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项目工程资金周转,借的款项。还款的时候却成为“巨额债务”,致使我们共同投资的项目被抵顶占据,多年伸冤无门,不知如何解决。
我们是原人民解放军部队退伍老兵,现为预备役人员,2010年我们响应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招商引资号召,在太仆寺旗宝昌镇共同开发某苑小区三期项目,挂靠在太仆寺旗某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当时我们推举了同为合伙人之一的刘某云作为项目牵头人,于6月25日签订了《共同开发协议书》。
后来因项目开发实施过程中,资金周转紧张,为了工程顺利施工,刘某云先后向王某彪、牧某分别借款300万和400万元。在项目建设后期,刘某云无力偿还借款,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目的,他在没有经过我们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9日以个人名义与王某彪等人签订了《抵债协议书》,对方虚构了4000万欠款债务,刘某云就这样擅自通过协议方式将某苑小区三期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王某彪等五人抵顶所欠债务,他们以抵债方式取得了某苑小区三期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借款本金本是700万元,欠款根本没有达到4000万,刘某云一个人签字并不能代表所有股东意见,后来也得知他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抵债协议,于第一时间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了了之,最终协商无果。我们不得不起诉刘某云、王某彪等人,申请他们所签订的《抵债协议书》确认无效,fy却驳回了我们的请求。未查明刘某云与王某彪等人之间债务的真实情况,我们不服原判决,几经审理,fy还是维持了原判,对我们的诉求不予支持。
抵债协议中的4000万欠款没有事实依据,这样的结果何等荒谬?自始至终当时的借款是700万,为何利息高达3千多万?我们对最终的判决感到十分失望,刘某云不是公司法人,又没有公章,作为共同投资人之一,未经我们投资合作人同意,其个人行为不能完全代表其他投资人的意愿,无权处置我们共同投资的项目。丧失公平正义的立场和底线,我们还有什么希望
4000万元的债务是真实有发生的吗?某苑小区三期项目共有9栋楼,扣除回迁款如果全部归王某彪等人所有,其价值远远超过借款数额及尾留工程的实际投入数额,欠款与转让项目价值存在巨大差别的情况下,以价值高的在建工程抵顶了价值较低的债务,显然极不合理。
我们合伙开发的三期九栋楼固定资产及附属未开发的土地总价值高达5500万元,换言之,即使他们提出4000万债务成立,依然强占我们1500万资产,但牧某、王某彪等人剩余的款项这部分资产退还的问题只字未提,强行占据了我们的共同资产,让我们血本无归,经济上让我们损失惨重,欲哭无泪!
7年多的时间,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我们怨声载道,无从解决。出于无奈之举,希望借助大众的力量,恳请有关部门、上级领导能对此事予以高度的关注和重视,严查此事,为我们讨回公道,让此事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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