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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在线
11月6日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铨
做客《行风在线》
校园安全是每个家长关注的焦点
安保措施、安全教育、健康保险
每一项都不容忽视
听众
公办学校门口都有保安值班,但发现民办学校门口并没有专职保安,目前配备的安保人员年龄偏大、能力不高。这项费用是有补贴的吗?能否配备到位?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铨
无论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应该有保安。
这个钱不是民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自己出,而是由财政支出。只是根据隶属关系的不同,归属区市的话应该是区市来出,归属于市区的就由市里出资,没有安保是*不可以的。
校园的安保人员配置都是市教育局和公安局统一从有资质的保安公司聘请,身体素质、年龄等各方面都要符合一定要求。
校园安全不仅是校内和校外的区别
还有软件和硬件的区别
从硬件安全来讲,包括校园的监控,校舍的加固,消防设施的配备,以及学校门口的防撞柱等等。
最重要的还是软件。从校内来讲,学校安全不外乎就是安全教育、安全预防、安全管理、应急处置。
市教育局目前在市北区大沙路2-5号,设立了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应急安全教育中心,面向全市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中心推出28项应急安全体验项目,包含了消防、地震、交通和人防等25个体验点,通过灾难场景搭建、多媒体技术、幻影成像等技术打造道具,供学生进行“体验式”学习。学生们可通过“体验式”培训,掌握应急安全的知识和技能。
听众
听说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学校会给孩子投缴公众责任险,是前置于学平险的一个险种,是否有这回事?
好像没有公众责任险这个险种,家长说的应该是校方责任险。
这个保险是由财政拿钱,每年投入700多万财政经费。
学平险则是一个商业险种,由学生家长个人缴纳。
校方责任险、学平险、医疗保险
看着这几种保险
不少家长可能会有点晕
有医保为什么还要投学平险?
有学平险为什么还得增加校方责任险?
Q
A
&
学平险与医保有什么区别?
1、保险性质不同。
居民医保是非盈利性的;商业学平险是保险公司主办,是盈利性的。
2、参保条件不同。
原患重大疾病或上一保险期内发生重大疾病医疗费赔付的不允许参加商业学平险;居民医疗保险对参保人没有身体健康等特殊限制,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学生儿童均可参加。
3、资金来源不同。
儿童参加医保,除个人缴费外,财政还给予较大补贴;商业学平险的保费完全由个人负担。
4、保障范围不同。
一是在医疗方面,医保的赔偿比例较低,学平险可以对自费医疗部分予以进一步补偿;
二是学平险还包含身故和伤残责任,但医保没有。如果孩子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生病,在儿童医保报销之后,家长还可以到保险公司按照学平险的标准进一步理赔。
校方责任险VS学平险有哪些不同?
1、保险性质不同
校方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风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是一种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而学生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通常包括学生身故、意外伤害、附加住院医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等保险产品组合。
2、被保险人不同
校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学校就其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提出索赔;而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学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学生提出索赔。
3、赔偿原则不同
校方责任险适用“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
4、赔偿条件不同
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下期节目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
收听及参与节目
时间:
周一至周四 8:00-9:00
周五《聚焦在线》8:00-9:00
收听:
广播收听频率:FM107.6 青岛新闻广播
蜻蜓FM——青岛新闻广播《行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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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0532-85701717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42号部令)第四十四条,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8号部令)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其中,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等等。因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与机动车驾驶证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证件,不可互换。
回复:
按照国务院改革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各地不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对于已通过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原规定颁发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在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前,对于已报名未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已参加但未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驾驶员考试需求,优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排,方便驾驶员参加考试。
对于在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前取得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制度改革实施后初次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对驾驶员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对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后申领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此外,对于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仍然执行现行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货车司机从业资格证异地年审实际上指的是货运驾驶员年度诚信考核,这个事项在过去是不能够异地办理的,货车司机要回到原来发证机关所在地进行诚信考核。
2019年3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改进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33号),2019年年底上线了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网上办理。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政策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在有些地区诚信考核异地办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今年加快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补发、换发、变更、注销和诚信考核等五项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纳入了今年的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加快推进。依托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修订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应用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运〔2021〕46号),优化了系统的办理流程,组织开展了业务联调,目前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已经可以通过系统网页端、微信小程序(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和手机APP(道运通)等渠道实现跨省通办。同时,系统还提供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换发,以及“三检合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等网上办理服务。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加快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和部省联调,强化督导落实,全面开展宣传推广,让更多的道路货运驾驶员知晓“跨省通办”的渠道和流程,更好方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
策划 | 常亮
新版印花税申报方式:应交印花税金额低于500元可以带着合同或凭证原件(外文需要翻译件),到地税办事大厅或者代售银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划销。
应交印花税金额高于500元需要带着合同或凭证与案件,公章,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盖了章的就不用带公章)到公司所属地税局办事大厅申报缴纳印花税。
2013年的一天,班主任组织学生们到操场跑步,在跑步过程中一学生小宝(化名)突然摔倒,送县医院时已神志不清,动脉、心音消失,医院诊断:猝死(院外死亡)。”
教育部门为学生们购买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由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将保险费缴纳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本省范围内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包括小学、中学等),其中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在该险种保险期间内。
小宝的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为小宝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中若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疾病身故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7500元。
