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1、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商品房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的,这个比例的确定是全国通用的,而且从2008年新规定执行方法沿用至今,建议近期考虑购置商品房的朋友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下具体的收费标准以及个人要缴纳的费用等。
2、是否为多层住宅,房屋构造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各有不同,以北京市为例,若是多层住宅建设,按照现在的收费标准来看是每平米一百元,若是高层建筑那么每平米为二百元,不同的收费标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住宅建筑所花费的成本不同。不同住宅物业收费,为了能够提高公共基础建设的质量,定期做好维护工作,从而能够提高公共建设的质量。
3、但是根据不同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是单栋楼房结构等不同设计,其收费标准也是有所浮动的,建议大家能够结合当地收费标准来决定的具体收费内容。
4、由开放商代为收取,这笔款项由开放商代收收取,它主要是用于维修期满后住宅共用设备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用途等,国家规定此类基金使用所有权归户主所有,不能够随意挪作他用。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等都会影响到住宅户主的利益,建议大家都能够提前搞清楚各种细节问题,如此才能够不白白缴费,合理捍卫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拓展资料:
一、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并且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新的产权所有人。
二、收费标准:购房者在开发商那里购买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的2%~3%或者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不过由于每个城市的规定都不一样,因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还需要看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
三、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谁管理:通常来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这笔资金业主是接触不到的。一般小区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转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管理权利。此外,银行还应该同时为每个业主设立分户账户,账户具体用来显示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存都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做出决议。
四、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的区别:物业费主要包含的是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一、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各自的条款,通常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
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
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即除了你自己专属部分和其他业主专属部分外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发电机、消防设备等。大修基金(算法)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算法:大修基金,带电梯的按照120乘以住房建筑面积,不带电梯的按照60乘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
2、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拓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账户内的余额。
5、大修基金即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这也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须缴纳的,用于以后物业方面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各自的条款,通常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
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
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即除了你自己专属部分和其他业主专属部分外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发电机、消防设备等。大修基金(算法)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八条
拓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账户内的余额。
5、大修基金即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这也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须缴纳的,用于以后物业方面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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