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法律分析:反洗钱监管的方式有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考核评级、质询、约见谈话、走访等。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在国际、国内交易活动中加强客户识别措施;确保各类实体,尤其是非盈利组织,不被用以恐怖融资。
3、依托网点阵地,提升宣传质效。该行通过辖内网点通过LED滚动屏、张贴宣传横幅等方式滚动播放反洗钱警示内容,利用客户到网点办理业务的机会,及时向客户普及“什么是洗钱”“洗钱有什么危害”等常识。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二)全面性原则。
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业务相结合。
1、第三条 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2、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4、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反洗钱规定,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得向外面透露检查信息。而提供信息的单位,也不得向外公布相关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