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或某个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选择诉讼解决,还可以具体约定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争议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专业性。专属管辖原则意味着,特定类型的民事争议必须在特定的法院审理,以确保争议能得到最合适的司法解决。工程款纠纷作为不动产纠纷的一种,适用此原则。
法律分析:工程款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不适用。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工程合同纠纷遵循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故工程款纠纷归入专属管辖范畴。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定类型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具体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2、第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第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等。第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第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3、当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时,首先需明确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则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通常包括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实际交货或提供服务的地点等。确定管辖法院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法律分析:工程款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关于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依据以下原则处理:首先,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是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视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拖欠工程款纠纷一般应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其管辖法院一般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同时双方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时根据其约定的法院起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