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设立(lme铝期货实时行情)基金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2022-06-26 16:24:26 基金 yurongpawn

基金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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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今年以来,基金净值曾遭遇重挫,公募基金行业随之迎来巨大考验。在“大考”面前,公募基金行业迎难而上,资产管理总规模登上25万亿元新台阶。

据《证券日报》

22只百亿元量级基金诞生

爆款自带三大特征

今年以来,虽然投资者对新基金的认购热情起伏不断,但总体来看仍延续火爆态势。

年内提前结束募集并启动比例配售的新基金产品多达141只。这些爆款产品大多是由头部基金公司主推,既有渠道和口碑优势,也有基金经理长期良好业绩做“护城河”。此外,此类产品首募规模也较大。其中就包括耳熟能详的南方兴润价值一年持有、广发均衡优选、易方达竞争优势企业等百亿元量级新基金。

数据显示,年内首募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基金产品共有22只,少于2020年的40只以及2019年的26只。

值得注意的是,年内百亿元爆款基金主要体现三方面特点:一是仍聚集在广发基金、易方达基金等头部基金公司,在实力雄厚的投研能力及销售背景下,甚至有1只新基金认购金额超过千亿元(1月份发行的易方达竞争优势,认购规模达2398.57亿元);二是债基纷纷脱颖而出,在“固收+”策略迎资金热捧背景下,年内百亿元基金中有四成产品是债基;三是九成百亿元基金都诞生在上半年。有业内人士向

回顾过去十年公募市场百亿元新发基金数量:2020年为40只、2019年为26只、2018年为14只、2017年为8只、2016年为12只、2015年为20只、2014年为5只、2013年为3只、2012年为13只、2011年无。由此可见,2021年,仍然算是百亿元新基金发行“大年”。

一位北京地区的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对《证券日报》

今年新成立1847只基金

创年度历史新高

单从提前结募并启动比例配售来评定公募基金发行的火热还不够全面,新基金的成立规模也是重要的参考标准之一。

今年以来,公募发行市场延续“逢低布局”节奏,密集发行新基金产品。据Wind资讯数据显示,年内公募基金市场共成立1847只基金产品,比去年全年增加466只,创下年度历史新纪录;合计募集规模高达2.95万亿元,与去年全年募集规模仅差1727亿元。

但单只新基金的首募规模较去年明显下滑。《证券日报》

回溯基金发行历史可以发现,2015年是基金发行规模快速增长的源头,达到1.29万亿元。而在此之前年度平均募集规模均保持在3000亿元左右。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发行数量激增主要是因为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阶段性机会、基金发行制度改革落地、大批创新产品出现等因素共同推动所致。此外,监管部门也在2021年多次发行行业规范管理“新规”,确保指数基金等新基金产品规范发展。

权益基金再挑大梁

多款创新产品助推发行

权益基金的募集规模仍然挑起了今年新基金发行市场的大梁。据Wind资讯数据显示,2021年共有1353只权益基金成立,占新成立基金总数的七成;募集规模达到1.68万亿元,占新基金募集总规模的六成。

一般情况下,新基金的建仓时间在1个月至2个月之间,这也就意味着若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约60%计算,随着新基金的持续建仓入市,投资者将向股市带去约1万亿元的“资金弹药”。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公募基金在产品创新上的多次突破,为新基金发行市场助力良多。首先是万亿元量级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成果――基础设施公募REITs。6月21日,首批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式上市,此后运行平稳,如今公募REITs已进入常态化发行,合计已有11只产品,首募规模达76亿元。

其次是指数基金。今年多只首批创新类指数基金产品上世,例如期现联动产品MSCI中国A50ETF及联接基金、“双创”指数基金、风电、稀土、有色金属等相关细分行业主题ETF等。同时,增强型ETF基金与ETF联接基金也纷纷强势来袭。在ETF基金发行市场迅速发展背景下,国内权益类ETF规模*突破万亿元大关。

再者是公募FOF基金。今年可谓是公募FOF基金快速发展的元年。全年新成立的公募FOF基金达91只,首募规模超过1160亿元,这也标志着公募FOF基金正式驶入发行“快车道”。

