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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贷款10万,一年期,等额本息,
年化利率15%,
那么利息是多少?
一年给银行多少钱,
是1.5万?月利息是1分5?
一年给银行8309.96元的总利息
根据国家发改委消息,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今天(7月26日)24时开启。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本轮成品油调价周期内(7月12日—7月25日)国际油价继续下降。平均来看,伦敦布伦特、纽约WTI油价比上轮调价周期下降6.32%。
***财经
全国平均来看:
92号汽油每升下调0.24元;
95号汽油每升下调0.25元;
0号柴油每升下调0.25元。
下次调价时间
根据国家“十个工作日调一次”的机制
小石头将2022年所有的调价时间
都为大家计算出来了
下个调价日在
8月9日24点(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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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国成品油价为什么
会受到国际原油价格的影响?
目前全球成品油定价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市场化定价模式
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基本上都是市场化定价
一天一个价格
二是政府定价模式
主要是一些富油国
通过高额政府补贴来实行低油价政策
油价基本变化不大
三是中间道路
既有市场化成分,也有政府管控成分
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
所以10个工作日一变化
虽然
中国是原油生产大国
且石油勘探开发力度很大
但是
我国社会建设发展迅速
衣食住行、国防等各个方面都需要石油
(衣服、塑料、医卫、建设……都以石油为原料)
所以
我们只能大量从国外进口原油
运回国内再进行炼化、加工生产各类物资
比如最近3年
我们从海外进口的原油
就占到了70%以上
所以,我们只能受国际油价制约
自今年以来,全球能源供需失衡态势加剧,石油和天然气价格持续在高位徘徊。国内进口油气数量同比下降,进口成本却大幅增加。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6月,国内进口原油2.53亿吨,同比下降3.1%;进口天然气5357万吨,同比下降10%。同期,国内进口原油金额同比增加了52.7%;进口天然气金额同比增加了50%。
②我国油价多久调一次?
我国的成品油调价机制规定:
“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
经常有网友问:
国际原油降了,国内成品油怎么还没降?
或者
国际原油涨了,国内成品油怎么还没涨?
那都是因为
没有到本轮成品油调价的日期
还有网友问:
为什么有时候国际原油连降几天,
国内调价日却是上调?
有时候国际原油连涨几天,
国内调价日反而是下调?
比如2022年4月15日的前几天
国际油价一直都呈上涨趋势
4月15日迎来调价日
很多车友猜测国内油价也会随之上调
可是,国内油价却下调了
其实,这还是和调价机制有关——
成品油价10个工作日调一次
到底每轮国内油价怎么调
参考的是↓
即,参考的是
在本轮调整周期(10工作日)内的
【均价】变化量
不是看*价,也不是看*价
③我国油价在世界处于什么水平?
从全球来看
在世界上168个国家(地区)中
中国大陆处于第79位
委内瑞拉 油价*
中国香港 油价*
具体,我们来看看*的
全球油价情况↓
数据全球石油价格网
【https://zh.globalpetrolprices.com】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 借期内利息 |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
2 | 逾期利息 |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
3 |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 没有约定 | 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 | 不支付利息 | 不支付利息 |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 不支付利息 |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 |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2 |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3 |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4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
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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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财经5月15日电(左宇坤)罕见!央行和银保监会周末一起出手,为楼市带来重大利好。
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资料图:城区楼宇林立。 中新社
大幅降息!首套房贷30年期100万省4万余元利息
“目前房贷利率由5年期以上LPR加(减)成产生。而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前5年期以上LPR为4.6%。这意味着,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已经下调至4.4%。”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解释称。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向中新财经介绍,之前的政策是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通俗来讲,首套房房贷将有可能大幅度降息20个基点。
“该政策重点对首套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中泰证券研究所政策专题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杨畅认为,政策强调“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这拉大了首套房与二套房贷款利差,在刺激首套房需求释放的同时,有利于避免加大投资投机性需求。
“本次下调主要是强调首套房,实际上也是希望刚需购房成本进一步降低,是非常好的支持刚需购房的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向中新财经表示,这将引导银行后续更好制定贷款政策,尤其是推介一些低成本贷款的利率。
基于此,若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时,均按照调整前后房贷利率下限计算(即由4.6%降为4.4%),以贷款金额100万元、期限30年、等额本息还款估算,平均每月可减少月供支出约120元,未来30年内共减少利息4万余元。
若按央行5月6日公开的3月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42%,降低20个基点到5.22%后,以贷款金额500万、期限30年、等额本息还估算,则可更为显著感受到每个月可以少还600元,30年共减少利息22万元。
资料图:某在建住房。 高瑞峰 摄
并非全部城市首套房利率均执行4.4%标准
同时,通知要求,在全国统一的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因城施策”再次被划了重点。张大伟说,这意味着新政并不是简单地直接降息,而是给地方执行空间,需要等待各地落地细则来执行。“从之前*4.6%的利率看,也很少有城市能执行这个标准。”
杨畅认为,对于部分人口流入数量较大、住房具有刚性需求的城市,“因城施策”可以使其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加点方式,有利于对需求释放进行*调控,防止产生房价快速上行的压力。
“一些市场交易行情疲软的城市,将基于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开展更宽松的房贷政策。”严跃进指出。
资料图:一处正在建设的住宅区。(无人机拍摄) 中新社
房贷利率仍有进一步下调空间
但毋庸置疑,在疫情冲击,经济增速下滑压力加大,以及房贷利率与信用贷利率倒挂的背景下,降低房贷利率、支持刚需和改善已是大势所趋。
“现阶段降低住房贷款利率,有利于改变不同质量资产利率的剪刀差。”杨畅表示,当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然明显高于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而个人住房贷款相较于一般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更好、还款风险更低,但承受了较高的风险溢价。
“此前苏州、广州等城市部分银行已经下调优质客户的房贷利率至*基准线4.6%,对市场情绪产生了一定积极带动”,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预计未来更多城市下调房贷利率至*要求,促进住房需求释放,热点城市市场有望逐渐企稳回温。
“考虑到无抵押信用贷利率已经普遍在4%以下,预计房贷利率还有进一步下调空间。基于改善目的的二套房贷利率也有望下调。”邹琳华表示,由于我国房贷利率近几年一直未下调,即便外部存在加息的国际金融环境,下调房贷利率的空间也仍然存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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