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百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包行律师解析:追讨工程的方法: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
1、法律分析:工程款付给个人是违法的。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律师解是犯法的。是犯法的。工程款打到私人账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
3、法律分析:如果是和私人签约的,由该私人完成工程,则工程款支付给私人并无不当。但如果是和公司签约的,那么即使支付给私人,则存在偷漏税的嫌疑,可能会承担税法上的责任;此外,即使支付给私人也需要签订合同的公司出具发票并确认私人是代该公司收款,否则将可能被公司追索,导致两次支付同一笔工程款。
4、将工程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并违反了我国的支付结算规定。 当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却将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这种行为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款项必须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禁止转入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5、许多公司恶意拖欠工人的工资,这当然是违法的行为,工人有权利向有关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劳动仲裁,一般的公司工程款也会打给公司的卡上。
6、针对网友的咨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包行律师解释说,将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是违反银行结算办法的。根据银行的规定,款项应仅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账户,不得转入储蓄或信用卡账户。违反这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可能被银行停止使用相关支付结算工具。
1、将工程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并违反了我国的支付结算规定。 当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却将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这种行为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款项必须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禁止转入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2、法律分析:收到工程款,无论是打到对公账户,还是其他形式的入账,都需要确认收入。对方需要发票的则开具发票;无需发票的则不开发票,但同样要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费。工程款走个人账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
3、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第六十七条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4、法律分析:工程款付给个人是违法的。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