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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上海股票股吧
4月10日,两家副部级保险企业宣布重要人事任命。
中国信保原总经理王廷科出任中国人保党委副书记,中信集团原总经理蔡希良任中国信保党委副书记。按照惯例,在履行公司治理和监管批准的相关程序后,他们将分别出任两大险企总裁(总经理)。
随之,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中国信保4家保险业副部级央企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将齐备。
中国人保总裁空缺近3月后确定出任者
4月10日晚,中国人保公告,根据中共中央决定,王廷科任党委副书记。按照惯例,王廷科将在履行公司治理和监管批准程序后,出任中国人保总裁。
王廷科此前担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目前,中国信保官网高管信息中已不包括王廷科。
公开信息显示,1964年10月出生的王廷科,职业经历横跨高校学界、银行业和保险业,曾在中国太平、光大银行等系统任职,在保险业的任职履历中,包括担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太平养老保险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他于2018年7月从中国太平调至中国信保。
王廷科此番调任中国人保,也意味着中国人保空缺3个月的总裁职务人选落定。此前,今年1月19日,中国人保原总裁白涛调至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后,中国人保总裁出现空缺。
中国人保近日发布的2019年年报显示,集团保险业务收入5553亿元,同比增长11.4%,时隔三年重回两位数增长,业务增速在大型保险集团中领先。2019年末,中国人保集团总资产1.13万亿,同比增长9.8%。2019年,实现归母净利润224.01亿,净资产收益率(ROE)为13.4%。
中信蔡希良接任中国信保总经理
王廷科调至中国人保后,中国信保总经理也迎来接棒者。
中国信保在公司官网发布消息,4月10日上午,中国信保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曙光同志主持会议,中组部干部四局主要负责同志宣布中央决定:蔡希良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副书记。按照惯例,蔡希良将在履行公司治理和监管批准程序后,出任中国信保总经理。
蔡希良此前职务为中信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信集团官网披露信息显示,蔡希良于1966年8月出生,除担任中信集团副总经理外,还担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他曾在高校任职,多数履历在中信系统,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金钟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大榭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信保是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运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国。截至2019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4.6万亿美元,为超过16万家企业提供了信用保险及相关服务,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141.6亿美元,累计带动200多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
四大副部级险企“董事长+总经理”齐备
上述两大人事任命涉及的中国人保、中国信保,为保险业4家副部级央企两大成员,另外的2家为中国人寿、中国太平。
经历了上述的人事任命后,四大保险业副部级央企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搭档已齐整。其中,中国人保为“缪建民+王廷科”;中国人寿为“王滨+袁长清”;中国太平为“罗熹+王思东”;中国信保为“宋曙光+蔡希良”。
同时,这4大保险业副部级央企之间的高管“互调”并不罕见。如今年1月19日,中国人保时任副总裁唐志刚调至中国信保,出任监事长。目前4家副部级险企的董事长、总经理中的多位,如缪建民、王滨、王思东等,都在其中两家以上险企有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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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51 证券简称:西上海 公告编号:2022-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1.50%。其中,*授予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1.2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7月15日
上市日期:2020年12月15日
法定代表人:朱燕阳
注册资本:13,334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517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41167473L
公司所属行业: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材料销售;资产经营;投资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2、监事会构成
3、*管理人员构成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1.50%。其中,*授予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1.2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691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1.01%,包括:
1、 *管理人员;
2、 核心管理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领取薪酬。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授予对象时,由董事会确认。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此类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8.5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58元的50%,为每股8.29元;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18元的50%,为每股8.59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M),各业务单元层面的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文件执行。
若激励对象未在业务单元任职的,则考核年度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为***,若激励对象为任职于业务单元的核心管理人员,则根据下表确认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注:考核年度实际业绩完成情况(P)=业务单元的业绩实现目标/考核目标×***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良好”“合格”及“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汽车行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以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2018年起,我国汽车市场进入存量时代。近年来,新冠疫情的冲击,汽车芯片供应短缺以及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整个汽车产业链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在“双碳”战略下,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的加速推进,正带来整个产业链的变革与重构,产业转型升级,行业景气持续。在此背景下,公司亟需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稳定、激励核心骨干,绑定核心管理团队,使其与公司共同顶压奋进,巩固发展动能,实现转型跨越,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经营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市场及行业状况、公司“十四五”战略目标等因素,本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旨在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最终确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各业务单元和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各业务团队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业务单元和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相同。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办理有关登记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次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因工受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额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8、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5151 证券简称:西上海 公告编号:2022-036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6日
