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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组织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发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3、本次发行流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的重点内容,敬请投资者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167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其余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18元/股。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2022年2月25日(T+2日)公告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2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以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理性投资,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截至2022年2月18日(T-3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7.96倍。本次发行价格33.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2.99倍(每股收益为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本次公开发行股数为1,900.666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5,620.0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33.18元/股、发行新股1,900.6667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63,064.12万元,扣除预计的发行费用8,752.82万元(不含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54,311.31万元,超出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部分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华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3号文予以注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并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华是科技”,网上申购代码为“301218”。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900.6667万股,其中网上发行1,900.6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91%。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167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5,702.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7,602.6667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1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6.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9.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8.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超过2022年2月1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57.96倍。
5、若本次发行成功,按本次发行价格33.18元/股、发行新股1,900.6667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63,064.12万元,扣除预计的发行费用8,752.82万元(不含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54,311.31万元,超出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部分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招股说明书全文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网址http://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http://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http://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http://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上查询。
6、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2月23日(T日)0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2022年2月23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在2022年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2022年2月21日,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9,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上限。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2月23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2月25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5)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6)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7)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2年2月25日(T+2日)公告的《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2年2月25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8)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7、锁定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8、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3月1日(T+4日)公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披露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9、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22年2月21日(T-2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http://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http://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http://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上的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发行价格
(一)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1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二)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1)与行业和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截至2022年2月18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7.96倍。
