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会员结构(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会员结构是)

2023-04-04 9:48:32 生活指南 阿莫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他的成员都是义工吗?还是要有工资的?

他的成员不是义工,分为志愿者和工作人员两种,其中志愿者包含签约志愿者和活动志愿者,一般活动志愿者都是大学生,有40元每天的补助,而签约志愿者则是有工资的,但是非常非常的低,好像不到2000.而且没有保险,什么都没有,就是完全的奉献,但是正式员工相对好很多,给缴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是从签约志愿者变成正式工作人员叫做转正,一般是必须满一年的志愿期,还要有其他的考核才可以转正,转正还是比较难的!

个人扶贫基金怎样成立

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贫困地区开发所需要的资金然依靠政府这条主渠道的同时,还需要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开辟扶贫资金的第二渠道。1989年3月13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正式成立,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民间扶贫团体。它的宗旨就是扶贫,促进中国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各级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提供良好服务,接受海内外热心

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现金、实物、及技术援助,增强与国内外民间组织的友好合作。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时,由李先念担任名誉会长,黄健、费孝通任名誉副会长,林乎如、李人俊、项南同志担任会长。名誉会长李先念

在成立大会上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一条,国外赞助的钱可以吸收,但不要卑躬屈膝、低三下四,到处化缘,要有另人的志气;第二条,筹集到的资金包括拨给贫困地区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贫困地区归根到底要依靠那个地方的群众,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发展生产,特别是农村牧副渔各业生产,否则永远不可能改变贫困面貌。项南会长在讲话中将扶贫基金会的工作概括为:“只服务,不营利;只帮助,不代替;多造血,少输液;多开发,少救济;要脱贫,靠自立;要致富,靠科技。”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以来,全体同志就是在这个方针下,怀着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的深厚感情,奔走呼号,以自己的行动,树立了讲民主、讲实际、讲简朴、讲效率的好风尚,为我国的扶贫开发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到1996年时,中国扶贫基金会募集了1亿多元的资金,为开展扶贫事业创造了条件。这些年来,中国扶贫基金会共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各类项目百余项,直接投入扶贫资金6660多万元,牵线搭桥引进资金3.74亿元,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原国务委员陈俊生在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上曾这样评价基金会的工作:“经过边疆年的努力,基金会已经初步开拓了筹集扶贫资金铁新渠道,开创了民间社团参与政府扶贫工作的新局面。这是有广泛深远意义的新开端,也是基金会*的成绩。”

中国扶贫基金会现任会长是

65、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是一个怎样的组织?

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中国老促会)是经国家批准于1990年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它是由热心于老区建设的老干部、老将军、老专家为主体组成的。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老区人民服务。它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在党的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引下,面向老区,服务老区,努力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老区人民的贡献,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区的建设和发展深入老区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帮助老区开发,为老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牵线搭桥,为老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建设项目;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赠,扶持老区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疏通渠道,为老区的产品和劳务开拓市场;开展老区妇女工作,提高妇女的素质;加强联系、交流经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中国老促会成立以来,积极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为老区建设做了大量的实事。几年来,中国老促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面向老区的重点,在“调研、宣传、促进、帮助、培训、联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为老区引进9732万元人民币,8亿多美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860多万元人民币,500万元港币,325万日元,土地100多亩;联系立项工程25项,引进先进科技9项;兴办希望小学16所;捐赠图书10万余册;为12个老区省培养县、乡级干部900多人、技术干部2000多人等。通过这些活动,不仅促进了老区的两个文明建设,而且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老区建设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受到了老区人民的欢迎和好评。现任会长是杨成武将军。

与此同时,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老促会,成为老区建设和扶贫开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再于理事会认可。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发展历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公益慈善组织。1989年3月,中国贫困地区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前身)成立,首任名誉会长系原国家主席、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李先念,首任会长为原福建省委书记项南。

2000年1月,中国扶贫基金会三届四次理事会确定了“三不一专”原则,即机构不要行政级别、不要事业编制,不进行行政化募捐和项目实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和管理。

2000年以来的中国扶贫基金会,秉承“服务,改变,阳光,坚韧”的文化,致力于建设真正意义的社会组织。经历了由“官办”到“民办”的组织变革;由“粗放”到追求“精细”、“专业”的管理变革;由“泛扶贫”(资助对象不求*到人)、“项目宽泛”(扶贫项目不聚焦),到直接“瞄准受益人”、“聚焦品牌项目”的项目变革。

今天的中国扶贫基金会,围绕提升专业品质,追求公益项目实效,在公益经营管理的各个细节层面不断探索,在经营慈善的道路上日益专业化。基金会以“播善减贫,成就他人,让善更有力量”为使命,以“经营慈善、笃信管理、将贫困和方法制胜、职业精神“为信念,将贫困和受灾地区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以及这些地区的公共设施和社区基层组织列为服务对象,对他们进行直接援助。坚持以*的产品设计、*限度地瞄准贫困弱势人群、*限度地提高单位资金的扶贫效益、尽可能地推动受益人参与和制度创新、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资助型国际公益组织为目标,承诺透过在项目参与中学习,注重受益人自信、自尊、自强与自我发展能力的成长。

截至2014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130.89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078.33万人次。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会员结构(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会员结构是)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册、由国务院扶贫办主管的全国性扶贫公益组织。 26年来,中国扶贫基金会经历了由“粗放”到“专业”,由“泛扶贫”、“多项目”到“瞄准受援人”、“聚焦品牌项目”的管理变革,良好的内部治理、项目管理和社会绩效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2007年、2013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基金会等级评审中,均被评为*等级5A级基金会。针对贫困的主要成因,中国扶贫基金会致力于改善卫生健康条件、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开展灾害人道救援四大业务领域,建立了完整、系统、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截至2014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130.89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078.33万人次,已经成为中国扶贫公益领域规模*、*影响力的公益组织。

农业部扶贫基金会怎样

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成立于1989年3月,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是对海内外捐赠基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扶贫基金会以搭建社会贫富互动平台,传递慈善爱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以励精图治、求真务实的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参与,创新扶贫方式,推动政府公益政策制定,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实现社会平等、公正和共同富裕。

中国扶贫基金会已经成为中国规模*、实力最强的专职扶贫公益机构。

中国扶贫基金会北京总部拥有80名员工。在全国拥有26个分支和下属机构。

基金会的员工长期从事扶贫或非政府组织(NGO)与农村发展工作,他们的专业包括经济、农业、金融、工商管理、社区发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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