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阿莫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建设工程款未结算案例工程未结算能否起诉要求工程款 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法律主观:工程未结算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告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法律分析: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3、工程未结算能起诉要求工程款,这是属于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起诉的权利,如果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之下的话,可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具体的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民法院审查的事实来认定。
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约定暂定款的80%,工程由政府财政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出来之后一年内支付至合同评审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期限届满时支付。
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法律效力和适用存在争议。文章指出,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这种条款通常被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除非存在无效情形如违反公平原则或合同相对性。然而,在无效的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也随之失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首先,背靠背条款通常在合同中被规定为,在付款方未能履行对承包商的付款义务时,承包商有权通过某种途径向第三方索偿。尽管多数法院支持这一条款的合法性,但强调其有效性受到严格条件限制,如合同本身无效,或者付款方长时间未积极催款,可能会导致条款失效。
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进度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结算款。
1、双方未结算,且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和结算期限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从工程款确定或应当确定之日起计算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
2、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3、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从第一次催收债务人表示不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
4、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从对方拒绝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已完工未结算原因:工程计量规则的影响由于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建筑市场的地位不平等,建设方在建筑工程的计量方式和计量条件上通常会有约定,这种约定的工程计量规则会导致已完工未结算的产生。
久竣未结意为长期悬而未决的状态,主要用在某些工作或事情已经完成,但一直没有得到最终的处理或解决的情况。比如,一项工程已经完工,但相关的验收、结算等工作还没有完成,就可以说该工程处于“久竣未结”的状态。
已完工未结算的部分属于存货范畴。这些存货属于半成品阶段,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存货,对企业来说是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含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等。还包括各种材料模型、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半成品即已加工完成但尚未结算的在制品,这期间可能等待进一步加工或准备出库。
施工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反映出的已完工工程尚未结算款项,表示该企业的债权;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表示已结算合同预付款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
还有极少数情况是由于施工企业自身的原因,如合同条款不明确,工程质量或进度上的争议,导致工程款无法及时结算。工程款拖欠还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是拖欠的重灾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工程,即便资金不足也会推动项目上马,迫使施工企业垫资,最终却无力偿还。
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金额,相应的数据反映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其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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