截至2022年2月18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
数据中证指数、安信证券
注:①可比公司*收盘价和对应市盈率为2022年2月18日数据,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②招股说明书所列可比公司中,杰创智能仍处于在审阶段、尚未上市,因此比较市盈率时将其剔除,其余和招股说明书所列可比公司一致,下同;
③计算平均值(剔除极值后)时,剔除了正元智慧2020年市盈率和天亿马的滚动市盈率;
和可比公司的估值溢价情况说明: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发行人滚动市盈率为44.08倍,低于可比公司60.49倍(剔除天亿马后)的平均滚动市盈率,较均值折价27.13%。4家可比公司(剔除亏损的海峡创新)的滚动市盈率分别为50.47倍、43.78倍、87.23倍、122.42倍,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发行人滚动市盈率44.08倍低于银江技术、正元智慧和天亿马的滚动市盈率。
本次确定发行价格33.18元/股,此价格对应发行人滚动市盈率为44.08倍,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滚动市盈率60.49倍(剔除极值后);对应发行人2020年扣非后市盈率为52.99倍,低于可比公司扣非后平均市盈率77.27倍,高于可比公司扣非后平均市盈率51.76倍(剔除极值后),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57.96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动态平均市盈率52.11倍。
(2)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
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为智慧城市行业客户提供信息化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主要提供产品服务的类型,以及日常投标、项目获取阶段常见的同行业企业,公司的可比竞争对手主要包括:银江技术、海峡创新、恒锋信息、正元智慧、天亿马等。
(1)产品布局及综合定位比较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业务布局、综合定位于主要产品具体情况
信息上市公司公告
银江技术侧重于智慧交通、智慧医疗建设,海峡创新在智慧建筑基础上拓展了创新金融及智慧医疗,恒锋信息在智慧健康、养老、校园、公安、司法、应急管理等方面均有布局,正元智慧深耕智慧校园领域,天亿马聚焦于智慧政务服务,而公司侧重于智慧港航、智慧监所、智慧电力、智慧医疗等细分领域,与同行业竞争对手形成了一定的差异化竞争。
(2)经营情况比较
①资产收益率
2020年度,公司与其他同行业公司主要收益率指标对比情况
单位:%
根据发行人与可比公司 2020年度主要盈利数据对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及净利率指标均高于招股说明书中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虽然公司在目前整体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小于可比上市公司,但发行人根据自身轻资产运营的特性,聚焦于智慧城市细分领域高价值的核心环节,重视核心技术和软件能力的发展,拥有基于AI的船*识别和船舶抓拍技术、智慧卡口管理技术、船闸避撞、桥梁碰撞预警和智能控制技术、激光热成像自动跟踪技术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智慧港航大数据及联网平台、智慧监所智能安防平台、佑医一体化临床信息系统等核心应用软件模块,拥有31项专利,179项软件著作权,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证书,通过了各类质量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认证、CMMI能力成熟度五级认证,具备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及突出的盈利能力。
②营业收入增速
单位:万元
2018年-2020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的平均复合增长率为-0.51%,公司目前处于快速扩张和发展阶段,2018年-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 26.92%,收入增速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体现了公司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成长性。可比公司中,天亿马收入增速较快,主要是由于2020年天亿马的信息设备销售业务较上一年度增长313.01%,拉动了整体收入增长所致。
近年来,公司参与制订了浙江省《港口及航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浙江省供变配电场所与燃油供储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多项行业标准,持续推进智慧城市行业信息化管理与建设的发展。凭借自身创新性特征,公司获得了政府部门等行业内优质客户的认可,主要客户包括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浙江省主要港航管理局、义乌市公安局等,在智慧港航领域、智慧监所领域具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尤其是在浙江省内,市场覆盖率达到75%。通过上述各方面的发展,公司业绩的长稳发展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③毛利率比较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
单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相比资金实力、市场影响力较强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凭借自身过硬的技术实力,始终重视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在毛利率上并未产生显著差异。
④资产周转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资产周转指标比较情况
单位:%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57、2.76、2.42和0.89,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方面显示出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水平较好,项目回款情况良好,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资质好、信誉强的企业,回款周期相对于行业内其它客户来讲较有优势。
⑤经营性现金流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量比较情况
单位:万元
2018年-2020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049.18万元、392.86万元和3,188.69万元,显著高于各年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一方面是由于公司客户质量较好,回款情况相对于行业内其它企业较为良好,另一方面是也体现了公司较强的资金管理能力,体现了公司较高的盈利质量。
⑥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投入比较情况
单位:%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率略高于银江技术,略低于海峡创新、恒锋信息和天亿马,与上述四家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率低于正元智慧,主要是由于正元智慧从事校园一卡通业务,软件研发要求较高,研发团队规模较大,研发人员薪酬总额较高所致。总体来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规模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持平,集中力量聚焦于智慧城市信息化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的研发,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为依据。在港航、监所等细分领域,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核心技术,并将拓展应用至智慧城市的其他领域,形成了一定的技术优势,应用于港航领域的图像识别和抓拍技术准确率高,并应用于治安动态监控、工业自动控制,同时公司凭借较强的应用软件设计能力,针对各细分行业特性开发了各类预警、监测、智能管理系统平台,凭借兼容性、可拓展性强的特点获得了各细分领域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立足现有核心技术基础和优势,通过对应用趋势的洞察和把握、新兴技术的融合与运用,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完善等手段,推动公司技术的持续优化和创新。
