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阿莫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内部交易地递延所得税请教一下关于集团内部交易存货递延所得税问题 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首先,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搞清楚计税基础,从你的解释来看,你是认为应该按照甲公司的那个5w作为原始计税基础,而答案是按照乙公司买入价格2w作计税基础。正确算法应该是按照乙公司的2w。为什么呢?请看2013年CPA教材中一道类似的例题,里面有解释的。我截图了,你看下我highlight部分。
2、存货的计税基础是不变的,所以账面价值减少多少,就产生了多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连续编制的情况下,上面的处理仍不变,同时还要注意上期确认的递延所得资产已经照抄下来了,所以应该用应有余额减上期余额,即得到本期应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多少。
3、借:营业收入7000000;贷:营业成本6300000,存货700000。然后,再编制内部交易存货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调整分录。
假设将内部交易存货全部对外出售,此时需要抵消多确认的收入和成本,然后再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掉。
如果不抵消的话,集团反映的就不真实了。比如AB是同一个集团的,A给B点存货,有收入,虽然实际上只是内部转移,但是收入增加了,从集团角度看只是转移而已,没有收入。
营业收入贷:营业成本同时将存货中未实现内部利润予以抵消,借:营业成本贷:存货借:营业收入贷:营业成本;存货内部存货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抵消处理包括三方面内容:分别是内部存货交易未实现销售损益抵销的处理;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抵销处理;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实际上只是商品存放地点发生变动,并没有真正实现对企业集团外的销售。因此合并时应当将销售企业已经确认的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予以抵销。同时,购买企业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价值包含销售企业实现的销售毛利即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也应予以抵销。
1、在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内部交易的损益尚未实现,可能会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根据税法计算的计税基础之间出现暂时性差异。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是,需要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母公司不需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因为母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就是从子公司购买来的存货金额。
3、具体来说,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以下几种场景:关联方交易:在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与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可能会发生销售、采购等交易,但由于结算周期、合同条款等原因,这些交易可能尚未完成结算。此时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即为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4、首先,从会计角度看,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代表了尚未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潜在利润或亏损。这是因为这些交易尚未完成,尚未结算,或者可能存在外部因素导致交易结果发生变化。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公司会将这些潜在的利润或亏损标记为未实现的,以反映其不确定性和尚未实现的性质。
5、然而,若内部交易损益长期未能实现,可能暗示着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例如,部门间信息交流不畅、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此外,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可能是市场环境导致的,比如产品需求不足或市场价格波动剧烈。
1、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将固定资产售给购货方当年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如何处理和合同方沟通。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3]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然后将其与个别报表中该项交易原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余额比较,由此确定合并报表中应抵销的递延所得税余额。
3、合并报表已计提折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消失,所以要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结论是,递延收益在会计处理中根据政府补助的性质不同,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因当期收到政府补助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那么它会被作为负债处理;反之,如果补助在后续期间影响损益,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则被视为资产。
递延的科目主要包括递延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科目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即递延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下是关于这两个科目的详细解释: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个会计期间已经收到但尚未确认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由于某些原因,在当期不能确认为真正的收入,而是递延到未来期间再进行确认。
递延收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是: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政府补助准则的相关内容中。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