此外,在同类新基金发行的助推下,“固收+”基金规模也屡创新高;首批养老理财产品受热捧……2022年大幕将启,公募基金行业即将进入发展机遇期。业界有声音认为,新基金发行市场在资金热捧态势下,应聚焦投资主业,持续提升投资管理能力。而如何平衡基金规模、结构与发展质量之间的关系?如何真正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和上亿家庭财富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公募基金行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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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流程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第一节募集与设立概述

一、募集的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募集是开展基金投资业务的开始,也是必要前提。只有募集到充裕、稳定的资金,才能够保证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设立和健康运行。募集到的资金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投向特定投资对象,承担风险,产生收益,并按约定进行利益分配。

从募集主体机构的角度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可以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所谓自行募集,就是由管理人自行拟定基金募集推介材料、寻找投资者的基金募集方式。

委托募集则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者并完成资金募集工作。

二、设立概述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行为即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型、合伙型以及信托(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基金有不同的设立要求。

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通常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流程。

信托(契约)型基金不是企业实体,无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根据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信托契约设立。按照现行规则,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完成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基金募集和设立的区别

基金的募集是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过程,主要考虑募集渠道、募集对象募集过程合规性等问题。

基金的设立是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过程,主要考虑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架构、登记备案等问题。

第二节募集对象

一、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也就是投资者,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和基金资产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是:养老基金、母基金、大学基金会、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富有的个人或家族。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包括: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社会保障基金、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一)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包括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养老基金基于投资风险和期望收益的平衡考虑,通常会将一定比例的资金配置到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养老基金的规模很大,是股权投资基金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母基金

作为股权投资行业专业化细分的产物,母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其在基金的筛选、投资组合的分配与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监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在国外股权投资基金中,母基金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大学基金

会大学基金会是国外股权投资基金重要的机构资者,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大学基金会起源于欧美,其中又以美国的大学基金会最为典型。作为非营利基金会,大学基金会为了保持学校的运作而设立,其流动性需求不强,可以进行相对长期的投资,是稳定的机构投资者。

4.大型企业

有资金实力的大型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参与股权投资。一是自己出资,以子公司的形式进行创业投资或并购投资业务;二是作为投资者,参与专业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5.金融机构

在西方国家,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二是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基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

6.富有的个人或家族

富有的个人或家族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通常也会考虑将一定比例的可投资资金配置到股权投资基金这一资产类别当中。富有的个人和家族一般作为基金投资者而不是管理人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中。

(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母基金

母基金通过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权投资基金中,使投资组合实现多样化,从而降低投资的整体风险。由于母金通常与很多业绩*的股权投资基金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一些资源有限的投资者会选择通过母基金参与到一般情况下较难进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当中。近年来,母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重要的投资者。

2.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母基金。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创业和创新的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大幅度增加,政府引导基金也已经成为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重要投资者。

3.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国*的养老基金。根据财政部和人社部的授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将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目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总金额并不高。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成熟以及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放松,未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资金量有着较大的增长空间。

4.金融机构

随着监管规则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天然适合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的推进,商业银行的资金将有望有序进入创业投资基金领域。证券公司目前主要通过设立投资管理子公司进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业。基金子公司主要通过资管计划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

5.工商企业

工商企业是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注册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人民币基金越来越多。我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不同类型的企业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趣不断增加,并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6.个人投资者

因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的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时间不长。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主要为企业家、大型企业高管、娱乐及体育明星等。

二、合格投资者制度

(一)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属于委托受托关系,基金管理人负责进行基金的投资决策,但投资资金主要由基金投资者提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居于信息优势地位,掌握着关于基金投资项目质量、投资风险、投资业绩等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信息;而基金投资者通常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从事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基金投资者不利的“败德”行为,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当股权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时,无法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机制约束基金管理人,“败德”行为可能发生得更多。因此,不少国家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往往资本更为雄厚、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更强、专业知识更为丰富,对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具有较强的筛选、判断及监督能力。在此基础上,辅以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信息的制度,才能较好地保护基金投资者。

