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用于警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st用于警示投资者注意退市风险。
ST股票,ST是英文(SpecialTreatment)单词的简写,针对的是财务状况有问题的上市公司,或者是具有其他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常见的ST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风险警示标。即当股票名称前缀出现ST时,该股具有其他风险提示,通俗的说,就是这个股票生病了。
今年上证综指为何下跌
上证综指跌逾2%,跌破60日线,创今年最大单日跌幅。 沪深股指早盘低开,盘中震荡走低,跌幅继续扩大。午后两市股指继续下探,尾盘一度跳水。 上证综指跌逾2%,一度跌破3350点。 深证成指和中小板指跌幅超过3% 创业板指数跌逾3%,跌破1800点,创下本轮调整的低点。 上证成交2705亿,深证成指成交2839亿,合计成交5544亿元。
对于大盘的下跌,应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白马股有回调,市场核心上涨动力已经停止;
2.近期解禁潮来临,多只股票跌停开盘,引发后期解禁担忧;
3.制度性分歧加大,尤其是下半年和下半年的不确定性导致部分资金流出。
高送转(配)是指送股或者转增股票比例较大,一般10送或转5以上的才算高送转。比如每10股送6股,或每10股转增8股等。送转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送转10。
高送转作为一种炒做的题材,相对多见于股市处于牛市阶段时,因为此时更容易受到股民追捧,而在熊市阶段由于股民相对不热衷这种题材,高送转的情况就相对较少。公布高送转之前,主力一般都会提前知道,因此股价往往会出现预热。不过高送转的股票还是有一定的炒做价值,但只是炒做价值,并没有根本意义上的投资价值,只是具有投机的价值。
在公司【高送转】方案的实施日,公司股价将作除权处理,也就是说,尽管“【送转】方案使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股价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变,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也未发生变化。【高送转】的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而且,在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股本扩大,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与送红股将摊薄每股收益。
股票指数是由成分股加权平均得出来的,它反映了指数中成分股总体的涨跌情况,目前有上证指数(000001)、深圳指数(399001)、创业板指数(399006)、科创板指数(000688)等。
它是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市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字。由于股票价格起伏无常,投资者必然面临市场价格风险。
法律主观: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面值发行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时价发行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中间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