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长城品牌基金200008)

2022-06-20 4:21:16 证券 yurongpawn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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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不活自己,就要离开咯!”陈双的话语中透出落寞与迷茫。这位95后券商经纪人入行时间不长,却不巧赶上这个行当的暮年时分。

券商经纪人职业的“高光时刻”可以追溯到10多年前。

在深圳那条不足1公里的泰然九路上,很多券商客户经理在银行网点驻点或路边摆摊,拉客户、派发传单、产品推销、股票推荐……“人海战术”叠加一场大牛市,让名不见经传的国信证券泰九营业部以黑马之势,缔造连续八年股基成交额*的神话。

不过“神话”本尊已挥起变革大旗。国信证券近期率先实现经纪人“清零”,让业内感慨“一个时代的落幕”。

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国信证券的证券经纪人数量为0,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却陡增至2892人。“现在公司提倡’全员投顾’。”国信证券内部人士向界面新闻透露。

跷跷板的另一头是考核指标更多、职能更复杂的投顾岗。从过去几年行业统计数据可见,在券商经纪人呈逐步减少的过程中,投顾规模则处在蓬勃扩张中。

“*的时候月入几十万”,在行业红利消退、交易佣金骤降、互联网开户兴盛等背景下,同行前辈口中券商经纪人叱咤风云的时代,陈双不可能再经历。看着身边不少经纪人同行被迫选择离开,踌躇在十字路口的他也表示,“需要寻找新的路径,趁年轻还可以搏一搏。”

时下,券商转型财富管理大潮正来袭,有意转换赛道的经纪人准备好了吗?

百万年薪“神话”俱往昔,经纪人为啥不香了?

仅仅几年之间,券商经纪从业人员格局就已呈现巨变。

界面新闻

具体来看,申万宏源证券较上年末的减员数量最多,达到698人,减幅超过35%。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等头部券商的经纪人减员也均超300人。目前来看,海通证券经纪人数量仍居业界第一,为3314人;国信证券、广州证券、国开证券经纪人已经清零,券业“老大哥”中信证券的经纪人数量仅剩个位数。

证券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深圳,由联合证券最早探索成型。在2007年大牛市前后,境内证券经纪业务有国信证券和联合证券两大标杆,后来又经九州证券等大力推进,在证券行业风靡一时。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直白一点来说,“能够拉到资产就行”。在证券经纪人盛行的年代,券商在各地营业部施行“人海战术”,以高佣金吸纳一些有“资源”的社会人士担任经纪人,按其带来的开户资源给予相应奖金提成,是券商当年拓宽经纪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

十多年前,牛市里的经纪人拥有令人艳羡的“百万年薪”,高佣金叠加好的行情,令他们赚得“盆满钵满”。

不过,部分券商经纪人和公司之间始终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经纪人大多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不属于券商正式员工,券商不用负担其“五险一金”等成本。

时过境迁,在经历早期的野蛮生长之后,全行业经纪人数量在2017年达到*后出现拐点,此后的数量规模便呈现一路直线下滑。

经纪人为何不“香”了?

一家华南中小券商*投顾人士表示,经纪人本身准入门槛并不高,不要求高学历和具备证券相关知识体系。“大多是先进来,然后边做边学。”

上海某头部券商营业部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券商经纪人一般分为a、b两类。其中,b类在券商不设考核,零底薪,除拉客户外基本和营业部不发生联系,收入与市场行情密切相关,来源单一。“如果没有新的资金进来,可能就会被裁掉。”

经纪人虽然并非编内人员,但证监会仍要求券商对其按照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就还挺麻烦的。万一经纪人有时候出现代客理财等不合规事件,券商也会被牵连进纠纷中。”某券商营业部老总向界面新闻表示。

“经纪人模式已经渐渐落后于时代。”上述券商投顾人士表示,市场已经发生变化,券商开发新客户的增量需求已经没有那么旺盛,把现有客户服务好的存量竞争力才是各家发力的方向。