(二)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合格投资者制度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大萧条”发生后,美国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构,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均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豁免注册,其中的条件之一就是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西方国家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经历了一些变化,现行合格投资者标准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原则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二是要求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某一*要求;三是根据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判断其风险承担能力;四是认可某些持有特定金融牌照(如商业银行)或其他大型专业投资机构(如养老基金)及其*管理人员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我国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与其他主要国家的标准大致类似。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募集方式和流程

一、募集方式

(一)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自行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自行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委托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1.自行募集

自行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应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应指导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同时,请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在投资者全面知悉风险且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所投资特定基金的风险的情况下,签字确认。

2.委托募集

委托第三方机构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基金销售资质和专业基金销售服务团队的机构代为募集,并与代销机构签署书面协议,要求其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制度和募集规定,履行对投资者的评估和投资者风险确认程序。目前,我国要求代销机构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指的是通过公开渠道向非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

非公开募集指的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渠道进行非公开推介基金产品的行为。在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

二、募集流程与主要资料

(一)募集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

募集筹备期基金路演期投资者确认协议签署及出资---撰写私募备忘录---会晤潜在投资者---分发私募备忘录---准备募集推介资料---准备基金条款书---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展开(反向)尽职调查、提供(反向)尽职调查资料---基金投资谈判---履行募集合规程序---签署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

1.募集筹备期

基金管理人撰写基金私募备忘录(PrivatePlacementMemo,PPM)并与可能投资的潜在投资者举行会晤,评估、筛选准备定向路演的对象。

2.基金路演期

基金管理人需准备募集推介资料并分发私募备忘录,路演的方式可包括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等。如需要,基金管理人也会在募集筹备和路演阶段向重要的潜在投资者提供基金条款书,类似项目投资时的投资条款清单,作为下一阶段基金商务谈判的基础。

3.投资者确认

基金管理人向达成意向的潜在投资者提供(反向)尽职调查材料,潜在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展开(反向)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在此阶段需要鉴别主要基金投资者并就最终条款展开预先谈判,谈判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

4.协议签署及出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确定募集结束日期,传阅最终文件并签署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此阶段,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履行的程序和募集结束时的基金状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目前,我国要求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的募集需履行的程序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非强制)等步骤。

(二)募集所需主要资料

1.私募备忘录(PPM)

私募备忘录类似于“招股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撰写的说明自身优势和投资计划的文件,用于招募基金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潜在投资者主要依靠PPM来获得基金的信息,通常将其作为决策是否参与基金的关键信息来源。PPM通常包含如下必要内容:基金的规模、存续期和预计封闭时间;基金管理人在管基金情况摘要;机构和基金的投资理念,包括投资策略和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投资管理团队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介绍;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描述;重要基金条款,包括分配机制、管理费及管理人投入等。

2.募集推介资料

募集推介资料是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关于特定基金产品的推介说明资料,相较于私募备忘录,募集推介资料重点描述募集中基金的基本情况,内容更为简明,但基金管理人也需要保证募集推介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反向)尽职调查资料是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由基金管理人准备和提供的关于基金管理人的一系列说明资料,内容通常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和重要制度、历史基金或项目业绩、核心团队成员信息等。

4.基金条款书

在一些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会准备基金条款书对重要潜在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基金条款进行描述,作为双方后续进行商务谈判的基础,以下列举了基金条款书中常见的基金条款。

(1)经营/投资范围条款:由于股权基金的投资本身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通常会明确约定投资期、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循环投资等相关条款。

(2)运营成本条款:管理费是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成本中的重要组成,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数额一般为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计提方式也可进行商务约定。除了按照资金承诺比例收取管理费外,还可以采用基于金运营预算的收费机制。

(3)利润分配条款:业绩报酬机制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激励措施,因此以业绩报酬机制为核心的利润分配条款通常成为募集谈判的重要条款,可能包括收益分配方式、门槛收益率、追赶方式、业绩报酬比例、回拨机制等内容。

(4)资金承诺:资金承诺(或称为认缴规模)是基金投资者所承诺的要投入一只基金的总的资金额度,基金投资者在作出承诺的时候,往往要求基金管理人也承诺投入资金。

(5)缴款安排:在股权投资基金中,承诺的投入资金通常并非一次性汇入基金账户,目前通行的惯例是在需要进行投资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出缴款要求(CapitalCall)。

