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新潮能源股票股吧)洁特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2-06-19 14:06:07 股票 yurongpawn

洁特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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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诉状,使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688026.SH,以下简称“洁特生物”)所涉的“口罩风波”再度发酵。近日,洁特生物公告称,旗下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遭到自然人周皓起诉,因未实际向其交付任何货物,周皓要求拜费尔返还600万元口罩货款,并解除双方于此前签订的《销售合同》。截至目前,该案件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不过,《中国经营报》

只是,早在周皓起诉拜费尔之前,拜费尔已与口罩设备供应商——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智能”)发生合同纠纷,原因在于所交付的部分口罩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拜费尔因此拒付剩余货款并起诉国机智能。但不到两个月后,国机智能反诉拜费尔,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至此,拜费尔已与供应商、客户均存在法律纠纷。而在洁特生物的规划中,拜费尔承担着开发公司未来新防护产品的重任,为洁特生物未来三至五年的成长作铺垫。2020年,拜费尔为洁特生物贡献了近40%营收。针对拜费尔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以及其与另外两名已预收货款客户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风险等相关问题,

卷入口罩销售纠纷

公告显示,拜费尔近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关于周皓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据了解,周皓与拜费尔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产品的名称为N95口罩,总价金额为1200万元。

其中,《销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卖方在4月30日之前未能提供CE或FDA证书,或者进入美国或欧洲的清关资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退款。”上述《销售合同》签署后,周皓在2020年4月3日至7日,向拜费尔支付货款共计600万元,拜费尔在收款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直至2020年5月底,拜费尔才将部分清关资料办理完毕。截至周皓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拜费尔既未向周皓交付相关清关材料,也未实际向周皓交付任何货物。

周皓为督促拜费尔履行合同义务,于2021年1月21日向其发出《律师函》一封,函告拜费尔向周皓返还60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拜费尔至今未予以答复。

对此,洁特生物表示,周皓诉求涉案金额为600万元(未含资金占用费、诉讼费等费用),占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19%、5.03%,“所占比例较小,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洁特生物亦提醒,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及无法收回剩余货款的风险。

除了周皓,截至2020年末,拜费尔还预收了金棒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凡翱实业有限公司的口罩款余款,分别为785万元、407.22万元。截至目前,

不过,就周皓与拜费尔之间产生的纠纷来看,似乎早有端倪。

就在2020年10月,拜费尔将国机智能诉诸法律。公告显示,2020年4月20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拜费尔向国机智能购买设备N95口罩机,总价3450万元;2020年4月21日,拜费尔如约支付了设备定金2760万元。

而2020年4月24日至29日,国机智能陆续向拜费尔交付部分N95口罩机,“但这部分口罩机在验收、调试、试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国机智能)经多次调试、维修、更换零部件等仍无法根本解决。”

拜费尔认为,其已如约预付大部分货款,但是国机智能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始终无法满足原告(拜费尔)的正常生产要求,也使原告错过了疫情高峰期短时间内急需设备的要求,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达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要求,合理合法有效,得到了被告多次的同意确认。但是被告至今仍未退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对此,拜费尔请求判令国机智能退还预付款、资金占用费、口罩报废损失费用共计约2203.28万元。

只不过,约两个月后,国机智能反诉拜费尔,并称其生产的N95口罩机“符合技术要求,设备完善,满足生产要求,无质量问题”,其有权要求拜费尔立即提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

截至目前,洁特生物方面并未对拜费尔与国机智能之间的诉讼纠纷作出*进展披露。

事实上,除了设备供应商,截至2020年末,拜费尔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亦存在约定的材料期末仍未完成交付的情形。年报显示,洁特生物期末预付款中包含了拜费尔预付给上海的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材料款余额分别为1042.7万元和753.36万元。“由于其前期供货的材料质量不稳定以及后疫情期的市场需求下降等原因,导致约定的材料期末仍未完成交付,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供货价格与期末市场价的差额分别计提了减值347.45万元和345.59 万元。”