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宋建明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合计持有45.05%股份的股东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宋建明,在2022年5月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2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报告。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宋建明提交的《关于增加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前述股东书面提请董事会将《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517号2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2年5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8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9-1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5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9、10、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7、8、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9、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明对议案5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9-11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等待A股批文的人保集团,架构调整也没闲着,从集团总部到系统内部,涉及各个部门各个层面的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正在紧张开展。
小编了解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人保集团)上半年已经在集团总部完成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下半年将在系统内继续推行,以此来深化改革、管控管理人员数量、优化资源配置、服务业务发展战略。
具体在部门方面,人保集团由此前的22个职能部门的设置,调整为“18个部门+1个直属机构”的架构。除新增“党建工作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部门外,其余涉及撤并整合、调整。
人事方面,据相关知情人士称,调整了部分部门总经理室级人员,人保集团各处级人士调动,或将在8月底逐步完成,子公司也在推进机构改革和三定。
人保集团总资产在万亿左右,去年末员工数为18.8万。据相关人士评价,这一改革相较最初预期的力度要小,可以视为用较小的成本对既有资源进行优化改革。
部门架构调整为“18+1”
根据人保集团在官网披露的*公司部门设置情况,目前人保集团公司的部门为“18+1”的设置,即18个部门+1个直属机构。
而在A股招股书中,人保集团披露集团公司共计22个职能部门。
对比前后两份部门设置情况,此次人保集团公司的机构改革,涉及新增部门、整合多个部门为一个部门、单一部门调整、撤销等形式。
一个重要新增部门为“党建工作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这是在整合此前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等部门基础上新成立的。
整合的如“工会工作部/团委/老干部服务部”,这是整合了此前的工会工作部、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等部门。
同时,多个业务部门有调整,董事会秘书局调整为“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战略规划部调整为“战略规划部/中国人保研究院”;业务发展部调整为“业务管理部/精算部”;投资金融管理部调整为“投资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调整为“运营共享部”;信息技术部调整为“信息科技部”。
另外,在*的部门机构中不再有国际部等部门。
对于这次机构改革,有人保人士评价称,更多的是对原来部门进行的调整和优化。一方面是适应上市企业需要,如董事会秘书局改为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另一方面的部门调整,多是结合集团战略而定,比如信息技术部改为信息科技部,运营管理部改为运营共享部,与集团的数字化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关。
多部门总经理室级别人员调整
据小编了解,人保集团的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正式宣布已有月余,人事方面的重要调整也已进行大半。
目前已经看到的变化是,集团部门总经理室级别人员岗位变化,据
另据知情人士称,人保集团各处级人士调动,或将在8月底逐步完成。有人保集团员工表示,不排除集团会下派人员到子公司任职。
同时,小编采访获悉,人保的子公司亦在同步制定改革和三定方案,涉及架构调整和人员调动,目前正在推进中。子公司分公司层面,暂时尚未受到影响。
通过“三定”控制人员数量
小编了解到,人保集团董事长缪建民执掌伊始,曾在内部讲话中,提到人保比国寿员工人数多。这被解读为是人保推行“三定”的一个背景,以此更好控制人员数量、提升效率。
据了解,人保集团总资产为万亿左右,集团总部层面有400多人,截至2017年底整个集团的员工总数约为18.8万人。而体量比其多两倍的国寿集团,据财富500强数据,2017年末的员工总数为17.05万人。
注: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精算、承保、理赔、财务、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人员。
三定,即“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小编了解到,2014年,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也曾进行过“三定”。时任国寿集团总裁的缪建民在内部讲话中对此肯定有加。
他当时表示,国寿股份公司是四级管理、一级经营,省级公司管理人员是主要竞争对手的5到10倍,需要通过“三定”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各省地市级机构的管理人员都要精简、优化资源配置。他认为,从长远来考虑,要思考怎样把管理人员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使公司在市场上有竞争力。他提倡市场化考核、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解决管理队伍庞大但结构紧缺的问题。
此前,2015年10月至12月中央巡视组对人保集团进行专项巡视后提出的巡视意见中,即包括存在超配干部问题。彼时,人保集团2016年关于巡视整改的通报中就称,也会通过落实“三定”工作,解决“超编配备干部”问题。
是新一届党委班子的三项重要工作之一
在7月19日的人保集团2018年半年工作会议上,缪建民表示,上半年人保集团总部完成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对下半年部署的五项重点工作中亦包括,抓好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
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是人保集团深化改革的举措之一,也是人保集团新一届党委班子成立以来,重点抓的三项工作之一。另外两项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集团向高质量转型,提出实施“3411工程”。(注:“3”是推动财险、寿险、健康险三家子公司转型,并制定明确的转型目标和要求;“4”是实施四大战略,包括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数字化战略、一体化战略和国际化战略;一个“1”是打好一场中心城市攻坚战,另一个“1”是守住一条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我国的银行按职能的差异可以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等,在经济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大部分都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
那么,国有银行的行长是什么级别?属于公务员吗?