(6)退出与份额转让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周期通常较长,基金管理人通常希望就募集时设定的基金经营期限和规模稳定运行,因此会和投资者之间就基金扩募与缩募、份额退出份额转让、基金清算等进行限制和约束。

三、募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是自行募集还是委托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机构都应保证募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源上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管理,从募集阶段开始就需要对基金投资者投向基金的资金与财产安全承担责任与义务,从原则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募集机构在募集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风险提醒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并按照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与确认等相关责任;

(二)募集机构在募集阶段应与基金投资者关于基金合同及附属文件充分沟通,并就法规可能影响的基金合同生效程序进行客观描述;

(三)募集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并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确保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不被用于进行非法交易等;

(四)募集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以保障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与分配账户安排、基金托管安排等。

第四节组织形式选择

一、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和信托(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逐步丰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通过相应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适应股权投资基金运作。

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引的完善,信托制度与股权投资业务的结合度逐步提高,使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4日进行了修订)以及后续专门针对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

2012—2013年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符合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进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投资,从而将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扩充到资产管理计划中。

从监管角度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经历了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到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演进过程。但是,无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时期的监管规则,还是现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法规,均规定依法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利益分配方式及基金生命周期中的现金流模式具有鲜明的特点,因此,组织形式的选择需与基金的实际运作需求紧密相关,组织形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参与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系的安排、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基金投向则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已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主,基金的资金规模通常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采用一次性募集到位的方式下如果基金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投资部署,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水平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对于公司型基金,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均不作强制性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进行适应性约定。公司型第四节组织形式选择

合伙型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可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关于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在实务中有限合伙人通常以货币形式出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通过信托契约的方式建立基金投资者出资、取得收益分配的规则,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出资安排有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多根据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便利性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从资金募集的角度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限制,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公司型基金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应当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合伙型基金,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对于信托(契约)型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但由于目前尚未能实现统一功能监管,还存在一些未按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私募类信托(契约)型基金。例如信托计划。按中国银监会现行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按现行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投资后管理与项目退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股东至上。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需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监事),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管理权限、利益分配作出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型基金的权力机构,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作为股东拥有较大权力,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层面对基金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进行决策。同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聘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聘任经理人员。在公司型基金中,既可以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运营管理,也可以聘请外部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管理,在实务中,公司型基金通常通过公司章程针对不同重要程度的投资项目约定合理的决策机制。

有限合伙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对合伙型基金而言,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汇集股权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作为基金合伙事务实际执行者的基金管理人机构,往往会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子公司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型基金通常会设置合伙人会议,但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与公司型基金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职责有着明显的差别。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则更多的是审议诸如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合伙人份额转让、合伙企业审计机构聘任等事项,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合伙人会议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信托(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控制基金决策权。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讲,基金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信托契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信托契约框架下,通常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通常也不设置投资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即使有设置,投资者也不应参与,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

(三)收益分配安排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在较长的投资期限内实施项目投资,并对投资标的进行差异化的管理退出安排,因而股权投资基金如何进行收益分配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需要约定的关键内容,其中包括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

公司型基金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税后利润分配需在亏损弥补和提取公积金之后进行,分配顺序的灵活性相对较低。为避免提取大量公积金,实务中往往将账面资本金设计成远低于实际资本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分配时,通常在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或在股份有限公司型金的股东中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不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若通过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则可以突破前述常规安排。据此,公司型基金关于管理人激励适应性安排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合伙型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说,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安排均通过契约约定,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包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需参照现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的要求,例如,关于结构化产品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所得税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税收规则是“先税后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公司型基金而言,“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中“转让财产收入”即公司型基金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获得的收入。当以债转股等方式投资时,还可能存在“利息收入”。三类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从基金投资者层面看,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投资者是公司时,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可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税;自然人投资者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案例:假设某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参与投资某境内公司型基金,根据基金分配的相关约定计算出该个人投资者某次分配金额为200000元的股息红利形式所得,机构投资者的分配金额为480000元,分配的金额源于基金所投项目的退出金额和股总分红,是基金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如有)和提取公积金(如涉及)后的分配。对于该个人投资者,此次分配按适用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20%=40000(元),此部分税金应由该公司型基金代扣代缴。对于该机构投资者,此次分配作为其免税收入,不计入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型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前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时,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下一层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案例:假设某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参与投资某境内有限合伙型基金,根据基金分配的相关约定计算出该个人投资者某次分配金额为240000元,该机构投资者的分配金额为600000元,假设前述金额为合伙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成本、亏损等扣除后的(经纳税调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分配。

