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加大研发投入,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对基础前沿研究支持。促进科技开放合作,研究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
为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我国采取的措施: 对科技创新的再定位。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在科创板三周年之际,第一 财经 启动“科创资本论”系列访谈,邀请国内头部机构负责人,共同探讨新形势下资本与 科技 的融合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