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宋云萍,是威.海叮咚公司的股东。我在过去的两年里真切地体会到了乳山市F院为“某些人”服务的特点。
主审法官违F裁判,先予执行完毕后同意原告无理由撤诉
威.海叮咚公司(以下简称叮咚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晖,他曾是乳山市公An局的副科级干部,我们合伙经.营了叮咚公司,但是威.海叮咚公司高额盈利后,宋某晖先后通过各种方式对我进行打.压,一计不成又来一计,第.一次开始上诉要求我返还公司名下的车辆。当时案子正在审理过程中,他们就申请先予执行。
公司当时仍在正常经.营,处于高额盈利状态,先予执行车辆为非营运商品车辆,叮咚仍有众多营运车辆未投入生产使用。这些车辆并不会对叮咚公司的生产产生任何影响,更不用说达到先予执行的紧急的程度,更没有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必.要。但是没有想到的是主审法官准予了先予执行申请。
我曾依法申请复议,将叮咚的经.营状况和法律规定详细告知,主审法官竟然还以公司“为避免车辆持续停放闲置给公司造成经.营损失,要求提前取回车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提前交付车辆也并不影响案件后续定性”为由,认为裁定先予执行并无不当。主审法官在作出驳回我复议申请的同1天,又裁定准许叮咚公司撤回了起Su。根据民事诉讼法,F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即执行回转的规定,这说明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有生效的判决作出这一程序的完成,主审法官在先予执行后立即下达叮咚的撤诉裁定,严重损害了我的胜诉权和诉讼的权利。
原告被告完全无异议的起Su案件,到底是真的起Su还是为了掩盖他们的虚假买卖
2020年7月27日,即先予执行和撤诉的同1天。王某,也是宋某晖多年好友,与叮咚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10辆大通车定价100万,合同约定3日内交付车辆。而事实上,在叮咚公司起Su我的案件中他们主张这些车价值约170万元。随即王某便提起Su讼,称2020年7月27日叮咚公司告知王某车辆被乳山F院查封无法交付,他要求退还50万元定金,并付违约金。但事实是什.么呢?2020年7月27日当日下午,叮咚公司的车辆,只有叮咚公司自.己申请的自身查封。该查封直至2020年7月28日才解除。
2020年9月21,王某诉叮咚公司买卖车辆合同纠.纷案立案,庭审前,宋某晖提前告知公司员工单某,案件没有争议,所有赔偿均认可。2020年9月24日开庭,整个庭审过程不足15分钟,由于原被告对事实都没任何争议,姜法官未落实王某交付50万定金真实性,就判决叮咚公司退还50万元,承担违约金30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作出后,王某与叮咚公司再次达成协议,王某已付的50万元定金不退,叮咚公司的30万元赔偿款转为买车款,之后又减免3万元。而事实是,叮咚公司至今没有收到所谓的50万元定金和剩余的17万元买车款,即便王某全付清了,如此一番运作,价值170万元的车辆,王某拿着67万元便全部到手了。而这67万元至今也去向不明,公司账户上根本没有。宋某晖凭借一纸判决,就把公司财产合法转移了。
案件审理过程长达19个月惹怀疑,我提出监督、复议都不予回复
公司关联交.易案经乳山市F院审理19个多月后,审议庭也认为有虚假嫌疑决定移送公An局调查处理,但公An局未找到我落实过任何事情,就对F院移送的案子不予立An。我深知宋某晖作为原公An机关工作人员,在Z法系统的影响力。果然,F院在收到公An局明确告知F院如有对该案退回不服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的通知书后,没有提起复议。
当时我问F院法官,F院是否提出复议,法官明确告诉我不复议,如果我不服可由我自己向公An机关提出复议,当时公An机关给我的回复是该案是乳山F院移送到公An机关的,要进行复议也应该是乳山市F院申请复议,我本人没有资格向公An机关提请该案的复议。
之后我又去了乳山市检C院,我想申请检C院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结果也是被告知我本人不是该案的主体,如果需要申请启动检C院立案监督不是不可以,不过是要由乳山市F院直接把案子转到乳山市检C院。我将检C院的回复告知贵院F官,贵院F官也是推托不办。
19个月的审理,连审委会都怀疑这件案子,还有这一环接一环的套路设计,少了F院的配合,宋某晖肯定是不能成功的。现在我按照程序申请对该案子进行复议,F院方面是各种踢皮球,还给我设计了一个完.美无缺的闭环,让我无从下手。我不知道这F院到底是为谁服务了?我现在对我们当地的F院已经失去了信任,恳请上级相关部门,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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