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商股票现价(600970)

2022-06-14 9:58:52 基金 yurongpawn

南京中商股票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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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商股票现价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4 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百大”)搬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287,511,089.15 元,已收到搬迁补偿87,511,089.15 元,剩余搬迁补偿款 200,000,000.00 元于地块净地交付后 10 日内收回(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5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商房产”)与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徐州盛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将所持有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现更名为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德基”)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州盛德,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同时收回 13.27 亿元债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6公告)。

二、目前进展

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12.27 亿元债权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4.4.4 条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5.8.2 条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分别因以下相关负债尚未处理完毕和对净地交付标准的不同理解,至今尚未收回:

1、 徐百大搬迁净地交付中尚有一供电公司的环网柜未搬迁,经与相关部门联系,环网柜搬迁正在推进中;

2、新增股权转让前工程款纠纷,目前尚在诉讼阶段;

3、尚有部分拆迁户未安置,目前正在沟通中;

4、相关款项财务资料补充事项,目前正在协调中。

为妥善解决剩余款项收回事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和徐百大(统称“甲方”)与徐州盛德(称“乙方”)签订《备忘录》和执行计划,共同约定剩余款项3亿元支付标准。

三、《备忘录》及执行计划主要内容

1、本备忘录签订后,乙方于收到甲方对应款项收据和提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 5.8.2 条中的80,0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对于环网柜搬迁、遗留诉讼、拆迁户商谈、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甲方每完成一项,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提款申请及收据,乙方于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对应款项,优先支付第5.8.2条款项,其余支付第4.4.4条款项。

3、环网柜搬迁事项:环网柜搬迁验收通电,且取得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德基、乙方的共同确认,可收回款项500万元。

4、遗留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5、拆迁户商谈事项:每安置完成一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对应的支付金额。安置完成的标准为:甲方促成徐州德基或甲方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与该拆迁户的纠纷全部解决,可收回款项15300万元(需扣除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

对于安置拆迁户发生的安置补偿金额在预留金额内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6、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解决与徐州德基的财务资料争议事项,在甲方达到支付条件后,乙方按对应的支付金额向甲方进行支付。

支付条件:相关事项甲方提供发票,并经徐州德基确认,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7、新增诉讼(含仲裁)处理

(1) 双方在履行《备忘录》及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出现《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备忘录执行计划中未列明且系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原因产生的甲方、置业公司新增债务诉讼(含仲裁),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应及时应诉,乙方可同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委托书等)。

对于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后,备忘录之外的第三方就生效判决进行申诉并被法院立案审理的,视为甲方的新增诉讼。

(2) 如出现上述新增诉讼,乙方有权依据诉状等法律文书中体现的或有债务金额,从应付甲方的款项中暂扣,待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后,参照本执行计划之第二条的约定处理,即:

甲方应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也可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三日内向乙方出具代付申请书、财务收据,由乙方代甲方进行相应支付;如甲方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既未支付、也未申请乙方代付,或明确表示不服终审判决的,乙方均有权直接代为支付,但应于付款后两日内通知甲方。

(3) 如因甲方涉诉原因造成乙方或徐州德基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采取限高措施、上失信名单、列为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的,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甲方按照案件所涉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计付向乙方违约金,如给乙方或徐州德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直接损失。

(4) 尾款1200万元的处理:如本执行计划所涉事项全部解决完毕之日未有未解决的新增债务,如尾款尚有剩余,则乙方将剩余款项向甲方进行支付;否则,待新增债务解决完毕后,再行支付尾款中的剩余款项。

8、违反备忘录及执行计划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达到付款条件后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须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因违反《备忘录》或本执行计划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置业公司导致对外承担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损失事项消除之日止,按损失金额以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本备忘录签订后,各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事项,共同推进项目事项解决。本备忘录签订后如任意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催办仍怠于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终止后,未履行部分各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前期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四、其他说明

本备忘录为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的具体清收措施,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18 日


600970

智通财经APP讯,中材国际(600970.SH)公告,2021年11月27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中材”)组成联合体与肇庆润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业主”)签订了《肇庆润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排矿年产3000万吨建筑花岗岩骨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暂定为16.61亿元,其中,公司的合同金额为6.81亿元,邯郸中材的合同金额为9.81亿元(土石方、桩基工程、隧道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暂估价为2.27亿元,按照工程量据实结算)。

据悉,该项目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罗董镇。本项目采用EPC交钥匙总承包方式,合同内容为新建一条从花岗岩矿石进厂至机制砂骨料成品出厂为止的年产3000万吨精品砂石骨料生产线及项目骨料矿山设计,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设备及材料采购、建筑工程施工(不含长胶带输送机设备及胶带安装)、安装工程施工及调试、工程建设管理、试生产及达标性能考核、配合竣工验收。邯郸中材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责除施工、安装以外的设计和技术服务、设备采购及全系统试车、达标达产、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南京中商控股集团融资

股票简称:*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装建设于2020

年8月10日提起诉讼。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4-5层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二、起诉方中装建设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 年8月,原告与被告就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与安装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签署了《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合同金额为20,829,199元,后双方就工程范围增加事宜签订了《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 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在原有工程施工范围基础上增加了1-7层挡烟垂壁内容,补充协议金额为*,820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按约如期交付给被告;2019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审金额为32,810,453.69元。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本工程初审结算价格为30,851,580.80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送审文件(初审报告)后90天内完成终审工作,否则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初审金额作为双方最终*有效的结算金额。时至今日,原告收到工程款 16,807,987.61 元,余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4,043,593.19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4,043,593.19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本金之日止)。

(2)、请求判决上述工程款本金 14,043,593.19 元在案涉工程(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一标段)拍卖或折价款项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等费用。

