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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0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4,110万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二届四次董事会、二届六次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01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10万股。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及限售手续事宜。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合计涉及5名股东(详见本公告“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4,1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于2020年12月17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193,300万股增加至发行后的207,410万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国金鼎兴通汇(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承诺,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嘉泽新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4,110万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
上述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2021年券商年度排名来了!
6月17日,中证协发布2021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涉及资产规模、各项业务收入等38项指标。
2021年证券行业取得多项突破,行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证券行业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前十券商净利润超百亿元,盈利能力提升。
财富管理转型加速,券商加大服务市场投资理财需求能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竞争激烈。而投行和资管板块,头部效应显著。
1
行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
中证协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行业总资产10.53万亿元,净资产2.51万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20.0%、12.5%。这是行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
单家来看,中信证券总资产规模9759亿元,位居行业榜首,距离万亿规模仅有一步之遥。2020年末,中信证券总资产规模8103亿元,2021年增长迅速。
中信证券接近万亿元的总资产规模在全行业遥遥领先。排名第二的华泰证券总资产规模为6415亿元。总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的还有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总资产在4000亿元到5000亿元之间的有6家券商,分别是申万宏源、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中金公司以及中信建投。
2021年总资产超过千亿元的有23家券商,2020年年末总资产突破千亿共有19家券商。2021年总资产超500亿元的有45家券商,超百亿的有83家券商。在106家参与排名的券商中,网信证券以8.68亿元的总资产规模,排倒数第一。总资产低于10亿元的还有大和证券、摩根士丹利证券。
总资产增长迅猛,2020年末为802亿元,2021年末为1500亿元左右,同比增长87%。
2
3家净资本超千亿
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重要监管指标是净资本。根据中证协数据,行业净资本1.9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7%。据了解,去年以来多家上市券商通过定增、配股等方式持续“补血”。
从具体券商来看,净资本超过千亿元的有3家,中信证券仍排第一,另外两家是国泰君安以及华泰证券。净资本超过500亿元的有11家。与2020年相比,国泰君安的净资本行业排名从第一变成了第二,华泰证券则是*突破百亿元。
中小券商方面,净资本低于10亿元的有3家,2020年是2家。
3
10家券商净利超百亿元
2021年度证券行业业绩持续改善,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4967.95亿元,同比增13%;实现净利润2218.77亿元,同比增30%。
单家公司来看,中信证券营收417亿元,全行业第一,且遥遥领先。营收超过200亿元的券商有7家,还包括国泰君安、华泰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以及中信建投。营收超百亿的有13家券商,还包括中金、国信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2020年,营收过百亿的也是13家券商。
营收超50亿元的有24家券商,超10亿元的有72家。营收低于1亿元的有4家,分别是金圆统一、大和证券、星展证券、网信证券。
净利润方面,中信证券231亿排名行业第一。净利润超百亿的有10家,其中有5家在100亿元到110亿元之间。国泰君安净利150亿元,华泰证券133亿元,海通证券128亿元。净利润超50亿元的券商有12家,超20亿元的有23家。
2021年的净利润水平同比增长较多。2020年,净利润超百亿的只有5家,分别是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
中小券商方面,有12家券商亏损。包括网信证券、星展证券、德邦证券、汇丰前海等。
4
经纪业务:中信证券*超百亿
2021年证券行业持续发力财富管理业务转型,实现经纪业务收入1529.62亿元,同比增长19.6%。
中信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突破百亿元大关,位居行业第一。国泰君安经纪业务收入83.5亿元,位居行业第二。广发第三,73亿元。招商证券第四,72亿元。经纪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有10家,超过20亿元的有22家。2020年,该项业务收入超50亿元的有8家,超20亿元的有20家。两年变化不大。
5
3家券商金融产品代销收入逾十亿
2021年基金代销规模增长迅猛,“卖基金如何”已成为券商看点之一。根据证券业协会数据统计,2021年证券行业实现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收入190.75亿元,同比增长51.7%。
小编梳理发现,代销收入过亿的券商共有31家,而2020年有25家。
其中有3家券商代销收入突破10亿。中信证券以26.76亿元的收入保持第一,相比上一年度增长33.81%,收入规模遥遥甩开后来者。广发证券以11.73亿元排名第二,中金公司以10.70亿元排名第三。
前十券商座次有较大变动,显示出代销领域竞争激烈。比如上述广发证券排名上升3名。银河证券也前进3名,目前以9.16亿元排名第7。而2020年曾排名第2的国泰君安在2021年掉落至第6名,代销收入9.45亿元,同比微增1.11%,是前30家券商里增幅最小的公司。招商证券和兴业证券均排名下滑2位,2021年依次排在第8名(收入规模8.02亿元)和第10名(收入规模7.63亿元)。
前三十券商中共有7家券商代销收入实现高速增长。其中,排名第三十的东吴证券增幅达到194.33%,2021代销收入规模为1.06亿元,该券商排名前进13位。此外,银河证券、申万宏源、光大证券、中泰证券、海通证券、华西证券均增长逾***。
6
“三中”投行排名稳固
2021年注册制改革持续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不断完善。其中,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去年证券行业投行业务收入达到699.52亿元,同比增长4.3%,占营业收入比例达14.1%。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能力进一步提升。
从投行格局来看,前十大券商排名基本稳定,“三中”牢牢守在前三。2021年中信证券以69.33亿元*,中信建投以55.26亿元排名第二,中金公司投行收入为46.34亿元。
收入规模以及排名有较大浮动的发生在第二、第三梯队。