小宝父母与校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双方确定小宝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校方对其的死亡无任何责任,鉴于其为在校学生,其家庭生活困难,校方处于爱心关怀和人道援助一次性付给人民币150000元。
其近亲属不得就小宝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再向校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小宝父母已从第三人校方处领取该150000元。
校方提供索赔的相关证据,协助小宝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不予配合且推卸责任。
小宝父母遂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金300000元,保险公司给付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7500元。
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无证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本公司投保责任险。
双方无合同:保险公司不是死亡事件侵权人,且与原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其不是合同相对方,选择合同之诉要求支付300000元保险赔偿无法律依据。
死亡是自身原因:原告之子系自身原因死亡,与学校没有任何关联,学校方面不存在任何过失或疏忽。
协议中放弃诉权:学校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补偿原告150000元,且原告承诺不再向学校主张任何赔偿或起诉,基于其已经放弃诉权,法院应驳回起诉。
关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原告理赔材料已经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法受理。
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法有效
小宝监护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属于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小宝法定继承人(本案两原告)保险金7500元。
二、关于本案涉及的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合法有效
第三人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被保险人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包含第三人校方在内)的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导致小宝的人身伤亡的保险条款中约定情况,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关于校方对小宝身故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对小宝老师和同学所作的询问笔录:
班主任未尽注意义务:
在小宝身故当天,集体跑步时天未亮,学生们亦未吃早餐。在跑步过程中,因体育场上篮球场和塑胶跑道交界处有路牙石,该班学生朱津慧被绊倒,不久后小宝摔倒在地。学校统一组织的跑步应安排在上午两节课后。
结合上述情况可见,在不适宜的室外活动时间,小宝活动时的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班主任对此并未尽到注意义务,班主任作为校方教师,其在学校相关的教学活动应为职务行为,造成的相应后果应由校方承担,校方应对小宝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校方协议部分无效:
因小宝身故后并未进行尸检,原告与校方并非确定小宝是否因自身原因意外死亡,亦非确定校方在小宝身故一事中应否承担责任。
故法院对协议书中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可,结合本案案情及小宝身故当天情况,对校方在小宝身故一事中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酌定为50%。
保险条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关于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中出现的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免除条款。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损失:363949.75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计算标准,本案中涉及的原告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50760元(32538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5639.50元(51279元/年÷2),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酌定支持1500元,上述损失合计727899.50元,由校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63949.75元。
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本案中涉及的校(园)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校方对原告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确定,但被保险人校方怠于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故原告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对被告提出的两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的辩称,不予采信。
鉴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被保险人校方应向原告承担的363949.75元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保险金300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疾病猝死不在保险范围:
根据常识,只有疾病才有可能导致猝死。原告事后也认可小宝是自身问题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故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仅凭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就认定学校承担50%的责任,显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与学校签署了不追责的协议:
原告与学校有权就小宝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且其已明确表示收到150000元后放弃小宝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即使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只需在150000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款应减去学校已经支付了150000: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0000元明显超出原告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学校已经支付的150000元名为“补偿”实为赔偿。即使小宝死亡属于校方赔偿责任,也应当扣减此款,否则则导致重复受偿。
其他同一审答辩意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上诉人小宝父母共同答辩称:
上诉人保险公司只能对一审第一项判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提起上诉,超出部分不在二审法院审理范围。
该公司就其有效上诉内容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案包含意外险和校方责任险两个险种。
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法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校方述称:
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有过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校方与小宝家长达成的协议效力不认可亦无法律依据。
学校因与小宝家庭的特殊关系才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由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人省教育厅陈述:
同意保险公司观点。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学校和小宝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双方只存在教育行政关系,并且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应按照侵权法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认为:
对小宝是自身原因意外死亡”的理由不予采纳:
涉案小宝的病历中没有反映小宝是何种疾病死亡。被上诉人小宝父母与校方均非确定自然人如何死亡的医疗专业技术机构或司法专业医学鉴定机构。上诉人保险公司以小宝父母与校方达成协议已确定“小宝是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没有专业医学根据,故对保险公司上诉称“小宝是自身原因意外死亡”的理由不予采纳。
赔偿款不减150000元:
150000元款项为人道主义援助款,并非赔偿性质的款项,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到赔偿责任问题和有关保险索赔权问题,即仇玉亮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保险赔偿的权利。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赔:
对于小宝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校方赔偿数额为363949.75元,即使扣减50000元精神抚慰金,还有313949.75元,数额也高于一审判决保险赔偿的30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300000元有合同依据,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妥当,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学校的教学环境、活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以保障学生们生命健康不受损害。
若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按照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应主要认定其所具有的补偿性,而非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学校怠于请求保险赔偿时,不应依据该协议剥夺受害人的保险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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