(3)发行人在所属行业的竞争优势
①技术和人才优势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重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在内部创新激励、外部技术指引下,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通过多年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与大型项目经验积累,在图像识别和抓拍技术、预警和智能控制技术、激光热成像自动跟踪技术、应用软件设计等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拥有8项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外观设计专利,179项软件著作权,参与制订了浙江省《港口及航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浙江省供变配电场所与燃油供储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多项行业标准,持续推进智慧城市行业信息化管理与建设的发展。
公司在加强技术开发的同时,引进高技术人才,并与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科技学院等高校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公司拥有一支团结协作、作业技术熟练、诚实敬业、精干高效的技术团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研发人员126人,占员工总数的35.69%,2018至2020年度公司研发分别投入1,257.11万元、2,031.31万元、2,284.49万元、
相比同行业竞争对手天亿马,其拥有1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具有更多的专利技术,核心技术硬实力更强,同时凭借专利申请核心技术的保护能力更强。同时,天亿马并未参与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在行业地位和影响力上相比发行人存在一定劣势。同时,天亿马2018年至2020年研发投入为1,609.14万元、1,552.37万元、1,609.14万元,研发投入相比发行人较低,研发人员55人,数量较少。因此,发行人相比天亿马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
②项目的质量优势
公司始终重视项目的质量,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定了《项目管理制度》对详细的业务流程进行规定,不断强化对工程项目设计、软件开发、硬件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及维保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科学、先进、规范、有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客户需求。
公司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由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并由公司技术中心配合组织在项目进行的各个阶段对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经理负责敦促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对是否整改达标进行再次检查,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公司项目先后获得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智能化工程类)、2019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2018-2019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质量得到广泛认可。
③产品线和服务优势
公司深耕智慧城市信息化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在智慧港航等细分领域,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核心技术,包括基于AI的船*识别和船舶抓拍技术、船闸避撞、桥梁碰撞预警和智能控制技术、激光热成像自动跟踪技术等,以上技术具有自动化程度高、响应速度快、识别准确率高、有效距离远等优势,帮助公司在省内获得了较高的市场覆盖率,同时公司具备较强的二次开发、快速创新的能力,将已有优势特色功能模块衍生使用至其他智慧城市细分领域,开发了带有自动识别、报警等功能的智慧监所系统、工业自动控制技术等,该核心技术在各细分领域联动应用的方式有效提升了智慧城市整体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公司凭借较强的应用软件设计能力,针对各细分行业特性开发了各类预警、监测、智能管理系统平台,已覆盖了智慧政务、智慧民生、智慧建筑等智慧城市主要细分领域。丰富的产品线不仅有利于公司提供多种解决方案,而且为公司积累行业经验提供了*的条件,为公司向综合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商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公司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具备诸多创新性功能和特点,主要包括:
同时公司深入了解智慧城市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服务模式,提供从售前方案咨询、售中产品技术开发及方案改进、项目实施,到售后服务的智慧城市一站式解决方案,相较浙江地区部分竞争对手,仅能提供单一软件或者硬件安装服务企业,或者只从事智慧政务或智慧民生等单一领域的企业,公司具有了更灵活的业务合作方式、更多的业务承接机会和更深入的客户合作关系,具备明显的综合能力优势。
相比同行业竞争对手天亿马专注于政务服务领域,公司具备更广的业务线和更为丰富的服务。
④资质、品牌优势
公司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全国智能化与消防工程行业科技创新企业,浙江省创新企业百强,浙江数字新锐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证书,通过了各类质量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认证、CMMI能力成熟度五级认证,达到国际通用的生产过程标准和软件企业成熟度等级认证的*标准,上述资质及品牌荣誉为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天亿马相比,公司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等级更高,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在内的资质数量更多,公司在项目获取资格、项目经验上较强,在代表公司软件设计水平的CMMI认证上公司也具有一定优势。
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优于三级,CMMI能力成熟度五级认证为认证的*标准
⑤市场地位和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在浙江市场开拓多年,对省内市场需求具有较深刻的理解,智慧城市行业综合解决方案客户需求个性化定制程度高,公司深耕市场的经验帮助公司迅速发现并响应客户需求。同时,公司始终重视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逐渐获得了政府部门等行业内优质客户的认可,公司长期客户包括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浙江省主要港航管理局、主要监狱等,已积累了较多的成功项目案例,省内港航系统、监狱系统覆盖率较高。近年来,公司先后参与制订了浙江省《港口及航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等多项行业标准,持续推进智慧城市行业信息化管理与建设的发展。相比省内其他竞争对手,目前公司在浙江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口碑,上述成功案例和良好的用户反馈使得公司在业内得到了广泛认可,有利于业务的进一步扩展,使得公司在省内积累丰富的客户资源,项目数量较多。
(4)发行人在所属行业的竞争劣势
①融资通道单一带来的资金瓶颈
公司所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依托于技术创新,而技术的开发与升级对资金和人力的投入要求较高。资金供应瓶颈将直接影响公司技术研发和人才储备。另一方面,公司业务通过工程承包模式开展,该模式需要较强的资金垫付能力。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需要资金加强技术开发、推进省外分支机构建设以及提高大型智慧城市项目的承接和开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质水平和综合实力。然而作为民营企业,相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等,公司在融资渠道拓展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公司有可能面临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形,因此资金瓶颈的存在将遏制公司的持续创新及业务发展。
