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2022年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对建造师)

2022-09-20 10:20:07 基金 yurongpawn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22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2、近5年承担过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等工程;3、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一、成立建筑工程公司条件为: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二、建筑企业成立所需材料:

1.注册建筑公司需要准备材料。

2.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替代名称)。

3.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建筑公司流程。

5.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022年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2022年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对建造师) 第1张

2022年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

1、特级资质企业换为综合资质;

2、一级企业资质换为甲级资质;

3、三级、二级企业资质换为乙级资质;

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直接简单换证,不需要重新核定作为过渡期,如果长期混迹在建筑行业的朋友,已经看出了福利所在,还记得这些年,有实力的大老板们,不惜花重金,通过整体收购或者分立的形式,取得二级资质,到了今天,如果您的投资还没有收回来,可能就会后悔了。不过遇到政策的变化,大家也不必惊慌,我们需要冷静去看待,既然现在是征求意见稿,按照14年的发展规律,到2021年7月份左右,新的政策通过立法之后,才能真正实施,在未来一年的时间内,你也许可以按照如下操作,不管您现在是有公司还是没有公司。

我们先抛开这个征求意见稿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不说,既然有这一波福利,无论如何,您现在没有建筑资质的,也在混这个行业,首先您的拥有资质才行,有了资质,才能搭乘资质改革政策的顺风车,如果等该政策落地实施,再去办理,那么,你就会难于上青天。

其次,既然了解了政策的变化,我们就可以从中受益,由于疫情期间资质无偿延期到了2022年12月31日,部上的通知还要多一年,到具体省份执行时,只延长到了今年年底。

?拓展资料: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有改变:新标准中去掉了老标准中的“企业”二字;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建筑工程”替换了“房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替换了“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替换了“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工程”替换了“机电安装工程”。

法律依据:《新版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第一条??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2022年建筑资质新政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_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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