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程款之日如何确定(工程结算款起诉之日)

2024-10-15 4:53:08 证券 yurongpawn

应付工程款之日如何确定

欠付工程款之日如何确定 超过工程款支付之日未支付工程价款,就可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之日为支付日期,没有约定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是付款日期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此期限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条,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规定不同,依规定执行。

未结算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根据该司法解释可以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从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诉讼时效从双方结算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工程结算可否约定利息?

1、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3、工程欠款利息的规定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可以的,但如果未作约定的可以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签订协议来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

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1、法律主观: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须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

3、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下一个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如果已经实际交付,则为交付日期交付日期;(2)如果没有交付该建筑工程,则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期;(3)如果没有交付该建筑工程,工程价格也没有结算,则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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