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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市场上最惨的两个行业:一是中概互联网,另外一个就是医药/医疗行业,回撤幅度接近腰斩,是同期偏股基金回撤的2倍,如下图:
虽然行业一直在下跌,但还是非常火爆的,过去一年抄底的人数不胜数,具体有多少呢?看两组数据:
数据来源,天天基金
具体哪只基金就不说啦,因为其它同类主题基金也有类似情况,整个行业基金,包括医药指数加起来,远比这严重得多。
是哪些人贡献的呢?
99%都是个人投资者(俗称散户),为什么受伤的总是……?
数百亿的亏损看着让人心疼。而造成大额损失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投资者本人,如果自己不认识到问题,以后在其它基金上也一样要吃亏,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太多。
对于抄底,很多人是这样想的:
无数人因为不断抄底导致仓位越来越重,持仓比例严重失衡,为了所谓的"降低成本",扩大了*亏损金额,还有一半受不了持续下跌而割肉离场。
关于抄底,我在2020年曾发过一篇文章:大跌后怎么办?别让抄底思维害了自己!
可以去看看,加深印象。
过去两年,有数不清的朋友们来问我是否可以投资医药/疗行业基金,我都是不建议的,原因是前两年涨幅过大,估值过高,透支了未来几年的业绩。
不过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们开始转变了策略,并且在*的投顾组合中主动配置了医疗行业基金(目前是盈利状态),理由见下图:
如果从PE估值来看,当前的医药行业估值已经处于近10年中*的位置了,不过这个估值并不准确,因为它是疫情受益行业,过去两年有利于业绩提升,从而拉低市盈率估值,另外,这是成长性行业,结合PB估值更加合理。
如果从PB估值看,当前也处于历史大底区域,但并不是*位置,相比2018-19的位置还是高了点。
作为我国七大新兴战略产业之一,医药/疗行业在未来的潜力依然很大,目前算是好行业、好价格了,虽然不能确定5月份就是*位置,不过已经到了可以投资的时候,所以我们把它作为组合的前三大行业之一。
同时,为了减少我们主观配置上可能带来的风险,当前采用的是1+2+N的配置方式:
1是一个医药主题型主动基金;
+2是两个重仓医药/疗的成长风格主动基金;
+N是行业均衡,同时又有持仓医药的主动基金;
这样的配置既可以达到配置医药行业,又有双重保障,让*的基金经理去把握一部分机会,比直接重仓单一行业要更加稳健。
风险提醒和建议:
医药/疗行业涉及的细分行业非常多,行业主动基金大概率要优于行业指数;
已持有这个行业的,现在已不适合卖出了;
不要为了单个基金回本,去持续补仓一个较次的基金,应该从全局来看,选择行业内整体较优的基金,同时还要控制好比例;
医药是过去两年疫情受益行业,提升了利润并降低了估值,但这个超常表现不可持续,而且由于基数提高,未来一年利润同比大概率要下降,这是今年下跌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会制约上涨动力。
单一行业波动大,等待时间长,估值低不代表马上要上涨,配置比例不要超过20%,如果没有深入了解,*不要投资行业主题基金;
以上就是配置理由以及对行业的看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请谨慎投资!
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后面再分享我们持仓的其它基金,需要的话可以关注。
新黄浦(600638.SH)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该公司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97亿元,同比增长595.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4.6万元,同比下降82.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55.86万元,同比下降84.63%。基本每股收益为0.0079元/股。
问题:
尊敬的会计司领导:请问卫生事业机构未收到货币资金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比如:某卫生院有医疗欠费的情况,财务会计做的借方:应收账款,贷方:事业收入,到了年末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而预算会计因为无资金流是不能计入收入,从而不进行专用结余分配。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专用基金的提取需根据预算会计的收入进行计提,是不是财务会计中因欠款形成的收入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财务会计专用基金=预算会计专用结余?或者财务会计专用基金大于或等于预算会计专用结余?
财政部会计司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务会计相关数据计算提取专用基金,具体规定
一、根据《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据财务会计下医疗盈余(不含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二、根据《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310102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榕树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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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有关要求,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电子邮箱:ybzxjgc@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事先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卫生健康、中医药、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飞行检查。
根据需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飞行检查规范化和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效率。
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参与对飞行检查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廉洁等纪律规定。
第二章 启 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飞行检查:
(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
(二)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三)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因举报投诉、智能监控、新闻媒体曝光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风险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保密需要等,可直接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飞行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飞行检查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政策文件、数据信息等有关资料,根据检查需要,可派行政执法、医保稽核人员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组应当制定飞行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方式、程序、重点和标准等,主动研判风险,视情提出防控预案。
实施方案报经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飞行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并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飞行检查工作,明确现场负责人,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病历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飞行检查组的询问。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应当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做好文字或音像记录,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字或盖章等方式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确认。
现场检查认为被检查对象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有关情况。被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作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材料。飞行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认真审核、充分研判、集体决策,妥善进行争议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 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查结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需增加检查力量、延长检查时间的,或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取消检查的,飞行检查组应当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飞行检查组应当对飞行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就检查发现问题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和定量是否准确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飞行检查组应当采纳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书面反馈意见,并移交飞行检查的相关文书、数据和证据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飞行检查组应当在飞行检查结束时形成书面飞行检查报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和移交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进度和整改方案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并在处理完结后上报书面报告。
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与移交的检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作出书面解释。
第二十四条 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被检查对象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对反馈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二)对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发现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或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单位负责同志的相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五)其他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形,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对后续查处和整改不力的,可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
第二十六条 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性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和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
被约谈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贯彻执行或者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言行在政治上造成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
(三)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和被检查对象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将检查获取、知悉的资料和相关信息用于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与被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亲属、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不执行回避要求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因参加飞行检查人员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财政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飞行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医保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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