互联网开户的普及也加速了经纪人群体的集体淡出。

平安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维逸告诉界面新闻,随着互联网证券业务的普及,券商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结构和队伍职能都在发生变化,传统营业部经纪人的揽客职能被线上流量和金融科技大范围替代,近年来券商新设立的营业部也多为轻型营业部,人员配置大幅精简,因此传统的线下网点经纪人数量出现下降。

多位券业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引发券商经纪人减少的最主要原因是券商近年来大打佣金战后,交易佣金费骤减。

国信等多家券商研报显示,由于经纪业务竞争激烈,佣金率以每年10-20%的比率下降,2020年的佣金率为万分之2.7。今年上半年行业佣金率仍处下滑通道,为万分之2.51, 较去年同期降9.2%。

历史资料显示,自2002年证监会宣布采取浮动佣金制度起,佣金率由千分之3.5降至千分之1.5。自此开始,历史上总共出现了三次降佣潮,一直降到万分之三左右。直到现在,万分之一的佣金率也并不稀奇。

券商经纪人的佣金提成也随之减少。据多位业内人士透露,券商经纪人业务提成已从*时期的6-7成普遍降至当前的2成以内。

有意思的是,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中小券商反而进一步增加了经纪业务的岗位。

choice数据统计显示,部分中小券商经纪人处于逆势增长中。比如开源证券、华林证券、万和证券今年以来的经纪人数量较去年年末有一定增长。其中,华林证券较去年同期增长最多,超过110人。

“中小型券商对经纪人还是存在一定依赖,至少目前这几年之内是无法清零的。”一位*业内人士坦言。

王维逸指出,无论大小公司,证券经纪人大规模增员的可能性不大,一方面由于现在证券经纪业务线上化程度较高,线下增加经纪人队伍规模意义不大 ,另一方面,传统经纪业务佣金率价格战竞争激烈,在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条线的布局上,部分公司会增加投顾队伍的扩张和专业能力提升。

消失的经纪人去哪了?转型投顾大势所趋

自2017年的*时期至今,消失的3万多名经纪人都去哪里了?

多位券业人士告诉界面新闻,想长期在证券行业做下去的经纪人出现分流,一部分会转为投顾,另一部分转为营销人员,前者转型压力更大。

“一千个经纪人里面有十个能够成为投顾,就已经算很多了。” 海通证券前券商经纪人刘广海告诉界面新闻

在这场筛选大潮中,王峰也是其中的幸运儿。“之前是经纪人,当了三年的客户经理,表现不错,专业能力也可以,就被提拔为投资顾问了。”华丽转型后,他独立服务客户多达数千人。

“成为投顾后,身份变了,工作性质也变了。” 据王峰介绍,投顾相当于券商经纪人2.0。如果说此前的经纪人的主要工作是拉人头开户,那投顾的职责就是开户后,如何以更专业化的服务,进一步留住顾客,更深入地参与券商业务条线,比如推荐股票、卖基金,协助投行业务等。

而投顾在考核指标方面会更加综合。“一方面是基金销售,然后是服务签约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这些都有相应的考核指标。”王峰说道,投顾可以帮助客户做一些权限开发,比如融资融券,期权期货,这些业务在开通之后又能给公司创收。

“其中若有某一个业务没达到要求,也会影响整体考核成绩。与之对应的,是投顾底薪也相对较高。”

界面新闻

王维逸直言,随着券商经纪业务佣金率不断下降,传统的交易通道业务模式竞争白热化,从经纪业务到财富管理的服务升级是大势所趋。与经纪人数量下降相反的是,投顾的数量快速增加,截至2020年末证券行业投顾人数已超过六万人。如果看证券经纪人与证券投顾的合计人数的话,过去五年整体波动不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去年以来有89家券商投顾数量在增加,占到券商数量的85%,投顾在证券从业人员中的占比从16.34%上升到18.28%。今年以来,截止到2021年9月15日净增加3337人,增幅5.26%。