案例:对于该个人投资者,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可按42000元/年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后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42000)×35%-14750=54550(元)p对于该机构投资者,此次分配应计入其企业所得税收入,适用其企业所得税税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当年应税所得即使不分配,投资者也应履行纳税义务。

3.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投资者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润,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一般也不实行代扣代缴,而是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二)流转税—增值税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取得不同形态的资本增值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第五节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合同

(一)公司型基金

合同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法律形式为公司章程,需要符合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件,同时适应股权投资业务,并符合行业合规和自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型基金的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管理人员,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应列明托管具体事项,未托管时需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通常需要列明基金运营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对基金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终止、解散及清算和章程的修订等内容则通常根据募集活动中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商务谈判落实条款,以约定基金未来运行的基本框架。

(二)合伙型基金合同

在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对基金运作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先规范。有限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由于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故还需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与股权投资业务相关,下述事项的约定为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主要包括:合伙期限(通常具体约定投资期、退出期等);管理方式和管理费;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托管事项;投资事项;税务承担事项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中需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一些选择性条款则根据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募集沟通或包含在合伙协议中,如关键人条款、投资咨询委员会条款等。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应包括:前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同时,适应股权投资业务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与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一样,信托(契约)型基金应按照自律规则的要求包含必备要件;同时,广义契约型基金的各类具体形式,均需要参照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指引文件。

二、基金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一)公司型基金的设立

设立条件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设立条件

公司型基金严格按照《公司法》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型基金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设立步骤

(1)名称预先核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特别规定为企业准备名称,并根据当地工商登记机构的流程要求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在名称核准通过后,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工商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进行设立登记事宜。

(3)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该刻制企业印章,申请纳税登记,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等。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公司型基金则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有生产经营场所;(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合伙型基金应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各地工商登记机构的要求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设立步骤。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的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各类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完成前述设立程序后,在现行自律规则下,应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设立后的限定日期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




基金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第六章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一节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的募集程序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四个步骤。

(一)基金募集申请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②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③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④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⑤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⑥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⑦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明确、合法、准确、真实)

①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②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④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⑤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⑥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⑦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⑧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我国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的募集,必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

①基金募集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其中,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文件是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设立基金的申请注册文本,还未正式生效,因此被称为草案。对于复杂或者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基金的特征与风险,要求基金管理人补充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授权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技术准备情况和主要业务环节的制度安排等文件。

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在基金注册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基金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合规性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创新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也可就特定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安排、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及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时参考。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不断推进基金产品注册制度改革,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并将注册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适用于简易程序的产品包括常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理财基金和交易型指数基金(含单市场、跨市场/跨境ETF)及其联接基金。分级基金、基金中基金(FOF)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产品暂不实行简易程序。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的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2、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3、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人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规模要求:封闭式基金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需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程序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发起资金的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基金的认购

(一)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1、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步骤

在哪里买:投资人认购开放式基金,一般通过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直销&代销)

购买前提:投资者进行认购时,如果没有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需提前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户是基金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和变动情况的账户。

认购步骤:

(1)认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请时,须填写认购申请表,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一般情况下,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退回投资人资金账户。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2、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即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请时,不是直接以认购数量提出申请,而是以金额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认购结束后,再按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并考虑认购费用后将申请认购基金的金额换算为投资者应得的基金份额。

不是买多少份,而是买多少钱的

3、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率和收费模式

在具体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会针对不同类型的开放式基金、不同认购金额等设置不同的认购费率。目前,我国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一般按照认购金额设置不同的费率标准,*一般不超过1.5%,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通常在1%以下,货币型基金一般认购费为0。

