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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委托投资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的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规范化管理,银保监会还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范本,更好指导行业实践。
《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同时,《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9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
(二)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设置资产配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受托管理关联方保险资金除外。
(四)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受托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受托开展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担任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按规定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托管财产,有效监督投资行为,及时沟通托管资产信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八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资产限于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直接股权投资、以物权和股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金运用目标和投资管理能力审慎选择受托人,并严格履行委托人职责。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开展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保险资金负债特点、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需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委托投资的资产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及时调整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及定价机制,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中载明管理费率及定价机制。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包括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对投资标的下达交易指令等;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人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利润或者进行其他利益输送;
(五)利用受托人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诚信、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二)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委托投资指引等构建投资组合,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三)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四)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公司治理、受托资金配置、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关键人员变动、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
(二)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收益;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包括直接或间接在受托投资账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户、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等;
(四)混合管理自有资金与受托资金;
(五)挪用受托资金;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八)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九)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十)利用受托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一)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委托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受托业务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或者更换:
(一)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致使委托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四)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受托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投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关联交易识别、重大突发事件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委托投资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配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受托人提供的资产配置、交易记录等信息开展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受托人应当建立委受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受托投资管理情况。银保监会组织相关机构对报告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发生与委托投资有关的重大诉讼、重大风险事件及其他影响委托投资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委托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委受托投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关联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中证报讯(王珞)海欣股份4月19日披露2021年年报。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5.1亿元,同比增长62%;实现归母净利润1.3亿元,同比增长10.6%;每股收益为0.11元。公司年度拟10派0.35元(含税)。
2021年纳入公司财务决算的公司共计48家,其中纳入合并报表的母公司及控股(制)子公司共34家、合营及联营企业(权益法核算)7家、参股企业(成本法核算)7家。
从主营业务分析,医药制造及销售板块,实现合并营业收入87,299万元,同比增长36.35%,合并净利润1,41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85万元;物业经营板块,自营业务实现租赁收入7,162万元,同比增长18.24%;实现净利润4,047.92万元,同比增长18.23%;纺织板块,实现营业收入20,469.9万元,同比下降11.54%;合并净亏损387万元,同比减亏3,244万元;参股企业共实现投资收益13,039万元,同比增加1,431.4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费用率下降7.5%,营业成本大幅上升,经营性现金流大幅上升。其中,公司2021年营业成本8亿元,同比增长60.6%,低于营业收入62%的增速,导致毛利率上升0.5%。期间费用率为44.7%,较上年下降7.5%。经营性现金流大幅上升79.3%至2.2亿元。
公司同时披露高层人事变动公告,聘任任晓威为公司总裁。任晓威于2021年7月9日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并于2021年7月20日被董事会授权代为履行总裁职责。公司称,任晓威在履行总裁职责期间,坚决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意见,推动公司改革转型,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委托投资风险,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压实委托人责任、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等。
以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为例,《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的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此外,《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规范化管理,银保监会还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范本,更好指导行业实践。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同时,《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3万亿元险资迎来金融产品投资和委托投资管理两项新规的修订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进一步。
银保监会于近日同时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2012年这两项规定时隔十年进行了系统性的修订。
其中,《通知》的核心变化是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保险业外金融产品”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办法》则对近年来成为险资主要模式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范,放松了部分资质门槛,但也压实了主体责任,符合“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一贯思路。
“金融产品已逐渐成为了险资投资的一个重要资产类别,这次新规中增加银行理财子的理财产品等,可助力缓解险资配置压力;而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也让险企获得更大决策空间。总体而言,两个文件的发布贯彻了近两年银保监会加强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而这两个文件同时修订,其中也有配套的意味。”一名保险资管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表示。
金融产品投资范围拓宽
金融产品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2012年原投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实施以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增加。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1.72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
从此次发布的《通知》内容来看,其核心变化之一就是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保险业外金融产品”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
而在原规定发布的2012年,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主体尚不存在,部分金融产品也还未出现,因此时隔十年,面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和形势,对规定进行修订。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其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行业有较强的配置意愿。”银保监会表示。
海通证券认为,伴随长端利率趋势性下行、非标资产供给收缩等,保险资金运用面临困难,而放宽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范围,有助于缓解当前保险行业资产欠配压力,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水平。
不过,第一财经注意到,此次新增的金融产品中,有部分在近年已通过其他单独文件进行开闸和规范。
例如,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的数据显示,截至当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上述保险资管人士表示,将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到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内一起管理,也能使得监管更加系统化,脉络更加清晰,同时在业内实操时也能更为方便找到合规依据。
另一方面,相较于修订前,《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表示,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保险机构在符合产品管理规定中关于投资者资质等要求的情况下即可开展投资,这有利于理顺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
在放开金融产品投资范围的同时,此次《通知》也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穿透监管要求、完善投后管理要求,并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严格把控风险。
例如,《通知》明确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海通证券数据显示,目前仅15家理财子公司满足该要求。
又如,《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通知》中的上述要求,将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更加*有效识别和计量投资风险实质,引导保险机构更多投向底层资产明晰、交易结构清晰的金融产品,推动行业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切实防范隐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发展安全。
委托投资管理有松有紧
随着各类资管主体的发展,目前委托投资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资金投资的最主要方式。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近日发布的调研数据,在参与调研保险机构所涉的21.76万亿元投资资产中,自主投资比例为26.22%,而保险公司采用委托关联方保险资管公司方式的投资规模占比*,达到70%;委托非关联方保险资管和委托业外管理人的比例分别为0.71%及3.45%。
此次《办法》的修订相对于十年前的版本,可谓有松有紧。
首先,《办法》放松了对委、受托方的资质条件要求。例如对委托的保险公司,取消了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对受托的保险资管机构,取消了投资团队人员数量和从业年限、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并且为了与上述《通知》中增加的单一投资管理计划配套,同步删除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同时,《办法》调整了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2012年发布的原规定委托资金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而新规将其扩大至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直接股权投资、以物权和股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除外。
在门槛和范围放松的同时,《办法》收紧的一面则体现在压实委托人职责,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等方面。在委托人责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等职责。在受托人责任方面,明确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强调不得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不得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海通证券认为,《办法》对委、受托方的资质条件有所放松,扩大了保险机构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助于加强保险资金委托的市场化竞争。同时,明确不得转委托或提供通道,有助于促进保险资管机构持续提升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发挥其在大类资产配置、固定收益投资、另类投资等领域传统优势,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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