具体而言,招商证券投顾增加数量为922人,增幅超过76%,中金财富、兴业证券、广发证券紧随其后,增加人数均超300人。各家券商投顾数量的平均增幅为8.43%。头部券商的投顾数量均过千人,广发证券投顾数量为业界第一,达到3895人,中信证券和国泰君安以3472人和3329人紧随其后。

今年以来,券商在财富管理业务上频频发力。

例如,证券调整公司组织架构,新增财富管理事业群和创新业务事业群。中金公司将境内财富管理业务转移给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进一步实现双方业务整合。

近两年来权益类公募基金的爆发,直接带动了券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的增长。代销基金不仅是衡量券商财富管理转型的一大重要指标,也成为券商投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多名券商人士告诉界面新闻

据国信证券数据,财富管理转型的实质是收入由给予交易转向给予客户资产规模,目前财富管理的费率普遍在0.3%-0.8%之间,是传统佣金率的10-30倍。这块“大蛋糕”也受到不同金融机构的青睐。

在王维逸看来,券商的渠道能力有限,但权益类产品服务能力最强。券商个人客户主要来自于股票交易客户的转化,引流入口有限,线下渠道弱于银行、线上渠道弱于第三方。但客户风险偏好本身偏高、有一定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经验,对高收益的需求较强、对产品的接受度较高。

王维逸坦言,券商对公司和基金经理的管理风格、投资能力等专业认知更深入,对权益类基金的推介更为独到,助力提升客户资产配置效率。此外,投顾服务可以线上线下同步进行,通过全生命周期的投顾服务,增强客户粘性,使得证券公司天然具备权益类产品服务优势。

根据中基协公布的最近数据,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前100家基金销售机构中,券商、银行、第三方代销机构数量分别为51家、29家、19家。

中信建投证券人士分析指出,券商的整体保有规模上与银行存在较大差距,不过,在未来财富管理转型及基金投顾试点下,券商市场份额有望持续提升。

华西证券研报显示,从各家上市券商今年上半年表现来看,大多数券商代销金融产品收入均实现翻倍高增长,且代销占经纪业务比重显著提升。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东方证券和浙商证券占比超17%,中信证券以14.3亿元(占比21%)位居行业第一。

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指出,投顾业务的发展意味着金融机构从卖方向买方的转型,目前市场整体仍在萌芽阶段,投顾市场空间广阔, 从竞争格局看虽然头部券商有一定品牌优势,但由于市场尚处于快速发展期 ,各家券商均有机会引领投顾市场,取决于客户的认可度和产品配置及服务能力。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的陈双、王峰为化名)




长城品牌基金200008

基金经理 基金公司 基金经理年限 代表基金代码 代表基金

陈伟彦 华夏基金 4.2 000011 华夏大盘精选

程琨 广发基金 7.0 000747 广发逆向策略

高源 万家基金 4.2 519193 万家消费成长

归凯 嘉实基金 3.9 000595 嘉实泰和

刘彦春 景顺长城 10.8 260108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

杨建华 长城基金 15.7 200008 长城品牌优选

张坤 易方达 7.3 110011 易方达中小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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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是其中之一。修订内容

八、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修改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第*中“执业注册登记”修改为“登记”。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九条。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中“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中“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修改为“登记编号”。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登记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三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 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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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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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话题#案例分析113个内容

2021年9月23日,云南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辖区某证券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详列六个方面的违规问题

处罚决定详细列明了分支机构存在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同时披露了这些问题的事实证据:

一、营销管理。一是分公司对全体员工(含后台)制定了激励方案,根据有关证据显示,分公司对时任后台员工如合规、柜台等发放了营销奖励。二是电脑经理、柜台员工招揽开发新客户。