答案很简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属于公务员,有行政级别。
至于其它银行的行长,全都没有编制,不属于公务员,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但是,由于干部使用的需要,国有银行的行长会参照某个级别进行管理,*相当于副部级。
首先,介绍一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央行),是负责监管各类银行的行政机关。
央行总行是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平级的国家部委,是“内阁部门”之一,行长是正部级的公务员领导职务。
但是,央行设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而是央行的派出机构,属于“机关非法人”。
因此,央行分支机构的行长并不是公务员,既不使用行政编制,也不使用事业编制,而是使用独有的行员编制,由央行组织专项考试进行招录。
当然,行员也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有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这些行政级别。
目前,各个分支机构行长的级别
1、九个大区分行是正厅级规格,行长是正厅级干部。
2、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一般是副厅级规格(少部分是正厅级),行长一般是副厅级干部(少部分是正厅级)。
3、普通地级市中心支行是正处级规格,行长是正处级干部。
4、县级支行是正科级规格,行长是正科级干部。
然后,介绍一下3家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我国有三大政策性银行,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
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这9家银行的行长虽然也是正职领导,但却只是二把手(党委副书记),排在董事长(党委书记)之后。
1、三大政策性银行和“工农中建交”由中央直接管理,属于“副部级”规格,行长参照副部级干部进行管理、任免。
2、邮政储蓄银行比较特殊,是“副部级”央企——邮政集团的下属单位,属于“正厅级”规格。
目前,邮储银行的行长由邮政集团的副总经理兼任,相当于副部级国家局的副局长,也就是所谓的“中管正厅(局)级”。
这9家银行的行长由中央、中组部进行管理,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但是享受对应行政级别的工作待遇,可以交流到党政机关任职,变成公务员。
例如,国开行目前的行长是广东省副省长调任而来,吉林省的一位副省长是农业银行副行长提拔而来。
至于这些银行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一般分为省级一级分行、市级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三个层级。
这些分支机构不设董事长,行长是一把手,主持全面工作。
但是,这些行长都由各大银行自己管理,与地方党委政府没有直接联系,是标准的央企职工。
他们不属于公务员,没有行政编制,没有行政级别,而是执行银行内部的一个等级序列。
当然,如果非要对应公务员的行政级别的话,省分行行长大致对应正厅级,市分行行长大致对应正处级,县支行行长大致对应正科级。
但是,这种对应只是为了方便与党政机关的工作交流,方便对等接待,明确参加会议、参加活动权限等等。
最后,介绍一下其它国有银行。
我国还有大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等。
1、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分别是“副部级”央企——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集团的下属单位,属于“正厅级”规格,行长大致对应正厅级。
2、省属城市商业银行一般也是“正厅级”规格,例如江苏银行的行长参照“正厅级干部”进行管理、任免。
3、部分地级市也有国有的城市商业银行,一般是“正处级”规格,行长参照“正处级干部”进行管理、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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