在基金份额认购上存在两种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购费用的付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购基金份额时不收费,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才支付认购费用的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设计的目地是为鼓励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基金,因为后端收费的认购费率一般会随着投资时间的延长而递减,甚至不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投资人填写认购申请表,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款,已受理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确认:投资人T日提交申请,T+2日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如认购申请无效,资金退回,认购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结束后才能确认。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方式和费用

认购方式:认购申请时,按金额认购,结束后再将金额换算成投资人应得的基金份额。

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后端收费: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股票基金:前端收费模式,根据认购金额设置不同的费率标准,一般*不超过15%;后端收费模式,一般按照持有期限设置,持有期限越长费用越低。

债券基金:债券基金有两类,一类收取认购费,一般不超过1%,一类不收取认购费,而在成立后收取销售服务费。

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不收取认购费。

(二)封闭式基金的认购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一般会选择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代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在发售方式上,主要有网上发售与网下发售两种方式。

网上发售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发行方式。

网下发售方式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向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

目前募集的封闭式基金通常为创新封闭式基金。创新型封闭式基金按1.00元募集,外加券商自行按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方式进行。

封闭式基金认购的特点

发售方式:网上发售: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网下发售: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向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

认购价格:按1.00元募集、外加券商自行按认购费率收取的认购费

认购程序:1.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

2.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

3.以“份额”为单位提交认购申请

(三)ETF和LOF份额的认购

1.ETF份额的认购

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不同,根据投资者认购ETF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ETF份额的认购又可分为现金认购和证券认购。

现金认购是指用现金换购ETF份额的行为

证券认购是指用指定证券换购ETF份额的行为投资者一般可选择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以及证券认购等方式认购ETF份额。

场内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发售代理机构(证券公司)以现金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网上定价发售。

场外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证券公司)以现金进行认购。

证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证券公司)对指定的证券进行认购。

投资者进行现金认购时需具有沪、深A股证券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进行证券认购应开立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沪、深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不能参加与证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者进行证券认购时需具有沪、深A股证券账户。

ETF份额认购的特点

认购方式:现金认购:场内现金认购和场外现金认购

证券认购

认购开户:场内现金认购:具有沪、深A股证券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场外现金认购:具有沪、深A股证券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认购:沪、深A股证券账户

认购渠道: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点

基金管理人营业网点

2.LOF份额认购

目前,我国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LOF业务,因此,本部分关于LOF的介绍主要以深证证券交易所LOF的相关规则为准。

LOF份额的认购分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场内认购LOF份额,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场外认购LOF份额。

场内认购LOF份额,应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证券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场外认购LOF份额,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账户。

LOF份额认购的特点

认购方式:场外认购: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场内认购: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认购开户: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证券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场外认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账户

认购渠道: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四)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

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与一般开放式基金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开户、认购、确认三个步骤。

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渠道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类似。在募集期间内,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因而与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相比,在募集认购的具体规定上有如下几点独特之处:

(1)发售QDII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

(3)QDII基金份额除可以用人民币认购外,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机构。

QDII基金份额认购的特点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

计价货币:人民币、美元或其他外汇货币

(五)分级基金份额的认购

我国分级基金的募集包括合并募集和分开募集两种方式。

合并募集,是投资者以母基金代码进行认购。募集完成后,场外募集基础份额不进行拆分,场内募集基础份额在募集结束后自动分拆成子份额。

分开募集,是分别以子代码进行认购,通过比例配售实现子份额的配比。

目前我国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仅限于债券型分级基金。

与LOF类似,分级基金的认购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目前,我国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场内认购分级基金份额。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场内认购分级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场外认购分级基金份额。

第二节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一、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条件

申请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经由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必须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办理资金账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已经办理的股票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到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根据当前中登公司账户业务规则,每个有效证件在同一市场可以开立3个封闭式基金账户。每位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资金账户。

(三)交易规则

封闭式基金发行结束后,不能按基金净值买卖,投资者可委托券商(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二级市场)买卖,直到到期日。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公众节假日除外)

每天9:30-11:30,13:00-15:00。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封闭式基金的报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

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买入与卖出封闭式基金份额,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基金单笔*数量应当低于100万份。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基金上市首日除外)。