事实证据:分公司《2020年4月绩效奖励》和《云南分公司本部2019年12月中后台员工定投奖励明细》;员工温某某在任电脑经理期间,签订《业绩承诺书》;员工杨某某个人工作总结及公司大管家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员工招揽开发了新客户。

二、人员管理。分公司负责人未按要求强制离岗;上次强制离岗的审计报告中发现分公司个别经纪人可能存在代客理财的情形,该审计报告未向我局报备。

事实证据:分公司负责人段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强制离岗,上次强制离岗距今已三年。

三、岗位设置。一是营业部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人员。二是分公司员工罗某任投资顾问期间兼任非现场开户见证岗、客户回访岗。

事实证据:分公司现任合规负责人蒋某某,曾于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担任申万宏源曲靖麒麟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在此期间,申万宏源证券云南分公司2019年1月和2019年7月的《合规风控管理情况报告》分公司合规专员签字处显示签字为“蒋某某代”。

四、IB业务公示。在分公司营业场所,未公示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名单和照片。

五、合同管理。员工《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填写不合理、不规范、不准确。

事实证据:一是个别员工续签合同,负责人签字日期晚于合同到期日。二是个别《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未填写合同日期。三是个别《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由经办人代签且无授权委托书。四是个别劳动合同要素填写错误,在职位处填写了工资薪金。

六、客户资料。客户《现场新开户合规性回访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材料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事实证据:个别客户《现场新开户合规性回访问卷》未填写回访相关内容,仅有客户签名;个别机构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未填写日期。

监管部门认为:问题一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问题二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问题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问题四违反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问题五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六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认定:这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依规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要求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处罚决定列明的六个方面问题,在行业内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此前壹口也做过梳理:

第一和第三个问题:营销管理和岗位设置。实质上是内部违规兼职的问题,具体可参考:《证券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兼职的各种情形与要求》(已做超链接,点击即可查看)。这里面有个比较特殊的投资顾问兼职问题,后面将单独来说。

第二个问题:人员管理。一个是负责人要定期强制离岗,一个是强制离岗期间的审计报告要报告监管部门。延伸一点就是分支机构报告事项的问题,具体可参考:《证券营业部因未及时报告被处罚,年内已处罚8家,分支机构报告事项有哪些?

第四和第五个问题:人员公示和合同管理。这方面的问题此前在个别分支机构也出现过,没什么可说的,照做就行了。

第六个问题:客户资料。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务必要重视,因为还会涉及到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具体可参考:《我们离反洗钱处罚还有多远?》。

投资顾问的兼职范围如何判定?

本份处罚决定书载明:“分公司员工罗某任投资顾问期间兼任非现场开户见证岗、客户回访岗。”其依据的法条是:《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也就是说这份处罚决定认为:担任投资顾问的员工罗某,是营销和客服人员。因此按照上述两个条款,其兼任非现场开户见证岗和客户回访岗就属违规行为了。

那么这样的认定是否具有普适性?壹口认为:没有普适性。

目前各家券商对于“投资顾问”的岗位定位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很大。大部分公司将其定位为“大包大揽”的全能型营销、服务人员,但也有部分公司开始对其岗位职责进行细分和分类定位。

对于前者,投顾既然是同时做着营销人员、服务人员的工作,那其必然要遵守上述两个规则的约束,不能兼任有关客户回访、客户账户、资金存管业务。

而对于后者,投顾如果在公司内部的定位不属于营销人员、服务,那兼任客户回访、客户账户、资金存管业务的障碍就不能存在了,至少在这两个规定的范畴内就不存在了。

因此,对于投资顾问在分支机构的兼职问题,更重要的在于所在公司对投资顾问这个岗位的职责定位,要分情况来界定。而且壹口个人认为,随着行业财富管理业务的推进,这种“大包大揽”的全能型的投顾定位应该逐步成为历史,广大投顾人员也应主动适应这种变化、提前调整个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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