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基金:
汉唐炎燊1号B级、双子星机会(B)、Longrising China Growth等。具体的可以查看网站:
二、国外基金的类型:
1、以特定国家为投资对象的国家基金,如上海基金,是以我国证券市场为投资对象的中国基金。
2、以特定区域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如欧洲基金、太平洋基金、远东基金等。
3、以不限定国家和地区为投资对象的环球基金(Globe Funds),也称国际基金(International Funds)。
嘉实基金。嘉实基金成立于1993年是海外基金,2007年被建行购买成为国内较早成立的10家基金公司之一,在2007年建行买最火的海外基金叫嘉实基金。海外基金是由国外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基金,透过海外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不但可分享全球投资机会和利得,亦可达到分散风险、专业管理、节税与资产移转的目的。
一、a股境外投资机构有哪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的是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境外合格投资机构持股比例规定是多少?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关于2016年什么私募基金啊境外视屏大佬相关资料如下
2016年深圳中欧瑞博成立境外基金;神州牧基金辛宇紧锣密鼓地筹划境外基金产品;重阳投资成立重阳国际……在中国资本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大波私募开始“出海”。
火山财富注意到,私募2016年发行境外产品已达13只,较2015年相比,已完成去年的65%,且发行正逐步提速。
不过,前有“私募教父”赵丹阳2011年投资印度市场遇重挫的先例,境外市场让不少在境内成长的机构望而却步。但“资产配置荒”背景下,高净值客户日益增长的境外配置需求和私募机构拓展需求,让越来越多的人聚焦“出海”。
私募境外基金加速发行
由深圳市中欧瑞博投资团队设立并管理的境外基金——中欧瑞博中国成长基金,于2016年6月发行,6月30日结束募集并正式成立。火山财富注意到,不光是中欧瑞博,其他阳光私募“出海”的速度也在加快,一波境外布局潮正在私募圈掀起。
如裘国根掌舵的重阳投资在香港成立重阳国际,近期发行成立了重阳海外基金;上海大型私募富善投资最近拿到了香港资管通行证9号牌照;去年私募冠军辛宇领衔的神州牧基金完成了公司注册,计划发行一只境外对冲基金;前景顺长城基金明星基金经理王鹏辉的望正资本,不久前也在香港注册了望正资产管理公司。
从私募排排网数据来看,2012年阳光私募共成立5只境外基金;2013年共成立3只,包括天马资产的天马全球基金、北京源乐晟的Longrising China Growth;2014年共成立5只,包括星石投资在12月19日成立的Haitong China Select Investment Fund S。P。进入2015年,全年共成立20只境外基金,尚诚资产、上海映雪投资和金锝资产等知名私募都加入该阵营。今年以来截至发稿,更有13只境外基金发行成立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境外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以下统称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者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发起人,是指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并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起初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中资机构。第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资机构作为境外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二)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具有熟悉国际金融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中的中资非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二)经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
(三)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第七条 中资机构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具有投资基金设立、承销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且其所在地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境外机构进行合作。第八条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发起人合作协议;
(五)最近三年的年报;
(六)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托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动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
(七)有关主管部门对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副本;
(八)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
(九)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各方合资或者合作意向书;
(十)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十一)与境外投资基金的承销人、托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十二)与境外投资基金的设立、承销、托管有关的合作各方的资信情况。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对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颁发批准文件。第十条 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应当为封闭式基金,基金凭证不可赎回,其存续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 中资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上市所在地。第十三条 中资机构应当选择中方持股25%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第十四条 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拟发行总额的10%。第十五条 中资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只能使用其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信贷资金。第十六条 境内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资金应当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不得汇出境外。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不得在中国境内募集。第十八条 中资机构为管理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可以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一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该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工银瑞信境外基金有:工银新兴市场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德国政府固定收益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欧洲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