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易出现的两个趋势 一是发生商业贿赂的方式有向企业对企业的方式转变的趋势。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限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背国家限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你的做法构成行贿罪,建议以正当手段索要工程款。
2、如果替人送钱的人并不知情的,应当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送钱的人主观上存在认识的要素,知道自己送钱的行为性质,那么应当属于主观故意,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依法按照行贿罪的标准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法律分析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法律主观:下属送钱给领导是否认定为行贿罪,取决于送钱过程中是否获得了非法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贿罪的事实必须谋取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利益的,不属于行贿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4、下属给领导送钱是否认定为行贿罪,应当看在送钱的过程中,是否获得了非法利益,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贿罪的事实必须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如果不存在非法利益的情况则不属于行贿罪。
1、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行贿人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这表明行贿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这表明行贿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行贿,其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
2、一)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受贿罪 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为 如果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