②省外市场有待进一步拓展
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单凭技术、产品品质和价格等优势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前期的市场开拓和后期的升级维护服务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但由于公司目前的综合资源有限,公司业务主要集中于浙江地区,省外市场仍处于导入期,公司整体省外业务规模仍旧较小,省外市场依旧需要加大开拓力度,公司面临新市场的开拓的压力。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900.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网上发行1,900.6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91%,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167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三)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拟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8元/股。
(四)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发行日,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五)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七)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三、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3.18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截至2022年2月18日(T-3日)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57.96倍。
本次发行价格33.18元/股对应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2.9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华是科技”,申购代码为“301218”。
(四)本次网上发行对象
2022年2月23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在2022年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2022年2月21日,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新股申购条件。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为1,900.65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2年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将1,900.65万股“华是科技”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卖方”。
(六)申购规则
1、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9,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上限。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2月2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2月23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2月25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19,0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4、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并已开通了创业板市场交易。
2、计算市值和可申购额度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2月2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由按照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2年2月23日(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2年2月24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2年2月24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2年2月24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2月25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2年2月25日(T+2日)公告的《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2年2月25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本次网上发行的股份登记工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3月1日(T+4日)公告《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披露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十二)中止发行
1、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3)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4)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缴付资金加算利息返还投资者。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2、中止发行的措施
2022年2月28日(T+3日)16:00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统计网上认购结果,确定是否中止发行。如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尽快公告中止发行安排。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股份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十三)余股包销
网上申购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3月1日(T+4日)将余股包销资金与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发行费用
本次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2日
什么情况,A股最强板块突然刹车,大牛股纷纷熄火,倒车接人还是高位见顶?
最近锂电池、新能源产业链概念可以说是两市最亮的仔,但是今天,它们也要不行了,从小甜甜变成了牛夫人,这可如何是好,见好就收还是趁机抄底?
01
最强板块刹车,10倍大牛股触发核按钮
如日中天的锂电、新能源汽车板块今天开始下行,锂电第一牛股,一年10倍的石大胜华触发核按钮,上午一度大涨超9%,下午直奔跌停板,球友直呼,上个厕所的功夫几十万就没了。
另外,市值7000亿的新能源汽车龙头比亚迪大跌超7%,小康股份跌超9%、北汽蓝谷、长城汽车等跌超5%。千亿市值的巨头先导智能、天赐材料、天齐锂业、华友钴业等都纷纷大跌。
对于新能源产业的突然刹车,雪球哥做了一个投票,看看球友们的意见。
61%的球友表示,整理而已,最近涨得太猛了需要歇歇。
23%的球友表示,早该熄火了,市梦率高的离谱!
16%的球友表示,不管咋样,趁机上车,好赛道永不套人。
球友@one-tenth:新能源、白酒与医药的未来就是今天的平安。两年前,平安与万科几乎作为雪球上价投必备的两只股票,几乎人手必备。而现在高估企业亦是如此,人们喜欢用成长性来解释它,但大家不妨想想,现在的成长性真的能覆盖其几百倍的市盈率吗,利润翻了十倍后还能有现在的增长速度吗?如果不能,即使利润翻了十倍,可能你还是亏钱的,因为它的估值也会随之下降,看看现在的传统蓝筹的估值。
球友@法哥谈趋势:市场最热的无疑是锂电池,涨了那么多今天跟着大盘一块调整反而是好事,我认为今天是个黄金坑,不过也随时做好了止盈止损的准备,今天买的,明天再跌我会出局一部分,以防大回撤。而我买锂电池的逻辑很简单,你现在觉得市场有新的题材走出来了吗?