三、判决结果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装建设工程款12,500,985.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500,985.36元为基数,即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原告中装建设对涉案工程(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一标段)拍卖或折价的款项在12,500,985.3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中装建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799元,由原告中装建设负担14,664元,由被告沭阳雨润负担98,135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保留上诉的权利,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股票简称: *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1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公司本次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7,870万元的*额担保额度,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52, 585.62万元。

公司本次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额担保额度,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99, 396.4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27,91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9.95%,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26,637.4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274.56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1,274.56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274.56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均发生于本公司收购上述两公司股权之前)。

一、公司为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7,870万元的*额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央新亚”)的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中央新亚向深圳方正东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管理的契约型基金(方正东亚资本-鹏盈10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7,870万元的兑付提供*额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新亚百货办理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的*额借款额度提供提担保,担保期限三年。截止2021年3月22日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52, 585.62万元。

本次公司为新亚百货办理总额不超过7,870万元的*额连带责任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法定代表人:祝珺

注册资本:11901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百货综合零售;电梯设备维修;停车服务;房屋租赁;设计、制作、发布自有楼身内外及天桥媒体霓虹灯、灯箱、路牌、布幅广告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空调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41.962%;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901%;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34%;少数股东持股比例0.797%。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417,863.52万元,净资产75,574.4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1,458.66万元,净利润-11,533.34万元,。

2020年9月30日(旧收入准则),总资产420,643.86万元,净资产78,237.2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1,001.99万元,净利润2,662.8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为7,870万元,*额担保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二、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办理借款2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维持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营销”)的融资规模,支持联合营销的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贷款2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额借款连带担保额度,期限三年;

2020年3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50,000万元, 期限三年;

2020年8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担保*额借款额度50,000万元, 期限三年;

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5,000万元, 期限一年;

截止2021年3月22日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的累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155,000万元,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99, 396.40万元。

本次公司为联合营销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2号北区二层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30日

法定代表人:祝珺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照相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汽车配件、劳保用品、家具用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陶瓷制品、水暖器材、日用杂品、土畜产品、科技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5%;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237,887.97万元,净资产221,86.4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12,294.46万元,净利润1,600.92万元,

2020年9月30日(旧收入准则),总资产198,977.29万元,净资产20,893.6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97,950.56万元,净利润-1,292.7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担保期限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三、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为控股子公司中央新亚提供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其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1,274.56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274.56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上述公司股权之前)。

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南京中商*消息

12月9日深夜12点04分,南京市鼓楼区中商万豪大厦21楼发生火情,大厦物业消控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发现烟感报警探测器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往所在楼层现场查看,发现2129门缝内有浓烟溢出,确认火情后,物业值班人员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命令微型消防站队员携带器材装备赶赴现场救援,同时拨打119报警。微型消防站队员到场后,第一时间联系租户及房主未果,果断决定使用消防斧破拆,但由于房门为防盗门,未能成功,于是先行疏散周边楼层住户,告知具体情况,并安排人员在路口等待消防救援队伍到场。

随后,南京鼓楼消防中队、黑龙江路执勤点队员到场,微型消防站队员第一时间告知起火楼层以及具体情况,并引导消防救援队员携带装备赶到21楼。消防指战员迅速实施房门破拆,大楼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启动消火栓系统,配合指战员使用固定消防设施供水战斗,启动机械排烟系统,对蔓延扩散至楼道内大量高温烟雾进行有效快速排烟,几分钟内成功扑灭明火,消除险情。其间,物业值班员配合消防指战员,共同对现场进行防护,按紧急预案演习的方案,及时封堵所有电梯,确保电梯安全,安抚业主情绪,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降低业主及公共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该起火灾为出租房房客外出上班后家中无人,没有关闭电热毯引发火灾。由于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到位,关键时刻及时动作,管理方银城物业消控室值班员和微型消防站队员训练有素,快速响应,有序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消防救援成功处置,避免了灾情扩大和楼内大范围人员恐慌。

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5号的中商万豪之前由于管理缺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及室内、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系统均存在故障,建筑内部电动车违规充电、私拉乱接电线,存在严重消防隐患。2015年5月24日大楼4433室发生火灾,并快速蔓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后被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鼓楼消防部门、属地街道多次督促整改,反复与中商万豪业主委员会沟通,陈清利弊。最终由政府先行垫付资金上百万元用于整改,并更换调整物业管理企业,由银城物业接管。在消防部门业务指导下,银城物业全面排查整改建筑设施、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微型消防站,综合提升物业消防管理能力。

近两年,鼓楼消防大队把为民办实事纳入民生工程,将全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高层建筑整治工作列入区“六大工程”重点项目,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紧盯不放,对违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一抓到底。大队联合公安、安监、城管等多部门以及所属街道花大力气逐一整改,目前已有约150栋高层建筑完成整改,其中包括海德卫城、金信花园等一大批长期存在消防设施瘫痪的高层楼宇均已整改销案。

辰龙广场曾被列为2017年市级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长期存在消防设施瘫痪。挂牌后业主对于整改事项抵触情绪较大,大队多次上门服务,与所属街道共同努力,最终于2017年11月底整改销案。12月17日,辰龙广场小区4栋13层一房间发生火灾,大厦管理方永和物业值班员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启动应急预案,大厦内自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启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虎啸花园小区2014年被列为“不放心”单位,大队多次召开协调会,与物业工作人员一起上门动员业主启动维修基金推动整改,2016年整改完毕。

下一步,南京鼓楼消防大队将继续全力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建筑内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发生火情后消防设施能在第一时间启动,加强对物业人员和微型消防站队员技能训练,确保人员训练有素,熟练掌握应急扑救火灾的技能,充分发挥微型消防站“灭小、灭早”的联勤作用,真正做到火灾发生时“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战斗要求。南消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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