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什么是基金股)

2022-06-14 12:24:55 股票 yurongpawn

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



炒股太难?小编带你从零经验变为炒股大神,今天为各位分享《「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什么是基金股》,是否对你有帮助呢?



本文目录

  • 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
  • 什么是基金股
  • 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组织
  • 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


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


本文转自北京易孚泽公益基金会,内容来自易孚泽与致诚联手打造的“慈善组织法律实务案例指南——行业通识”项目。


常常看新闻报道到某某明星捐赠多少钱给基金会做慈善,并且许多名人、企业都成立了自己的基金会,那么什么是基金会?成立一个基金会需要多少原始资金?有没有什么不可触碰的误区呢?今天,小编给您敲黑板,划重点,了解成立基金会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


案 例


A 公司是⼀家在⼴东某市注册的⽂化公司,B 公司是⼀家香港传媒公司,A公司与 B 公司计划在某市共同发起设立⼀家非公募基⾦会,暂定业务范围是弱势群体帮扶、社会救助、推动教育事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等。


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 1000 万元⼈民币作为原始资⾦,其中 A 公司出资 800 万元,B 公司出资 200 万元,由 A 公司法定代表⼈出任该基⾦会的理事长。合作协议签订以后,B 公司因投资失败,⽆法⼀次性拿出 200 万元资⾦,遂与A 公司商议分期缴付原始资⾦,A 公司表示同意,并与 B 公司就原始注册资⾦缴付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


A 公司着⼿准备设立基⾦会的相关材料并提交给了某市民政局,申请材料中说明了 B 公司将分期缴付注册资⾦,A 公司的法定代表⼈将任基⾦会的理事长,民政局说明理事长⼈选不符合法律规定,B 公司的注册资⾦需要⼀次性缴付,并以此退回了基⾦会的设立申请,要求根据《基⾦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整后重新申请。


专家点评


一、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和企业一样都属于法人,但基金会又区别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法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人

基金会和公司一样,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种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2.非营利性

公司取得的利润,一般根据股东出资额向股东进行分配,但基金会的收入则不能向发起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等进行分红、分配,全部财产只能用于机构发展。


3.公益性

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机构开展活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章程规定的公益性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违背公益目的开展活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原始财产只能来源于捐助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基金会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基金会和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投资”不同,基金会设立时的原始财产只能来自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


二、基金会原始基金多少合适


根据我国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基金会主要分公募、非公募、地方性、全国性基金会,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也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800 万,地方性公募基金会400 万,非公募基金会200 万(*)。


那么对于基金会发起人而言,并不是注册资金越高,对基金会越有利,那么作为发起人应该如何确定基金会的注册资金呢?


第一,根据现行的政策,注册资金要符合法定*标准 200 万元;


第二,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会的实力,能吸引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慈善项目;


第三,发起人确定原始注册资金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后续的筹款能力和慈善项目运作能力。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每年年底的时候,账户上净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支出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6%-8%。


结合本案例来说,基金会注册资金 1000 万元,每年的慈善支出不得低于 60 万(6%),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13%。

如果注册资金是 200 万元,那么每年慈善支出 16 万(8%),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20%。所以,发起人在确定注册资金额度时,也要考虑到机构的后续发展运营问题。


三、基金会跟慈善组织是什么关系

第一,基金会是组织形式,慈善组织是组织属性。

《慈善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通过该规定可知,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也即社会组织是组织形式,慈善组织是组织属性。


第二,社会组织要想成为慈善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公益性,即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

(2)坚持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发起人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分红或变相分红、剩余财产处理遵循近似原则等;

(3)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构。


第三,对于基金会这种组织形式来说,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定义就是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本身就具备慈善组织属性。

在《慈善法》颁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基金会,可以去民政部门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对于新注册的基金会,在登记注册环节,可以勾选同意成为慈善组织。


四、B 公司作为一家香港的企业,能否成为基金会的发起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基金会发起人的国籍、地区、类型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是想投身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合伙组织等都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自然人和各类法人可以成为发起人,但像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样的非法人机构因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成为发起人。所以 B 公司作为香港的企业,现行法规并未禁止其成为基金会的发起人。


五、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出任基金会理事长吗?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理事长由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但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组织。

所以本案中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但可以出任基金会理事、监事的职务。如果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任基金会的理事长,那么 A 公司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能分期缴付吗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分期缴付,只能以货币出资。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基金会的设立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原始基金的规定是 “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也即:“出资必须实缴,不能先认缴后补足”;只能是货币。所谓货币资金是指当前能有效流通的货币,发起人不能以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权、劳务等出资。



什么是基金股

80后全民炒股,

90后闻基起舞,

今天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些:

基金的一些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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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组织

对于中国企业界的大佬们,以及关心中国基金会事业的吃瓜群众而言,2017年7月24日和25日注定是令人难以忘怀的两天。因为就在前后不到24小时之内,先后发生的两件令人倍感震惊的大事。

首先是24日晚上,海航集团向全体员工发布了一封公开信。信中提到:目前海航集团由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Hainan Cihang Charity Foundation Inc.、12名自然人以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份。

第二天,即25日上午,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先生宣布其捐出其持有的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和20亿元现金,两项总计超60亿元注入和的慈善基金会,用以支持在佛山本土乃至全省全国多个领域的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海航集团,该公开信还明确:基于所有股东的个人承诺,在离职或离世时向基金会捐赠其所有股份,两大基金会在海航集团的持股比例会继续增加。这封公开信让人们了解到,《财富》世界500强排名170位的海航集团不仅由两大基金会控股,其股份最终将由两大基金会几乎全部持有。

