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俊奕、刘惠民:
因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生药业)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多次未依法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且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虚假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和在建工程,该系列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有关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报告和公告真实、准确重大信息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北生药业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刘俊奕、刘惠民。我会依法对刘俊奕和刘惠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和1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依法对刘俊奕实施10年证券市场禁入。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5号),并向刘俊奕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4〕17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联系人:杨文静,电话:010-8806120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们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