安信证券2021年投行收入为14.43亿元,增长44.55%,前进6位至14名。国元证券前进9位至21名(收入规模9.45亿元)。中原证券进步较大,从2020年的的62名上升至27名,收入规模为6.31元,增幅达到214.16%。
而银河证券排名有所下滑,2021年投行收入5.75亿元,同比减少33.73%,跌至30名。开源证券收入规模同样减少逾30%,以7.17亿元排名第25名。
7
资管头部效应明显
证券公司主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企稳回升。根据中证协统计,2021年证券行业实现资产管理业务收入283.93亿元,同比增长9.0%。
从收入排名情况来看,前四名座次不变。第一名东方证券,资管收入规模为34.92亿元,增长47.69%。中信证券排名第二,为29.32亿元,同比增长51.24%。上述两家券商远远抛离其他证券公司。
华泰证券和国泰君安分别以18.53亿元和17.08亿元依次排在第三、第四位。
广发证券退步明显,资管收入8.51亿元,同比减少28.36%,排名下滑6位至13名。
前三十名券商中,进步较大的有中航证券,从过去的36名上升至29名,收入规模1.51亿元,增长30.05%。兴业证券前进5名,收入规模以2.12亿元排名第24,同比增长42.26%。
8
10家券商证券投资收入逾50亿
在证券投资收入方面,中信证券2021年收入规模为139.75亿元,同比增长28.75%,保持第一名,也是*家逾百亿的券商。第二名申万宏源前进四位,收入规模80.89亿元,同比增长52.31%。
国信证券进步明显,从11名上升至第7名,去年证券投资收入规模为73.30亿元,增速99.33%。
2021年共有10家券商证券投资收入超过50亿,而上一年度为7家。
此外,部分中小券商的排名也有较大提升。财信证券从52名前进至第28名,收入规模12.93亿元,同比增长165.35%。排名第30的国联证券,收入规模12.06亿元,增长79.13%,前进了13名。东吴证券以19.15亿元排名第17,同比增长49.58%,前进11名。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0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410万股的3.37%。无预留授予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2017年7月20日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垭隘子
注册资本:2,074,1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波
经营范围: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和智能微网的投资、建设、运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四级)与新能源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陈波,董事赵继伟、张建军、张平、张立国、侯光焕,独立董事秦海岩、郑晓东、陈进进。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张松,监事杨帆、杨洁。
公司现任*管理人员共6人,分别是:总经理赵继伟,常务副总经理韩晓东,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汪强,副总经理巨新团,财务总监杨宁,董事会秘书张建军。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 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 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410万股的3.37%。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8人,包括:
1、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在激励对象范围内调整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08元的50%,为每股1.5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7元的 50%,为每股1.585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而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份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02
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签字董事9人,实签字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赵继伟先生、张建军先生回避表决后,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强化工作执行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的完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办理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决定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订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4、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授权董事会聘任律师等中介机构;
16、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前述相关议案。召开时间及审议事项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议案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03
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七次监事会于2020年12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签字监事3名,实签字监事3名。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议案中第一项、第二项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在仔细审阅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审核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继续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能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监 事 会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二日
嘉泽新能(601619.SH)发布公告,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1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17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近日,公司披露了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拟与天津中车风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鸡西市投资260亿元建设新能源示范基地和新能源装备制造工业园区,并于2021年10月1日前在鸡西市注册成立100亿元规模的“碳中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现就上述事项再次提示如下风险:
1、该框架协议为初步意向,涉及投资金额等事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有关合作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122.80亿元,净资产38.13亿元,账面资金1.56亿元,远低于项目投资预计金额,实际投资规模能否达到框架协议所述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框架协议所涉及“碳中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目前尚未开始募集,没有确定认缴金额、认缴比例、认缴时间,能否如期足额募集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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