关于海航的股权分布,从公开信中可进一步了解到:设立于美国纽约州的Hainan Cihang Charity Foundation, Inc.是其单一*股东,持有海航集团29.50%的股份,境内设立的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持股22.75%,其它股份,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25%外,剩下的47.5%则由海航集团的12名高管持有,其中包括董事长王健持有14.98%。

随着王健于2018年7月3日在法国的普罗旺斯意外去世,意味着中美两大基金会共同持有海航集团的股份将暴增至67.23%。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这两大基金会对海航集团享有*控股的地位。

早在2004年*家私人基金会老牛基金会成立后,牛根生就以通过股权赠与(境内)和公益信托(境外)等方式,陆续将其持有的蒙牛集团的全部股权均转至老牛基金会的名下。

作为中国非公募基金会2018年净资产*的河仁慈善基金会,就是于2011年由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夫妇通过捐赠福耀玻璃3亿股股票的方式设立。该部分股票在过户当日市值为35.49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除了慈航、和的、老牛和河仁四家基金会外,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多成功的民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也纷纷设立基金会,其中包括腾讯、顺丰、百度、万科、马云、杨国强等等,都分别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成立基金会,推动了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这一现象由此引发许多企业家的思考:企业为什么要成立基金会?

孟子有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虽然民营企业或企业家成立基金会的动机各种各样,但是,心怀恻隐之心,肩负社会责任,捐出部分资金或资产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无疑是大部分企业家发起设立基金会的普遍初衷。

当然,也有部分企业家试图通过基金会持股,甚至控股以实现企业的社会化、公益化。这一做法在美国也有成功的实践。其中最*的莫过于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该家族通过成立运营众多的基金会和家族信托,间接控制了洛克菲勒集团90%的股份。通过基金会控股企业的方式,可以做到让企业“权归家族,利返大众”的双赢结局。这也许是部分胸怀远大的企业家的*梦想。

实事求是的说,通过设立企业基金会分担企业的部分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也是不少企业家设立基金会的初衷。当然,还有部分企业家设立的基金会的初衷也许就更加的单纯和务实一些,那就是捐赠抵税。既然可以用本来应缴交给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行善积德,那又何乐而不为呢?

坊间也有人常常抹黑说,某某企业家设立基金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是为了赎罪,以期求得心灵上的宽慰。这一说法看似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按照这样的推论,企业家与其花钱又费力的去设立和运营基金会,不如把钱直接捐给寺庙教堂,以期求得佛祖庇佑或上帝拯救来到更加的干脆利索。

在有关设立基金会动机的各种说法中,最为大行其道,也最为荒谬的说法是设立基金会可以避税。甚至有不少从事家族传承或财富管理的律师和税务师也常常在各种场合散播这一错误观念。试着想象一下,基金会属于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益组织,无论是创设基金会时的原始基金,还是捐赠给基金会的财产,一般都是有去无回,甚至连基金会注销也不能取回。也就是说,在设立和运营基金会的过程中,连本金都注定收不回来,何来避税之有?

总的来说,除了前述种种比较常见的设立动机或初衷外,事实上,设立并运营企业基金会对于激发员工的原动力,提高企业的凝聚力,甚至让员工从中找到真正的归属感常常能发挥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通过企业基金会来锁定核心员工,比目前大行其道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可能更加有效。

就此,隋朝大儒王通说过:以利相交,利尽则散,唯以心相交,方能成其久远。目前为众多企业所青睐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其本质上还是企业与员工之间“以利相交”,而通过共同发起设立基金会,参与公益事业来凝聚员工,则属于义合之作,为正三观之举,价值上的统一追求,乃心交,故能成其久远。

文章来源:微信* 商榷( shangquelj)。


基金会属于什么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本条其实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结社自由。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为社会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社会团体的财产性质及其设立、变更、解散等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43号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列举了社会法人的种类。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已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对社团法人进行定义。

由以上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基于国情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具备法人条例的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法人,而对于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并没有任何表述。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43号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仅规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均属于社会团体。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才正式确定了社会团体的定义,但该定义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团体等。

民法典本条正式确立了社会团体法人的定义,包括所有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具有法人条例的社会团体,从主体角度确立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内涵。

本条不再强调社会团体系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而强调会员的自愿性,从而为我国的社会团体会员组成的广泛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外国商会等社会团体也纳入其中;同时,该条不仅强调了会员的共同意愿,也强调了会员的共同意愿既可以是公益性的,也可以是会员共同利益性的。即本条规定具有开放性和更广泛的适用性。

相比较于民法通则,本条调整为依法登记为常态,不需要登记为例外。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规范的具体含义

(1)本条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法人的界定标准,即成立的自愿性与目的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包括公益性,也包括互益性或共益性。

成立的自愿性表明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尊重会员意志,这决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的自治价值;目的的非营利性表明社会团体法人应以追求社会公益或会员的共同利益的实现为宗旨,这决定社会团体法人必要的他治意义。

(2)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它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基础是会员的共同意愿,即其自治性。

社会团体法人类似于社团法人制度,是人的集合。作为会员的自愿联合,社会团体法人首先必须要有一定的会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同时,作为自治的团体,实行自我管理的原则,需有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以自律实现其任务与功能。

第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目的是实现公益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性目的,即目的的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特别强调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罚则中规定,如果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可以给予相应处罚直到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社会团体法人须依法登记。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社会团体是不允许非法人团体存在的。本条规定是否允许非法人团体存在?从本条来看并没有排除非法人的社会团体的存在,且民法典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为我国未来允许非法人的社会团体成立奠定了基础。

(3)社会团体法人须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或依法直接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专门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条件、管辖及程序。但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等。当然消费者协会是否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是有争议的,因为它没有会员,也不收会费,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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