拜费尔与设备及材料供应商之间的交付情况是否成为其与客户之间产生纠纷的导火索,并且是否将再次发酵,目前暂不得而知。

曾“吹牛”自打脸

天眼查显示,拜费尔成立于2014 年,在个人防护口罩的研发、生产、销售领域已深耕多年,并形成了多项口罩相关的专利。

2020年1月22日,在洁特生物上市当天,董事长袁建华在挂牌仪式发言中提到针对目前国内的疫情,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防雾霾、防病毒口罩业务,“公司已下达1000万个口罩紧急生产任务,并表示刚接到广州市相关部门的200万个口罩订单。”

次日,洁特生物随即发布澄清和致歉公告披露,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月~6月,拜费尔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从1.99%持续下降至0.11%,对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此外,鉴于拜费尔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经洁特生物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关闭拜费尔,彼时正处于注销公告阶段。注销后拜费尔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将由公司承继,公司系以生产生物实验室一次性塑料耗材为主,未来将会缩减或全面停止口罩业务。

而袁建华提及的“广州市相关部门的200万个口罩订单”仅为口头需求,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上彼时口罩生产所需的相关原材料备货不足,拜费尔亦难以完成200万个口罩的供货。

只是,到了年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2月3日,事件再次出现反转。洁特生物公告称,撤回拜费尔的注销申请,并表示全力推动恢复口罩等防疫产品的正常生产供应。

2020年,洁特生物全年实现防护类产品销售收入1.96亿元,与上年同期的18.38 万元相比大幅增长,其前五大客户中,新增了拜费尔的两名防护类产品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第四季度以来,洁特生物防护类产品的订单不足,导致报告期内公司投入的大量生产设备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以及期末存货库存增加。据此,洁特生物对拜费尔的有关存货、预付款项、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实施资产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343.14万元。

2021年5月,洁特生物在其投资者活动关系表中提及,2021年第一季度,拜费尔防护用品业务收入同比大幅下降,仅实现销售收入182.26万元。但在公司未来三至五年的成长路径中,拜费尔承担着开发新的防护产品职能,比如正压防护服、正压头套,负压担架以及负压隔离床等。

如今,拜费尔卷入口罩销售纠纷,其前景或又蒙上一层阴影。




新潮能源股票股吧

“三十五亿多,至少要3个趺停板了!本以为与公司没有关系,结果雷还是爆了,17年埋下的雷!太惨了!”一位股民感慨万分,在新潮能源(600777.SH)股吧里中留下这么一段留言。

所言不虚, 新潮能源真的爆出了一个“超级大雷”。

3月3日晚,新潮能源发布涉及诉讼公告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农商行)就贷款违约事项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11家公司及7名自然人,涉案金额达 35.82亿元。

由于相关金额实在过于巨大,上交所也在当日对新潮能源下发了工作函, 要求该公司尽快披露该诉讼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信息。

祸起四年前的一笔贷款

新潮能源披露的公告称,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与国通信托签订了一个《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规模25亿元人民币,预计期限为48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随后,广州农商行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

这笔钱究竟是谁用的呢?广州农商行称,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日期为 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翔投资)与国通信托)的内容显示,“国通信托向华翔投资提供贷款金额并约定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国通信托也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

由此看来,按照广州农商行的诉称,25亿元的信托贷款由国通信托转给了华翔投资使用,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信托贷款债务人应该是华翔投资。

按道理说,这里面没有新潮能源的事情,但是广州农商行在起诉时提供了一份《差额补足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就是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

按照这份协议显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原告(即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应向原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即新潮能源)承诺:‘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差额补足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按照广州农商行的这份《差额补足协议》来看,等于是新潮能源为华翔投资的信托贷款提供了担保。

与此同时,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志昌顺)股东决定以持有的新潮能源34275.7575万股股票为华翔投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梧桐翔宇)、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昌资产)、蔡红军等其他15名被告分别为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以不同协议条款承诺提供担保。

结果,广州农商行称,华翔投资应于2018年6月28日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年6月28日归还本金1亿元而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一气之下,广州农商行将包括华翔投资、新潮能源、深圳金志昌顺、北京梧桐翔宇、深圳金昌资产、“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等11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受理时间是2020年11月23日。

