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协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省计算机用户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第二条 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4种:1.按照会内职务,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4.按照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第三条 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1.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2.会员单位的计算机应用情况简介,3.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六条 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以设立1-2名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又分为主代表和副代表。第七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若其新的工作岗位仍在本省,则自动降为普通个人会员;若会员单位代表或个人会员调离本省,则普通会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第八条 具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2、对于连续3次无人参加活动,连续6次本人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十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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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凡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协会章程的各区(市)、行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职业)业余俱乐部以及足球学校(培训中心),经自愿申请、批准注册可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二)按本协会章程吸收的俱乐部在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在我市参加有计划、有系统的业余和半专业层次训练(工作)的人员以及在该协会组织机构工作的人员自然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申请注册;(二)申请成为团体会员者,必须提交本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包括本章程第八条第(一)点;(三)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四)由常务委员会或受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权利(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三)完成本协会交予的工作;(四)按规定缴交会费、注册费及其他费用;(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 挥z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会法》、《中国z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z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z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z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z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z会法》、承认《中国z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z会,经z会批准即为z会会员。
第五条 z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z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z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z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z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z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z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z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z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z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z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z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八条 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z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z会批准。县级以上z会可直接批准申请人为本级z会会员。
申请加入z会的个人,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基层z会领取并填写《中国z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地基层z会审批。
申请加入z会的学校、医院、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z会领取并填写《中国z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z会审批。
第九条 基层z会对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z会会员的,发给z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报县级以上z会备案。县级以上z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单位为z会团体会员的,发给z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z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由中国z会总会统一制作。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由批准单位按中国z会总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十条 对z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或单位),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由县级以上z会认定和批准,并授予同级z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中国z会统一制作的奖章(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会员的会费交纳
第十一条 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z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z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z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z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z会为z会个人会员登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z会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z会具体负责所辖z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z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z会会员登记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各级z会每年向上级z会报告z会员登记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的转会
(一)会员的转会是指z会员从一个z会转入另一个z会;
(二)会员的转会应由转出z会出具转会证明,凭该证明在转入z会办理转入手续。转会后,交纳会费记录等信息由转入z会负责登记、统计;
(三)会员所在z会发生合并、分立的,会员应由新成立的z会给予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其所在z会收回会员证(标牌),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备案。
第六章 会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z会每五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评选活动,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省级以下(含省级)z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特别会员可授予z银质奖章(牌);对永久会员可授予z金质奖章(牌)。
第二十三条 银质奖章(牌)由省级z会负责颁发,金质奖章(牌)由中国z会总会颁发。
z会员奖章(牌)由中国z会总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z会总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z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