同时,我国封闭式基金在达成交易后,二级市场交易份额和股份的交割是在T+0日,资金交割是在T+1日完成。

(四)交易费用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5%(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该佣金水平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上海证券交易所无此规定),起点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该项费用由证券登记公司与证券公司平分。目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特殊业务处理

(一)封闭期及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

封闭期: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可有一段短暂的封闭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申购。

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认购与基金申购略有不同,一般区别在于:

①认购费一般低于申购费,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一般会享受到一定的费率优惠。

②认购是按1元进行认购,而申购通常是按未知价确认。

③认购份额要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确认,并且有封闭期;而申购份额通常在T+2日之内确认,确认后的下一工作日就可以赎回。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格情况下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确切的购买数量和赎回金额在买卖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交易次日或更晚一些时间才能获知。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过去一般规定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1000元;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赎回应当为整数份额。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申购和赎回份额限制逐步降低。

2.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及时间

1.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认购渠道一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前端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根据投资人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

后端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分段设置申购费,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2.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场外赎回可按份额在场外的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和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作强制要求。

3.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五)申购份额及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x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还应扣除后端认购/申购费,才是投资者最终得到的赎回金额,即: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收费金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手续费

货币市场基金手续费较低,通常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一般地,货币市场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比例不高于0.25%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六)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登记及款项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申购: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基金份额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一般而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会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具体根据基金品种和托管银行的处理速度存在不同)。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换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且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备案且披露)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是指投资者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就可以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基金份额的转换一般采取未知价法,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换基金份额数量。

由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不同,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的基金的申购费率而存在费用差额时,一般应在转换时补齐。此外,基金份额的转换常常还会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尽管如此,由于基金份额的转换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再购买另一基金,因此综合费用仍较低。

2.开放式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主要包括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三、ET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一)ETF的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ETF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ETF建仓阶段。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为方便投资者跟踪基金份额及净值变化,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以某一选定日期作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及其净值进行折算。

2.ETF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及原则

ETF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ETF份额折算的方法

案例:假设某投资者在某ETF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ETF,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13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966.45元。

(1)折算比例=(3127000230.95÷3013057000)÷(966.45÷1000)=1.07384395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1.07384395=5369.22(份)

(二)ETF份额的上市交易

ETF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ETF上市后二级市场的交易与封闭式基金类似,要遵循下列交易规则: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每15秒发布一次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尽付阙如、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三)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为“代理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代办证券公司”,可以统一称为“参与券商”)的名单。投资者应当在参与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参与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部分ETF管理人还提供场外申购赎回模式,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方式,通过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ETF。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和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除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整倍数。我国ETF的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和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场外申购和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内申购和赎回ETF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和赎回ETF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3)申购和赎回申请担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需按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时需根据申购和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单市场ETF的清算交收是按照投资者T日申购和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场内】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确定。

【场外】场外申购和赎回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

(1)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的内容。今日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的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分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分股股票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和必须现金替代。

①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分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赎回给的证券)。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可以对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a.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成交价;

b.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c.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成交价;

d.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现金替代溢价又被称为“现金替代保证”: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申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现金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必须用现金作为替代。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分证券。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该证券价格上式中:“该证券价格”行业内一般采用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也称该证券T日开盘参考价。也有采用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作为“该证券价格”的,本质上并无区别,T日预计开盘价是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成分证券的调整后的预计开盘价,一般情况下即为在该证券T-1日收盘价基础上根据该证券除权或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三、ET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三)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

④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上式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和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⑤现金差额相关内容。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T日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8.申购和赎回的暂停

出现如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和赎回;

(2)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无法办理申购和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和赎回的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四、LO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一)LOF的上市交易

LOF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申请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

(1)买入LOF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3)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即可到账(T日也可做回转交易),而赎回资金至少T+2日到账。

(二)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外: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TA系统)内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场外办理LOF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内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在场内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LOF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T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1日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卖出或者赎回。

(三)LOF份额转托管

LOF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场内到场内),或将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场外到场外)。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场内到场外),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某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到场内)。

【场内】可以申赎、可以交易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系统中。这部分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申请赎回;

