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对工程结算时间的规定主要包括: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结算;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已实际交付的工程以交付日为准,尚未交付的工程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既未交付又未结算的工程,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为准。
1、若发包方以甲方尚未支付为由拒绝结算,可以将甲方也纳入诉讼,一同解决。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仅在甲方支付后才结算工程款的条款。 如果发包方以工程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施工方应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原因,确定责任方,并据此主张权利。
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完成工程后发包方应当及时结算工程款,如果迟迟不予结算,承包方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进行追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对方依旧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和欠款方行政处罚责任。
3、若工程完工后甲方不进行结算或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欠款。 面对工程款的拖欠,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承包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问题。胜诉后,若拖欠方仍旧不支付,可申请法院执行判决。
4、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而在8年后仍未结算的,此时已过诉讼时效。工程款未经结算,也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交易习惯确定。
2、从《民法典》中的规定可以知道,现在对于工程欠款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而最长的诉讼时效,则规定为20年。这都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款事实开始计算的。
3、关于工程欠款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诉讼时效。在普通情形下,相关诉讼时效确定为三年,并应从出借方或借款人知晓拖欠款项的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若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则应依循该等法律之规定进行。
4、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不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发包方和承包方未对评审报告进行签认,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一直有争议,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5、法律分析:已过诉讼时效。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2、如果甲方缺乏协商意愿,承包方应迅速对整体或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申请;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项及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以防进一步拖延;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应按时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默认结算报告。若甲方延迟审查,承包方有权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成本支付工程款。
3、法律分析:拖延竣工结算的解决方式:受害人首先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写明诉讼请求与收集到的证据;被告人在收到原告诉状副本后,应当积极应诉;法院判决之后,双方都应积极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
4、法律分析:首先,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存在争议的项目单独列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