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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席风险官
挖贝网6月9日,锦泰保险(870026)发公告称,董事会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副总经理魏培元递交的辞职报告,自2022年6月8日起辞职生效。上述辞职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它职务。
董事会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其他职务魏培元(担任本公司审计责任人、首席风险官)递交的辞职报告,自2022年6月8日起辞职生效。上述辞职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它职务。
据挖贝网了解,魏培元因个人原因辞去本公司副总经理、审计责任人、首席风险官职务。本次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本次辞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补选相应*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已同意魏培元辞职,并对魏培元在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积极贡献表示感谢。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658,356.49元,同比增长30.80%。
挖贝网资料显示,锦泰保险致力于建设成为发展特色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品牌形象卓越、价值持续增长、风控体系完备、综合竞争力显著的创新型保险公司。
3月21日盘中消息,9点25分西王食品(000639)封涨停板。目前价格5.18,上涨9.98%。其所属行业农产品加工目前上涨。该股为长寿药NMN,保健品,食品概念热股。
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上个交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3233.53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2668.47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743.49万元。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
西王食品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
西王食品(000639)个股
中国网财经4月14日讯
监管处罚方面,2021年至今,晋商银行及旗下分支机构收到银保监及央行系统开出的多张罚单,累计被罚近360万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晋商银行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在近两年时间里先后更换阎俊生、王俊飚、郝强3任董事长。其中王俊飚在2021年4月辞任晋商银行董事长后,于当年9月被查;2022年4月,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俊飚作出逮捕决定。
中国网财经
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双降 房地产业不良率达10.29%
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晋商银行资产总额3032.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9%;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1510.0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5%。负债总额2811.3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5%;其中吸收存款1992.0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7%。
盈利能力上,2021年晋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3.91亿元,同比增长10.7%;实现净利润16.79亿元,同比增长6.9%。就营收结构来看,报告期内,该行利息净收入35.54亿元,同比增长3.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65亿元,同比增长7.4%;交易收益净额3.02亿元,扭亏为盈;投资证券所得收益净额7.58亿元,同比下降7.6%。
值得注意的是,晋商银行部分盈利能力指标报告期内出现下降。数据显示,报告期内,晋商银行净利差由1.59%下降0.12个百分点至1.47%;净利息收益率由1.54%下降0.11个百分点至1.43%。
针对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下降,晋商银行在年报中解释称,一是由于该行依照风险管理政策及投资策略,减少资产管理计划等债权投资规模,该等投资在金融投资中占比下降;二是部分信托计划受资产质量影响利息收入下降;三是由于吸收存款中付息率相对较高的定期存款增加较多引起负债的付息率上升。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晋商银行不良贷款28.5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5亿元;不良贷款率1.84%,与上年末持平;其中房地产业不良贷款率由上年末的0.28%增长至10.29%。拨备覆盖率184.77%,较上年末下降9.29个百分点。
资本金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晋商银行资本充足率12.02%,较上年末增长0.30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10.10%,均较上年末下降0.62个百分点。
2021年至今被罚近360万 两任董事长因涉受贿罪被捕
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今晋商银行及旗下分支机构共收到银保监及央行系统开出的7张罚单,累计被罚359.9万元。
具体来看,2021年6月24日,晋商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被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罚款92.7万元。2021年7月5日,晋商银行因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被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警告并罚款96万元。2021年7月7日,晋商银行长治分行因贷后管理不严格,被长治银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2021年7月9日,晋商银行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被山西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2021年7月9日,晋商银行太原肖墙路支行因向未封顶楼盘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被山西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40万元;2021年12月15日,晋商银行忻州分行因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被忻州银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并罚款35万元。2022年3月24日,晋商银行晋中分行因漏报投诉数据;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被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警告并罚款41.2万元。
在遭监管处罚的同时,晋商银行网站公告显示,2020年1月—2021年7月,晋商银行在近两年时间里先后更换阎俊生、王俊飚、郝强3任董事长,具体来看,2020年1月,阎俊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任晋商银行执行董事、董事长等职;2020年3月,王俊飚获选成为该行董事长;2021年4月,王俊飚辞任;2021年7月,郝强晋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获监管部门核准。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告,在辞任晋商银行董事长一职后出任长治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王俊飚,于2021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彼时距王俊飚正式担任长治市市长不足两月。公开消息显示,2021年3月,王俊飚调任长治市委副书记;次月任长治市代市长,当年7月,当选为长治市市长直至2021年9月被查;2022年3月,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告称,王俊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2年4月,*检官网发布消息称,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俊飚作出逮捕决定。
事实上,王俊飚并非晋商银行首位“落马”董事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显示,早前的2015年7月,曾担任晋商银行董事长的上官永清在离任该行董事长一职1年后被查;2016年5月,上官永清被“双开;次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决定逮捕;2017年3月,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上官永清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中国网财经
公开资料显示,晋商银行总行设在山西太原,2008年12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太原市商业银行更名,2009年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并于2019年7月18日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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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39
可转债代码:113056 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2022年5月5日,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融资担保”)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
一、《警示函》内容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为重庆银行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截至2022年2月15日,你公司持有重庆银行股份4,052,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你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至3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全部重庆银行股份。
你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减持完毕后也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交通融资担保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重庆证监局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提高合规意识。同时,本行将进一步督促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40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因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行拟采取由本行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2,662.24万元。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董事、*管理人员自2022年2月7日起90天内,第一大股东自2022年2月7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合计增持额度已过半,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行股份3,138,2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903%,累计增持金额2,604.99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7.70元至8.93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管理人员
截至2022年2月7日,本行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管理人员共12人。其中,董事7人,分别为:董事长林军女士,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黄汉兴先生,执行董事、行长冉海陵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刘建华先生,执行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反洗钱官、总法律顾问黄华盛先生,非执行董事杨雨松先生,非执行董事钟弦女士;*管理人员5人,分别为:副行长隋军先生,副行长杨世银女士,副行长周国华先生,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彭彦曦女士,副行长黄宁先生。
(二)本行第一大股东
截至2022年2月7日收盘,本行第一大股东为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富”),持有本行485,434,803股,持股比例13.97%。 二、增持措施的主要内容
前述12名董事、*管理人员拟以不超过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76.34万元(根据国有股东单位相关管理要求,杨雨松董事增持义务由其派驻股东单位重庆渝富代为履行);本行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拟以不低于增持本行股票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现金分红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2,585.90万元。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2,662.24万元。
本次增持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三、增持措施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行股份3,138,2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903%,累计增持金额2,604.99万元,达到本次计划增持金额的97.84%。其中,董事、*管理人员合计增持本行股份23,600股(含重庆渝富代杨雨松董事履行增持义务部分),占本行总股本的0.0007%,累计增持金额18.25万元,增持金额达到计划增持金额的23.90%;第一大股东增持本行股份3,114,600股(不含代杨雨松董事履行增持义务部分),占本行总股本的0.0896%,累计增持金额2,586.74万元,增持金额达到计划增持金额的100.0324%,已完成本次稳定股价增持计划的增持义务。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股
注: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因受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前禁止买卖期间限制,2022年1月29日至4月29日本行董事、*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行任何证券。自2022年5月5日起,本行董事、*管理人员按照稳定股价增持计划陆续增持本行A股股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2. 根据国有股东单位相关管理要求,杨雨松董事增持义务由其派驻股东单位重庆渝富代为履行,上表中重庆渝富增持数量含其代杨雨松董事履行增持义务部分,杨雨松董事本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前述董事、*管理人员和第一大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本行股份。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
(四)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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