六家子公司股权被冻结

根据新潮能源的公告显示,原告广州农商行此次起诉请求达到24项,其中涉及到新潮能源的有3项,分别是“被告新潮能源向原告承担35.82亿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深圳金志昌顺在新潮能源34275.7575万股股票价值12.13亿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资料显示,新潮能源总部位于烟台,此前名为新潮实业,1996年11月登陆上交所挂牌上市的。2013年12月,新潮实业的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润投资与深圳金志昌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润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9019.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2%)转让给深圳金志昌顺,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为7.88元/股,而停牌前新潮实业的股价仅为5.54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润投资将不再持有新潮实业股份,深圳金志昌顺将接盘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发生变更,而深圳金志昌顺是深圳金昌资产的全资子公司,后者的股东为刘志廷和刘志臣(各持有50%的股权,二人为兄弟关系)。

此前,新潮实业是主营房地产开发和电子元器件制造业的企业,自从在2013年末被深圳金志昌顺收购后,逐渐处置旗了下9家房地产公司,注销了两家全资子公司,正式开启产业结构调整之路,进军油气资源行业。

2016年7月,新潮实业更名为新潮能源。

从收购之后的情况来看,新潮能源的业绩还是不错的,其2017年至2019的净利润分别是3.67亿元、6.01亿元和10.78亿元,但是2020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大幅下降,仅有0.92亿元,同比下降90.82%。

根据新潮能源2021年3月3日晚的公告显示,公司在得知被广州农商行起诉之后,“经书面征询核查,2020年11月1日起至今公司全体员工的电子邮箱及公司收件记录,未发现媒体报道中所描述的发自广州农商行的函件”。

至于所涉及的35.82亿元事情,新潮能源明确表示,“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上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经查询公司用印记录,公司用印记录中无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或其他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

同时,新潮能源表示,经向公司现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书面征询,现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均未以公司名义参与签署上述《差额补足协议》。“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上述函件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

也就是说,新潮能源表示公司压根就不知道有《差额补足协议》这件事情。

但是,新潮能源也坦言,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广州中院已对公司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纺织有限公司、宁波鼎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股权进行了冻结。“因涉案被告及第三人数量众多,送达和保全程序尚在进行中。”

由于涉及金额实在太大,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在3月3日当天就对新潮能源下发了工作函,要求新潮能源核实披露“华翔投资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持股、任职、资金往来、业务往来等情形。”

启信宝信息显示,华翔投资成立于2014年5月27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王秀珠,但是其股东分别是闫莉、霍佳美。这二人此次也是被广州农商行起诉的自然人。

同时,因广州农商行诉讼请求,金志昌顺以其持有新潮能源34275.7575万股股票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上交所要求新潮能源核实并说明,“深圳金志昌顺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是否存在冻结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工作函中对于那份《差额补足协议》,要求新潮能源核实说明“是否曾签订上述《差额补足协议》,并详细说明具体核查方法;如曾签订上述协议,请说明具体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就上述诉讼事项及《差额补足协议》是否进行会计处理,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显示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新潮能源表示“公司将联系《差额补足协议》签约时时任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该案对新潮能源的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洁特生物官网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袁建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8、 议案名称:关于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绮红、曹武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洁特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5月26日,小编了解到,科创板公司洁特生物(688026.SH)发布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与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荣”)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4月14日签订了三份关于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的《销售合同》(以下合称“《销售合同》”),拜费尔就《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2月22日,拜费尔向法院递交了《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共计10,866,391.80元及资金占用费663,544.1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暂从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总额计算至实际全额给付之日);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更。另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大荣支付案涉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质量鉴定费用57万元。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2民初19804号],一审判决结果

1、原告拜费尔与被告山东大荣之间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SRKP2020-0414-1)自2020年11月28日解除;

2、被告山东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拜费尔退还货款10,849,973.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849,97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驳回原告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0,570 元,由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7,338元,由被告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3,232元。

鉴定费用570,000元,由被告山东大荣负担,原告拜费尔已向广东省科学院检测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检测中心)预交鉴定费用,由被告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迳付鉴定费用570,000元。

截止2021年末,公司已对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未收货部分预付材料款7,533,582.0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库存的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共计提了3,184,117.80元跌价准备。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仍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未能收回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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