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菅明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军胜、总会计师李昭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良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2018年8月29日,公司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陆正心相关任职资格正在申请中,待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后正式履职;其他董事、监事均已取得由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详见公司2018年8月30日及2018年10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2018-053、2018-054及2018-059)。
3.2.2 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
2018年8月10日,公司收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的函》,因古元峰先生工作变动,由保荐代表人张伟女士接替古元峰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本次变更后,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张伟女士和张俊青先生,持续督导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2018年8月1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51)。
3.2.3 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场内交易回购公司H股股票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场内股份回购的形式回购部分H股股票。
2017年9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139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4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注册资本由3,923,734,700元变更为不低于3,798,731,800元。
2018年5月18日,公司H股回购实施完毕。公司累计回购H股54,664,000股,分别占回购前公司H股股份总数和公司总股本的4.37%和1.39%。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完成回购股份注销工作。2018年7月11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869,070,700元。
上述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2017年5月23日、2018年1月26日及2018年7月1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2018-007及2018-045)。
3.2.4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77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8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6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2017年12月2日及2018年8月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及2018-050)。
3.3 公司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6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10月30日以书面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陆正心先生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尚须经监管机构核准,10名董事具有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菅明军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预先审阅。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省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豫国资文[2018]76号),同意公司向河南省国资委报送《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设立三家分支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在平顶山市宝丰县、商丘市柘城县、驻马店市上蔡县各设1家证券营业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投资事项自查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河南省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省管企业投资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国资文[2018] 64号),同意公司向河南省国资委报送《公司投资事项自查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公司闲置房产暨转让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对闲置房产进行变现处置。截至2018年8月31日,拟处置房产的账面净值合计21,430,546.02元,评估值合计为68,351,600元。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房产处置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目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4269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项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采用市场法、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在综合分析后最终选取市场法的评估结论。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相关,评估方法合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挂牌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8年10月17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以书面通讯表决形式召开。应出席监事9人,实际出席监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鲁智礼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挂牌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公司位于郑州市、北京市、河源市的11处房产按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的价格,在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处置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本次交易将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交易对方存在不确定性,尚不确定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固定资产,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公司拟对位于郑州市、北京市、河源市的11处房产进行变现处置。截至2018年8月31日,拟处置房产的账面净值合计21,430,546.02元,评估值合计为68,351,600元,最终处置价格以成交价为准。
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公司闲置房产暨转让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处置公司闲置房产暨转让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交易对方尚未确定。公司将根据挂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交易对方及后续进展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房产概况
单位:元
■
2、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无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资产处置提供了评估服务,并出具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房产项目所涉及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北京市和广东省河源市共计11处房产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4269号)。该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采用市场法、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在综合分析后最终选取市场法的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8月31日,委托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2,143.05 万元,评估价值合计为6,835.16万元,增值额为4,692.11万元,增值率为218.94%。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本次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上述房产,最终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将通过公开挂牌确定。公司将在受让方确定后签署房产转让协议。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暂无合同或履约安排。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拟出售的房产中:
1、郑州地区房产分别位于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西区、金水区经三路北段明鸿新城。其中,金水花园房产目前用于公司员工住宿,明鸿新城房产目前用于公司存放物品或员工宿舍,可于出售后交付;
2、北京地区房产现由公司营业部办公自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支付全部价款后,需6-9个月的搬迁过度期方可交付房屋;
3、广东河源市房产由河源市源城区文豪五金电器经营部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受让人应当接受转让方在房屋受让前与承租人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也可参与本次受让,且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交易事项拟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出售的房产为公司的闲置资产,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固定资产,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本次交易事项预计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