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配合解押

2022-09-08 0:01:26 生活指南 yurongpawn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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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参考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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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司法观点

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抵押权的归属,认定委托人为实际抵押权人,主要理由为:


一是借款人不能以抵押权人是受托银行为由对抗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委托企业与受托银行之间属于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25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规定,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借款人不能以委托人并非登记的抵押权人进行抗辩。


二是受托人不能以其是登记的抵押权人为由对抗委托人。就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来说,根据《民法典》第927条有关“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之规定,受托人因委托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抵押权转交委托人所有,受托人不能以其是登记的抵押权人为由来对抗委托人。


三是委托合同不是导致物权变动的合同,故不适用物权变动规则。前述观点的核心理由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要采登记生效主义,委托人因为没有登记为抵押权人,故不是真正的抵押权人。我们认为,这是错误地理解了物权变动的概念。所谓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指该法律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如因买卖合同而导致所有权的取得或丧失,因抵押合同而设立抵押权。所以,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未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仅享有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的债权请求权,而不能直接请求确认享有所有权;抵押合同中,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也只能基于抵押合同主张相应的权利,不能请求确认享有抵押权。但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身不以导致物权变动为目的,因而不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当然不适用物权变动规则。换言之,在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因之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就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关系而言,本质上是如何确定权利归属即该权利归谁所有的问题,而非物权变动的问题。此时,不论是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还是基于受托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转交委托人的规则,抑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认定委托人是实际权利人。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权威案例

六、关于思道科公司对恒帝隆公司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恒帝隆公司主张《委托贷款抵押合同》是招行南宁分行与恒帝隆公司签订,且抵押权登记在招行南宁分行名下,思道科公司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内容看,恒帝隆公司对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存在及思道科公司与招行南宁分行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明知的,其是在对思道科公司为案涉借款实际权利人有清楚认知的基础上签订案涉《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如前所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束思道科公司与恒帝隆公司,抵押关系作为委托贷款关系的从法律关系其应与主合同约束同样的当事人,因此思道科公司作为借款及抵押权的实际权利人,有权一并向恒帝隆公司主张抵押权。此外,虽然抵押权登记在招行南宁分行名下,但本案招行南宁分行作为思道科公司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法律后果应归于思道科公司,且招行南宁分行对思道科公司向恒帝隆公司直接主张抵押权不持异议,因此思道科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恒帝隆公司主张以招行南宁分行名义设立的抵押权。案涉《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恒帝隆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项目1-6区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的规定,思道科公司有权于恒帝隆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在恒帝隆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就案涉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恒帝隆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020)*法民终1298号




美国加息

全球通胀仍高位运行,美联储等央行持续加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不断下调全球经济增速预测,滞胀似乎山雨欲来。

日前,在中国国际金融30人论坛期间,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国际金融3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委员刘元春发表题为“全球滞胀与金融动荡是否并存”的演讲,刘元春说,局部国家的滞胀已经来临,全球滞胀的出现将是大概率事件。

早在1979年,时任美联储主席沃尔克开启美国通胀治理,这没有导致美国经济硬着陆,却引发了拉美经济出现崩溃。那么,此次美联储主席鲍威尔的政策会否产生类似后果?未来全球如何进行有效的通胀治理?

全球滞胀出现是大概率事件

刘元春表示,人类历史上的高通胀一般与战争和地缘政治密切相关,而疫情在供给和需求两端产生了不对称的冲击。

上周发布的美国7月通胀数据引爆市场,同比增速8.5%,11个月来*低于预期(8.7%),上个月为9.1%。这引发了市场对于美国通胀见顶的预期,9月美联储加息75BP(基点)的市场隐含波动率已自数据发布前的70%降至25%。不过,8.5%的数据仍很难说通胀已经真的被驯服了。

