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阿莫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程款单方结算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对该条的理解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法律分析: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3、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质量合格和如期竣工是完整获取工程款之前提。
4、送审价是施工单位报的结算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承包人单方作出的结算报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求解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
2、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已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一是认为应当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判决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二是认为建设部的规定并无强制约束力,承包人所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仅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因而不应当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应当进行审价,按实结算。
4、承包人请求法院按照送审资料判决工程款,但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双方矛盾针锋相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这无疑赋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效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
5、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工程结算注意事项核对工程量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对工程量进行核对是至关重要的。此环节要求对工程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保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符。误差过大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整,防止对结算总价造成影响。
2、建筑工程结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第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第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第四,其他费用的审核要坚持合情合理的原则。
3、虚报工作量。认真核对工作量可以避免;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曲解合同条款;含糊洽商部位。
4、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2)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1、A据实结算:以审查后的施工图结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B全包结算: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格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C半包结算: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D合同结算:招标议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2、总价:660+价差调整=696预付=132万已付=484(已付工程款:每个月施工方到手的钱,不管你期中怎么扣的预付款,总之你给我的只有484万,这是累计业主给的钱,这就是期中工程款)应付=?公式倒过来一减就是了。
3、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绘制竣工图须遵照以下原则:(1)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2)无大变更的,应将修改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描绘在原施工图上,并注明变更或洽商编号,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4、一个一个回答固定价合同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1)固定单价合同:结算的工程量以预算工程量+变更签证的工程量(设计变更、业主要求的变更等).(2)固定总价合同:也就是包死价,结算工程量就是预算工程量,结算价就是预算价。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起诉依据,用于解决欠款问题。通过依法进行诉讼,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促进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工程结算单在法律上可以作为欠款起诉的有力证据。当涉及债务纠纷时,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提起诉讼前,务必确保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法律分析:如果“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写出书面民事诉状,一并提交给法院。
工程结算单是有法律效应的,可以当做证据用来起诉。法律分析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所以工程结算单可以当做证据用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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