权代理签字作为抵押担保。日前,由于吕某无力还债,法院在未严格查明朱女士下落的情况下,视为放弃抗辩,将其定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
男子耍手段抵押妻子财产
为了借款,上海市民吕某坚盯上妻子朱女士的一处厂房,放贷人在朱女士不知情下将厂房进行抵押,并与石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借款期限为3年。2017年4月6日,石某转账5,000,000元给被告吕某。同年6月1日,石某就朱女士名下厂房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几日后转账5,000,000元给被告吕某。合同中,除石某与吕某签字外,案外人在朱女士不知情下代其签字。后因无力还债,吕某被石某起诉。朱女士因需要在掉不动产登记情况时,才发现这起彻头彻尾的“骗JU”。
据了解,朱女士名下厂房是为公司作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5百万,而每年到期都要在银行办li一下续贷,因朱女士要出国,就委托女儿吕小姐并在上海东方公正处公证委托,委托限权注明是银行。但之后调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朱女士才发现厂房岀现自然人借贷抵押,纠纷和“不公”审判,朱女士表示此案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上海静安区法院再审。
<="">吕某的借贷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沪0106民初号,朱女士并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法院以传唤后,朱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视其放弃抗辩,判决朱女士共同归还原告石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4%计算的违约金。若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法院将拍卖朱女士名下抵押厂房进行清偿债务对于该判决朱女士无法接受。实际上,朱女士提供的出入境记录与授权书显示,在厂房被抵押时朱女士身在境外,其并不知晓借款协议及办li抵押登记事宜。
法律规定,将家庭生活重大财产的房屋抵押,应该征得所有共同人的同意,而《借款合同》中案外人吕小姐为越权代理,并非本人签字,而且所得财产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家庭投资。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这应属于无效抵押。
法院以抵押时夫妻关系存在为由,推断本次借款为二人共同意思表示,从而判定本次债务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这显然让朱女士无法接受。
据朱女士介绍,自己与吕某多年前就处于分居状态,于2014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6年8月份便独自租住在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里马村至今。朱女士联系方式也一直畅通,然而却从未收到原审法院的传票信息。原审法院未严格查明朱女士下落不明的证据,便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致使朱女士未能参加庭审,做出朱女士缺席的判决,导致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朱女士的合法权益。
证据充足,却不采纳
此后,朱女士不服判决持续上诉。她的理由很简单,事实就摆在那里,证据很充足,比如自己并不知情借款事宜并在境外的记录、抵押协议上不是本人的签字等证据以及独自在外打工的证据等。只要法院能够公正审理,她有信心能够胜诉。
尽管证据充足,但案子一直被fa官以太忙为由拖延了13个月才立案。再审上海静安区人法院案号民(2022)沪0106民申1号。
然而,法院的最终结果是被驳回。显然,朱女士无法接受静安区法院判决和处理方式。对于法院的判决,朱女土认为很荒谬,“就连我不学法律都能懂的法律基本常识"。
朱女士说:“我还是要跟这种不公抗争,百姓不是轻易就能糊弄的,抵押正规程序不应被忽视,不应拒不采纳受害者的证据。巨款金额,凭"认为"(夫妻存续)就判共同债务,公正在哪?抵押如此宽松,以后更会有人肆无忌惮,其他人都可以效仿,这种事总要有人站出来。”
朱女士通过这一案件,她产生了一些顾虑:面对如此裁判,宽松的抵押程序,万一以后他人再将自己财产抵押,私自将财产转出,自己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她希望通过这次案件向法律人士呼吁,望法院能够合理采纳受害者提交的证据,并对这个案子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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