7月,IMF将2022年全球经济增速预测下调至3.2%,较4月的预测值下调了0.4个百分点。报告指出,美国经济增速在今年早些时候放缓,加之家庭购买力下降和货币政策收紧,使美国增速预测值被下调了1.4个百分点至2.3%;欧洲受俄乌冲突溢出效应影响,加之货币政策收紧,欧元区增速预期下调0.2个百分点至2.6%。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一、二季度GDP出现连续负增长,符合技术性衰退的定义。刘元春认为,对于衰退有不同的定义,一种是根据GDP,另一种则是萨姆法则(SahmRecessionIndicator),即当3个月平均失业率较前一年的低点上升0.5个百分点,则可认定经济已进入衰退期。

目前来看,美国失业率处于历史新低,显然还不满足上述定义,但外界认为2023年美国出现轻度衰退的概率越来越大。

先锋领航(Vanguard)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王黔此前对

“我们目前看到的局面是——超预期的疫情中期化;疫情救助下天量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刺激;俄乌冲突中期化;全球化时代第一次大的供应链冲击和大宗商品价格冲击。”刘元春称。

通胀治理考验全球金融

比起过去几轮高通胀周期,刘元春认为,目前的情况有很多不同之处。

从本质的原因来看,在全球通胀过程中,近十年来,全球的生产效率和技术进步是在下降的;同时,全球进入绿色转型的关键期,绿色转型的成本开始市场化地释放;此外,逆全球化导致大国博弈、技术脱钩、供应链重构。其中,技术脱钩会导致技术进步效率减弱,而供应链的重构会导致大量新供应链的投资和生产成本大幅上涨。再加上老龄化等因素,可以说,世界从趋势上和结构上已经进入一个高成本时代。而高成本时代到来的体现就是,高通胀和低增长。

“因此,本轮通胀与上世纪70年代的通胀具有很多不同之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治理这一轮通胀的时候,要有多方面的政策组合,这也将考验各国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刘元春称。

在他看来,货币政策紧缩,要使前期量宽所释放的流动性适度回收,因此要加息;在地缘政治上要有新的解决方案,避免由此所带来的一些供应链问题;要加强新一轮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谈判,防止出现全方位的逆全球化和脱钩现象;可能要在宏观经济政策上进一步强化通胀盯住制,稳定全球预期;各国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其中很重要的是要发挥中国制造业在供给上降低成本的潜在能力;最后,还需要结构性的改革。

关注新兴市场债务问题

除了中长期的问题,就短期而言,加息对于全球高企的债务构成压力。

国际金融协会的数据显示,在2020年全球债务总和为293万亿美元,约是全球GDP的3.6倍。2021年该数字变成了3.51倍,但债务总额增长了10万亿美元,达到303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债规模的10倍。

“如果加息300BP,这会导致整个利息的上升达到10万亿美元的水平,占全球GDP的12%左右,这个水平是不可承受的。”刘元春称。

其中,新兴市场面临的压力尤为突出。历来美联储紧缩时,发生危机的往往是新兴市场。数据显示,新兴经济体和局部发达国家的债务问题较为严重,其总债务率达207%,其中政府债务率达到64%,是过去30年的*水平,一半是用外币标价,40%由政府持有,强美元加剧了货币错配的风险。

此外,美国金融风险依然存在。在楼市方面,今年1月初,美国30年期固定抵押货款的平均利率为3.25%,而目前已飙升至惊人的6.13%,半年涨近300BP,创自2008年次货危机以来的新高,目前已经有断供现象出现。

衰退能否击退通胀仍待观望

刘元春认为,未来需要观察的是,全球经济衰退是否会快速逆转全球通胀形势,从而使本轮滞胀没有想象的那么持久?