【场外】可以申赎,不可以交易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TA系统中,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的场外赎回,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LOF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投资者将LOF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TA系统,自T+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自T+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LOF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LOF份额;

(2)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LOF份额。

此外,对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LOF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但一般的运作方式均为在封闭期结束后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四)LOF与ETF的区别

LOF与ETF都具备开放式基金可以申购、赎回和场内交易的特点,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

(1)申购和赎回的标的不同。ETF与投资者交换的是基金份额与一篮子股票,而LOF的申购和赎回是基金份额与现金的对价。

(2)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不同。ETF的申购和赎回通过交易所进行;LOF的申购和赎回既可以在代销网点进行,也可以在交易所进行。

(3)对申购和赎回限制不同。只有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投资者(基金份额通常要求在50万份以上)才能参与ETF的申购和赎回交易,而LOF的申购和赎回上没有特别要求。

(4)在二级市场的净值报价上,ETF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参考净值报价;而LOF的净值报价频率要比ETF低,通常每1天只提供1次或几次基金净值报价。

(5)基金投资策略不同。ETF通常采用完全被动式管理方法,以拟合某一个指数为目标;而LOF则是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增加了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是指数基金,也可以是主动管理型基金。

五、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同点

(1)申购和赎回渠道。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基本相同、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网站进行QDII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为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3)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原则与程序,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确定,巨额赎回的处理办法等都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类似。

(二)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区别

(1)币种。一般情况下,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和赎回,并提前公告。

(2)申购和赎回登记。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会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QDII基金而言,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因为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市场,所以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一般开放式基金有所不同,如基金规模不可超出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

六、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赎回

(一)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分开募集】

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是分别以子代码进行募集,基金成立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仅以子代码上市交易,母基金既不上市也不申购、赎回。

【合并募集】

对于以母基金代码进行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将基础份额按比例拆分为不同风险收益的子份额,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分级基金,通常是子份额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仅进行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因此,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通常是仅将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比例拆分为子份额,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础份额的形式持有。

分级基金上市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条件和交易规则。

(二)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

【分开募集】

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以子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母基金代码不能进行申购和赎回。

【合并募集】

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通常只能以母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子基金份额只能上市交易,不能单独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的基础份额可以按比例拆分为子份额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按初始份额配比比例将其持有的不同风险收益的子份额配对转换为基础份额,然后以母基金代码进行赎回。

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遵循LOF的原则和流程。

分级基金较普通基金复杂,风险更大,投资者需要具有更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2012年起,新募集的分级基金要求设定单笔认购/申购的下限: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单笔认购/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B类份额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三)分级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由于分级基金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必须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础份额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将基础份额拆分为子基金份额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第三节基金的登记

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通过设立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事实的行为。基金份额登记具有确定和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一)我国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体系的模式

(1)基金管理人自建注册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

(2)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外置”模式;

(3)以上两种情况兼有的“混合”模式。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

(3)发放红利;

(4)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

(5)基金合同或者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登记流程

基金份额登记过程实际上是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基金注册系统对基金投资者所投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进行确认、记账的过程。具体流程

T日,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机构网点传送至代销机构总部,由代销机构总部将本代销机构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汇总后统一传送至注册登记机构。

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代销机构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统一进行确认处理,并将确认的基金份额登记至投资者的账户,然后将确认后的申购和赎回数据信息下发至各代销机构,各代销机构再下发至各所属网点。同时,注册登记机构也将登记数据发送至基金托管人。至此,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登记。如果投资者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最后的确认信息将是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失败。

对于不同基金品种,份额登记时间可能不一样,一般基金通常如上所述,是T+1日登记,而QDII基金则通常是T+2日登记。

四、申购和赎回的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分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

清算是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出基金当事各方应收应付资金数额的行为。

交收是基金当事各方根据确定清算结果进行资金的收付,从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是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数据信息进行的。按照清算结果,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资金将会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转移至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或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转移至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由于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依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数据进行,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的申购(认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认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我国境内基金申购款一般能在T+2日内到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赎回款一般于T+3日内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

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资金划付更快一些,一般T+1日即可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最快可以划出当天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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