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可以追讨利息。建筑工程双方有约定利息从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可要对方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
工程款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利息的计算,利息计算一般按月计算,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方法:欠款总数*利率=月利息欠款总数*利率*月数=总利息。欠款总数+总利息=应还款总数。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对于如何确定“工程款到期日”,司法解释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了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作为利息支付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