02
面板龙头京东方A,业绩暴涨1000%
2200亿面板龙头京东方A昨晚披露2021年上半年业绩预告,预计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25亿元-12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01%-1018%。
对于此次业绩暴增,京东方解释主要有3点原因:
1、2021年上半年,半导体显示行业持续保持高景气度。受益于需求持续旺盛和驱动IC等原材料紧缺造成供给持续紧张,行业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IT、TV等各类产品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
2、上半年,公司成熟产线保持满产满销,LCD主流应用市占率继续保持领先,产品结构进一步改善,高端产品占比明显提升,盈利能力继续提升,经营业绩增长显著高于价格涨幅,行业龙头优势进一步体现。
3、2021年以来,公司进一步推动实现“1+4+N”航母事业群框架的搭建,显示事业、传感器及解决方案事业、Mini-LED事业、智慧系统创新事业和智慧医工事业快速发展,继续向半导体显示产业链和物联网各应用场景价值链延伸。
但今天开盘,京东方的股价并没有大涨封板,而是高开低走,截至收盘涨2%左右。
球友@股票老中医:“三无”京东方,130万大军把守2200亿市值!无庄!一年没上过龙虎榜,大小游资都绕着走,北向的持仓几乎是跟着股价走。无质押!*的股东是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听这名字就是不差钱的主,翻了资料,没有质押历史。无好评!进过京东方股吧,您就找吧,对于股价的表现几乎都是负面的。这符合行为金融学理论,通俗说就是爱之深、责之切。
京东方这股票盘踞了A股最多散户,130万大军守护2200亿市值,今年上半年净利润10倍的增长也是对得起股东。对于这种散户大票,就一个方针:降低预期,保持激情!
03
顺丰业绩下滑8成,利空出尽?
快递一哥顺丰昨晚也发布了上半年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3亿元至-4亿元,其中第一季度扣非净利润为-11.3亿元,第二季度预计扣非净利润为 6亿元至 7.3亿元,环比增加17.38亿元-18.68亿元,业绩环比好转。
对于业绩变动原因,第一季度亏损较多,主因推动建设数字化供应链投入多,导致公司成本阶段性承压;同时,经济型快递产品增长较快,因该部分产品定价偏低,一定程度影响整体毛利率水平;响应就地过年倡导,春节期间人员成本增加。
对于二季度业绩好转,加强线路资源整合优化,促使部分产能瓶颈得到缓解,资源利用率、营运效能等环比稳步回升。同时加强成本精细化管控,伴随业务量的增长带动固定资产成本摊薄,规模效应有所体现。此外,在第二季度生鲜时令旺季助推下,盈利性较好的时效快递业务量环比回升。
今天盘中,顺丰一度涨超8%,但随后开始回落,截至收盘涨4.1%。
球友@E727-:我家是做货运的,2020年,由于疫情货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免费,这一政策是*的,我爸做货运27年,第一次有这政策。政策优惠很大程度上是被第三方物流占了,也因此,去年虽然疫情,但家里生意的效益特别好,利润从没有这么可观过,当然到大概六七月份政策停止,生意又恢复原样,利润率下滑。
行业方面,在我眼里,物流真的算不上好生意,一方面是人工成本、地租等成本端压力超出想象的大,另一方面是利润端腹背受敌,比如你做淘宝,连店铺都举步维艰,怎么会有多余的利润给你物流方?当然物流不仅电商,但其他领域,冷链、医药、快运,在我的认知里,只有两句话可以形容,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二是吃力不讨好。
回到顺丰本身,顺丰2020年利润高,很大程度上可能依赖于当时的政策优惠,我还记得去年那段时间,仅仅三四个月左右的政策窗口期,赚的钱就抵得上之前一年多两年的利润,所以顺丰此时利润的下滑,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04
每个人身上都有茅茅,大家一起割茅茅?