近期,由于衰退预期攀升、需求下降,国际油价高位回落,其他大宗商品价格亦下跌,这暂时缓解了通胀压力,但可持续性仍待观望。

瑞银财富管理投资总监办公室(CIO)方面对




抵押权人是指哪一方

编者按

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系抵押权人的权利之一,我国《民法典》与《物权法》皆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的问题,实务上还处于进一步探索的阶段,本文期待可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并希望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截止2020年7月,在无讼网输入“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494917篇,其中,由*人民法院审判的1714篇。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围绕*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归纳提炼有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除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包括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抵押权人主张其对案涉争议的房屋租金享有抵押权并据此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解某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9)*法民申2205号〕

来 源:无讼网

*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在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在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之前,抵押人仍是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对该抵押物进行利用和收益,针对该抵押物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仍然应归属于抵押人。因此,除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包括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关于其对案涉争议的房屋租金享有抵押权,并据此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二:

在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情况下,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未售出的不动产。

案 件: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昌永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法民申1866号〕

来 源:无讼网

*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在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大部分款项后,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对其所购房屋享有的权益应当优先保护。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在建工程完工后,经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农商行)书面同意,文昌永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办理了案涉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购房人购买房屋系出于善意,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遂作出文昌农商行作为项目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项目未售出的不动产,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在案涉房产抵押不能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借款抵押合同》来设定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抵押权人就案涉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 件: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与林某洁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法民申1253号〕

来 源:无讼网

*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公司)对林某洁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与第十五条规定,环三公司与林某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林某洁提供房产为案涉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双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生效。在案涉抵押不能办理登记的情况下,环三公司与林某洁约定通过另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形式来设定抵押登记物权,虽然林某洁以案涉房产为环三公司债权进行抵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借款抵押合同》的基础借款关系为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林某洁对黄某的借款实际并未发生,该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关系,而抵押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在借款合同关系无效的情形下,相对应的抵押登记亦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环三公司与林某洁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的《借款抵押合同》来设定抵押担保,不仅是刻意回避案涉房产不能直接为环三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也是通过虚伪通谋意思表示办理的借款抵押登记,故原审法院认定环三公司对林某洁提供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抵押权人在*额抵押期限和范围内发放贷款前知道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案涉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 件: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2018)*法民终787号〕

来 源:无讼网

*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要分析人民法院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才溪支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民事裁定书能否视为上杭农商行已经知悉案涉房产被查封的事实。首先,才溪支行是上杭农商行的下属支行,其并非案涉《*额抵押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向才溪支行送达财产保全裁定及协助冻结林某达的银行账号的通知并不能当然视为已向上杭农商行通知案涉房产查封的事实。其次,才溪支行虽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基于银行业的经营特殊性,其与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同,支行在授权范围内有一定的自主经营管理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才溪支行有代表上杭农商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权限和职责。最后,人民法院送达给才溪支行的(2011)闽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裁定冻结林某达银行存款572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才溪支行签署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针对的也是查询并冻结林荣达的银行账户等事项,不能苛责才溪支行应从该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中推断出人民法院要查封案涉上杭农商行已享有*额抵押权的两处房产,更不能据此推定上杭农商行知道案涉房产已经被查封的事实。据此,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杭农商行在*额抵押期限和范围内发放1200万元贷款前知道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的事实,故其对案涉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该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五:

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并非抵押权人,若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本登记,则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其对案涉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 件: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9)*法民申1049号〕

来 源:无讼网

*人民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根据文义可知,该条司法解释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行为的,系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已对标的物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而并非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其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在此前提下,原审是否查明案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时效等事实,不影响原审对公积金中心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事实认定。如前所述,公积金中心仅是案涉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具备完成本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原审对其要求确认就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 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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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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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不配合解押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在抵押权落空时该如何救济的问题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适用,这其中以不动产抵押权落空的问题最为复杂,实际操作难度也*。结合我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的办理情况,以期为金融机构在不动产抵押权落空时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提供实践操作层面的建议。

  一、人民法院判决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抵押权享有优先权却无法执行

 甲地A银行在2014年向乙地B公司发放了一笔为期3年的贷款,贷款的信用结构为B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乙地C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A银行提供抵押担保,B、C公司为关联公司。《抵押合同》签订后,乙地国土资源局向A银行核发了两宗土地的他项权证。

后B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在此情况下A银行依法向甲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法认定了《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支持了A银行提出的对案涉两宗抵押土地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执行过程中,乙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甲地法院反馈,没有案涉两宗土地的登记信息。基于该情况,甲地法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抵押权是目前金融机构最为主要的债的担保方式,也是实践中最保险的担保方式。一旦物权的抵押担保不能实现,实质上就成了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不言而喻。

