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均判赔偿,第三次审理为何就变了案件性质?

2022-06-04 18:59:53 基金 yurongpawn

本人于1996年11月经村委会和本屯同意而签订了承包种植药材合同。然而2013年,雅林场申报成立后,兰花植物保护ju至此就不让我进行管护了,导致本人的事业全面受阻。(2017年才正式批准成立保护局)

本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 于是,我在2012年3月,要求他们补偿我在黄猄洞底内的动植物及其他经济损失。各有关部门到实地调查后,已证明并建议总场尽快落实对我的补偿问题,但总场后面只是补偿了本人养殖的野猪款项。

本人不服,2012年6月我又上访请求上级为我化解矛盾。2013年4月11日,乐业县人民政fu办公室领导下发视频接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解决。

2013年7月,蔡mou威新任场长。他就黄猄洞内的种养补偿问题与我再进一步进行协商,可均未果。

2016年12月,经北京市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县人民fa院和雅林场、兰花保护ju进行现场评估,我的动植物经济总值元(有评估报告)。可是多年来,林场一拖再拖,不对我进行补偿。万般无奈之下,本人只好申诉请求人民fa院主持公道。经fa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由保护局赔偿元。对方不服,又申诉到百色市中院,百色市中院判决补偿本人32万元,并于今后应准许我进入保护局经营护理林木,不得阻挠。

32万元补到我手后,雅林及保护局又将此事上诉广西区高院。然而,高院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将此经济纠分案转为行政an件,接着又在百色中院开庭驳回我的起诉。

事件情况大致如上述所言。但是我很疑惑,为什么当时一审判补81万元,二审判补我32万元(且已到手),而到了高院,却将此案转到为行政案,不可补偿?后来,我与保护ju副站长邓某耀同志在商讨时,对方恶狠狠地表示,林场和保护局愿意各出资500万来打官司,跟我斗。

直到这时,我才知道,他们把此案复杂化,把时间拉长,与我磨时间。不然同样的案件材料,为何原一审、二审判补偿,然后又这样呢?我合理怀疑,办案人员是否跟他们达成了什么共同协议。对于本人来说,无论是民事案还是行政案,侵占人民的利益都应该赔偿。

雅林保护ju要开发旅游我不干涉,也与我无关,因为士地是国家的。虽然我屯历史以来在此耕种,加之国.务.院也规定不准保护区划过农民耕地红线内等。但我现在不跟林场保护ju争土地,我只是希望他们能够补偿本人应得的劳动果实。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帮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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