中国平安、恒瑞医药股价再创新低,今年以来,偏好低估值价值股的投资者非常郁闷,买入中国平安、万科A、格力电器,恒瑞医药、海螺水泥、三一重工等茅指数成分股,眼看着新能源赛道赚得盆满钵满,自家股票市值还在不断失血。
很不幸,中国平安、万科A、恒瑞医药今天又是下跌以来新低,抄底的投资者,也没想到,地板底下还有地下室。中国平安、恒瑞医药一度跌3%,去年底今年初跌下来,跌幅近40%。
难怪有人吐槽,千万不要对炒股的人说,祝你一路平安。
如此现象,大家不禁开始讨论,说好的低估值股票,怎么感觉比高估值风险还大?
球友@船长Zzz:巴菲特说,持有一只低估的股票五年还没涨的话,那大概率不是市场先生错了,是你错了,意思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低估的股票最多五年就该价值回归了。而我,持有中国建筑四年了,业绩年年增长,分红年年增长,估值年年新低,什么时候价值回归尚且不知。然而我依然爱着他,再给他一年时间吧。
球友@robertochen: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年增速是30%,30倍估值你买入,三年以后收益率会是120%,期间可能低估的时候20倍,高估的时候40倍,这些都和你无关,长期持有你赚的是企业成长价值,不是赚谁谁谁的钱!这个我们进入股市最基础的知识!
球友@蜗牛追宝马:长期投资的落脚点应该就是业绩的持续良性增长,而不要期望在估值波动上赚钱。对于长期投资者,从时间的角度持有低估值低增长的企业比高估值高增长的企业更危险,因为前者多数时候会成为价值陷阱,做了时间的敌人,而后者虽然相对高估,但很可能会是时间的朋友。
所以不要企图赚估值低估的钱,而应该以相对合理的价格去选择长期持续增长的*企业。除非你能证明低估值的企业低增长会被证伪,这就需要投资者拥有非常好的洞察力,我认为一般人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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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67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0年6月12日
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 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创业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和相关业务细则;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三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三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披露细则或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以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以及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第四十条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第四十二条 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以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三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六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同步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以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报价剔除比例、发行价格确定、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网下配售锁定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应当同时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接受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二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规则体系,制定股票发行注册并上市的规章规则,依法批准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业务规则,并监督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持续关注交易所审核情况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等相关工作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审核工作文件,列席相关审核会议。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按一定比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等相关工作进行抽查。
对于中国证监会在检查和抽查等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易所应当整改。
第五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行上市监管全流程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对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六十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发行上市审核部门、发行承销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参与发行上市审核的人员,不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益往来,不得持有发行人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接触。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总结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监管的工作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二)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三)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一年到五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控制的下属单位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对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到三年,或者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规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三个月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四)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保荐代表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三个月至三年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第*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三个月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八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三个月到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负责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保荐业务、发行承销自律监管规则,对保荐人、承销商、保荐代表人、网下投资者进行自律监管。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对发行上市过程中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符合《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但公司形式可以适用其注册地法律规定;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红筹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适用《若干意见》“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同时废止。
12月24日,小编了解到,新三板企业鼎欣科技(870840.NQ)于近日发布了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验收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欣科技”)于2020年9月18日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辅导机构”)签署了《辅导协议》。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鼎欣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机构,于2020年9月18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了鼎欣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并于2020年9月24日获得北京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于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9日完成了第一期辅导工作。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从创业板变更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辅导备案公告》,拟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计划变更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辅导变更申请材料,辅导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辅导工作的验收工作完成函》,公司在辅导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导下已通过北京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鼎欣科技于2017年3月8日挂牌新三板,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及行业解决议案服务提供商,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是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研发与服务以及为多个行业提供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解决方案。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992.31万元、4381.67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5.50%、18.79%,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
同时,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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