而化解这一风险,单纯用常规的方法有时候很难奏效。需要运用综合的法律手段,打到导致抵押权落空违法行为人的痛点,才有可能在抵押权落空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的清偿。

  二、刑事、行政、民事诉讼并行推进

接受委托后,如何客观准确地给乙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涉两宗土地的登记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性,从现行法律规定为A银行确定权利救济的途径并判断不同救济途径对应能够取得的效果,是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客观准确地给乙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案涉两宗土地的登记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性

乙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案涉两宗土地的登记信息的情况所导致的最为直接的法律后果是A银行抵押权的落空,银行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处置抵押资产来进行债权的清偿,但B、C公司的抵押土地的情况也有不同之处,B公司提供的抵押土地有解押记录。

就B公司抵押土地的定性而言,B公司提供的抵押土地有解除抵押的记录,那么在抵押登记在先的情况下,无论采取哪种救济措施都将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抵押权人是否配合办理了解押登记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银行配合办理了解押登记,那解押的具体细节将十分重要,比如是否存在公章的真伪及违法使用、有无合谋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等相关情形。

就C公司抵押土地的定性而言,既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已经为A银行核发了他项权证书,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自己的颁证行为负责。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能解决并纠正该宗土地所存在的问题,A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乙地国土资源部门主张。与此同时,C公司向A银行提供虚假抵押物的行为也存在民事违约的问题,应当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A银行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

  1、本案情形下的不动产抵押权落空所涉的刑事法律关系

本案最为明显的涉刑情节是B公司在A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经抵押给A银行的土地通过虚假的材料办理了解押登记并在解押后转让给他人,我们判断应从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入手进行控告。后经研究,最终采用了对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C公司一并控告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刑事控告方案,当然实践中如何选择刑事控告方案还是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2、本案情形下的不动产抵押权落空所涉的行政法律关系

  由于案涉两宗土地已经在乙地原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我们最终确定了就乙地原国土资源局违法办理他项权证、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违法解押的行为进行起诉并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通过行政诉讼可以揭开解押和相关事实的盖子,了解到解押和相关事实的所有材料,对于后续的工作有比较大的作用。

  3、本案情形下的不动产抵押权落空所涉的民事诉讼

  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因抵押人隐瞒抵押物的真实情况并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予赔偿。”而本案中,由于乙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中并没有该宗抵押土地的登记信息,所以C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A银行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三)判断不同救济途径对应能够取得的效果

对于刑事报案,除了能够对犯罪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外,我们考虑会对促使相关主体积极筹措资金解决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在A银行的推动下,我们决定开展刑事报案工作。

对于行政诉讼,本案诸多细节和事实均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才能查明,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民事诉讼,实务中抵押人违约未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没有设立的裁判规则较为明确,我们认为可以参照该裁判规则主张C公司构成违约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经过分析论证,为了更有效直接地解决贷款损失问题,我们最终决定开展刑事报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并行的救济方案。

  三、当前案件的进展和已经取得的实际效果

  对B、C公司的犯罪行为进行的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在初查阶段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取,最终C公司迫于刑事压力向A银行清偿了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和部分利息。

就C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A地法院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内容和当前抵押权落空的实际情况依法判令C公司就A银行的贷款损失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解决了罚息和复利的责任承担问题。

向乙地法院就原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查明了案件的诸多重要的事实,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贷款本金的回收。

四、结语

  我们认为,在不动产抵押权落空时,因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较短,且不像民事诉讼时效能够中断,在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要尽快起诉。同时,如果相关行为经分析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机构应推动刑事报案程序,;如果是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出现类似情况,民事违约也是有效的救济途径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金融机构在不动产抵押权落空时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的问题,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诸多方面,故在本文中仅结合我们案件代理的实践经验进行梳理,以期个案的代理经验可以为后续同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但不同案件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较为复杂,看似已解决的问题,仍可能在实践中继续演变,产生新的问题。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并陆续分享我们对该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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