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海普利特)

2022-06-16 6:47:36 基金 yurongpawn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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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上海普利特
  •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废止
  •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20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新京报讯 4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通知称,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有序做好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由中国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在审企业应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可以将反馈意见回复作为申请文件一并报深交所。在此期间受理的企业,深交所基于其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市场主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前后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

新京报编辑 赵泽


上海普利特

10月28日,资本邦了解到,A股上市公司普利特(代码:002324.SZ)发布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报告。

2021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94亿元,同比增长8.54%,净利润8441.03万元,同比下降76.92%,基本每股收益为0.08元。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合成材料。

公司报告期内,期末资产总计为45.65亿元,营业利润为8087.42万元,应收账款为14.1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7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31.19亿元。

普利特,公司全称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现任总经理周文,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新材料产品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本文源自资本邦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废止

来源:华声在线

创业板改注册制,未盈利企业也可上市

试行草案以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宽进严出,涨跌幅限制扩大至20%

继科创板之后,创业板注册制也要来了!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当晚,证监会和深交所公布了试行草案以及相关配套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亏损企业也可登陆创业板,投资者门槛为10万元,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潘显璇

上市

允许亏损企业上市

在上市规则方面,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了多元化的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比如,针对一般的企业,市值和财务指标有三套标准,符合其一即可:要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要么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要么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同时,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明确了未盈利企业的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退市

简化并优化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方面,本次创业板退市改革充分借鉴了科创板制度成果,在退市程序、标准及风险警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安排。

例如,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对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完善了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暨*ST制度,强化风险揭示。

交易

涨跌幅限制扩大至20%

交易制度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目前的10%提高至20%。

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盘中设置 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丰富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

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准入

对新投资者设定10万元门槛

本次创业板改革对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制度都进行了修改,根据风险匹配原则,证监会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也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规定,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了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了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有序做好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证监会已停止接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不受影响。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2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428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6,837,000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将于2022年4月12日(T日)分别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

本次发行适用于2021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1.5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9.70倍,超出幅度为130.65%,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225.00元/股(不含225.0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225.00元/股,且拟申购数量小于470万股(不含47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225.00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47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4月7日13:18:13:385的配售对象中,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列将29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以上过程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21,66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2,123,290万股的1.02%。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3.56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4月1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163.56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367,4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战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全部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中一科技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中一科技1号资管计划”)。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中金中一科技1号资管计划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624,602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3.71%。

其他战略投资者的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其他战略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834,188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89%。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367,4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458,79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6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908,610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5、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68.6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66.6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91.5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88.8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163.56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2年4月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70倍。

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1.5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130.65%,有以下两点原因:

①发行人2021年业绩增速较高。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378651_C01号),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19,658.22万元,较2020年度同比增87.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139.50万元,较2020年度同比增加207.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513.13万元,较2020年度同比上升25,484.38万元。发行人2021年度业绩大幅提升,主要系新能源产业链整体向好、中科四期电解铜箔产线于2021年下半年投产,公司电解铜箔年度产能自19,500吨提升至24,500吨,量价快速提升所致。

②公司经过多年行业实践和持续研发,产品不断升级,锂电铜箔及标准铜箔产品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得到了包含头部动力电池企业在内的众多下游客户的认可,产品应用广泛,在铜箔行业建立了综合的竞争优势。在下游需求提升显著、铜箔行业短期内供需缺口持续的情况下,公司业绩增长具有一定可持续性。

截至2022年4月7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4月7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负值与异常值。

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诺德股份对应的2020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值,因此在计算市盈率均值时均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1.5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9.70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51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5,335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75.28%;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447,17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68.16%,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399.89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71,577.84万元,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275,385.97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163.5697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7、按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和16,837,000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75,385.97万元,扣除预计约15,060.55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60,325.42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1、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

12、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3、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进一步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二、(五)回拨机制”。

1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4月1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4月14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4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6、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7、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自愿承诺。

1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9、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2年3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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