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2022-09-12 6:01:08 生活指南 yurongpawn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本文目录一览:



找法网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是可以要求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并以此索取相应的赔偿,对此要了解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程序及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程序

1、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上海精神鉴定费用一般是2400元,肢体鉴定一般是1800,三期鉴定一般是800元。

2、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跟2011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比较有所变化。

2011年是受害方从交警队拿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师去相关的八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在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时候就要从委托书上面的六家机构先确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说,让当事人当场作出选择,且机构有所减少。

3、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

5、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二、交通事故伤残认定标准

【一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及鉴定机构的选择

1、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是否治疗终结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伤残评定的,可以向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咨询。

2、治疗终结的的判断标准

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当事人需要先进行申请,到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之后便按上诉程序进行。




改装电动车

见习

电瓶车时速可达168公里/小时?搭载电动机功率达12240W……这样的非法改装电瓶车在上路时被上海警方查获。

近日,上海徐汇警方在滨江地区查扣一批非法改装上路的大功率电动自行车,并依法对相关车主开展教育处罚。

民警夜查徐汇滨江彩虹桥上集结的大功率改装电瓶车 本文图均为徐汇公安供图

10月30日晚,布控在龙腾大道彩虹桥下的便衣、着装警力迅速出动,当场堵截查获了10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和10名违法人员。

当场查扣10辆大功率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民警将车主带走调查。

“他们电动车的电动机、轮胎、刹车都经过了改装,电瓶电压也增大了,达到了72V,远超国标规定的48V。”徐汇警方介绍说。

问题还不止于此,经当场依次发动车辆空转实测,车辆液晶显示屏显示时速普遍在80公里/小时以上,且整个加速过程只需不到10秒。

其中一辆红色改装车,其速度瞬时峰值竟然达到了168公里/小时。

改装大功率电瓶车空转时速极值惊人。

改装大功率电瓶车空转时速极值惊人。

另一辆蓝色改装车,车辆显示屏的显示时速为25公里/小时,似乎符合国标,但却设置了一、二档切换按钮,一档时显示时速在23、24公里/小时左右;一旦切换成二档,尽管后轮转速明显增快(实测可达50公里/小时左右),但车辆显示屏依然显示时速为25公里/小时。

还有车辆在改装后私自加装电池组,用于通勤的话可以“一周不充电”;还有的搭载了功率为12240W的电动机……

改装电瓶车的电池均为自行拼装

车辆改装前后对比

车辆改装前后对比

据徐汇警方介绍,这些违法人员均是通过一个电瓶车改装微信群认识的群友,经常相约在上海各处聚会交流心得,上路兜风,外出吃宵夜。每辆车的改装费用在1万元至6万元不等。

据说花了6万元改装的电瓶车

另一辆代价不菲的改装车

目前,相关改装溯源打击工作仍在进一步开展中。

警方提醒,由于原厂设计为普通的电动自行车,经过不法改装,其车辆本身性能也存在很大的适配性问题,车身强度能否在持续高速中保持安全存疑,且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存在极大风险,千万不要为了提速而冒险。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关于交通事故受伤后理赔,主要有以下三块赔偿内容:

1、直接损失:治疗费及住院期间交通费伙食费

2、额外损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3、伤残补偿:死亡伤残相关补偿


本文,主要介绍第三部分:与死亡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

尤其是伤残等级评定,这是在交通事故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


但本文第二部分后附的国家规范,很重要但也很繁琐,建议收藏后,以后万一身边有人需要了,再仔细查看后面的规范。

/与死亡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每年赔偿金额与伤残等级有关。1级伤残,赔***;2级伤残,赔90%;。。。10级伤残,赔10%。

所以,通常,伤残赔偿金 = 收入标准 * 赔偿比例 * 赔偿年限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以,通常,死亡赔偿金=收入标准*赔偿比例*赔偿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以上项目,关于死亡,就很明确,不需要鉴定。但是涉及到伤残,就比较复杂,就涉及到伤残鉴定了。赔偿也是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的不同进行的。


下面是具体的伤残鉴定的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心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 腹部损伤

1)肝部分切除术后;

2)脾部分切除术后;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胃部分切除术后;

6)肠部分切除术后;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胆囊切除术后;

9)肠梗阻反复发作;

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一侧附睾缺失;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尿道狭窄(轻度);

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网络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改装电动车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
1.与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
2.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3.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4.如果发现本网站有任何文章侵犯你的权益,请立刻联系本站站长[QQ:775191930],通知给予删除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
*留言

Fatal error: Allowed memory size of 134217728 bytes exhausted (tried to allocate 96633168 bytes) in /www/wwwroot/yurongpawn.com/zb_users/plugin/dyspider/include.php on lin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