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设立(容大感光(300576)股吧)

2022-06-26 16:45:52 证券 yurongpawn

基金设立



本文目录一览:



***

***厦门12月28日电 近日,在福建厦门举办的第四届***内容科技创业大赛颁奖典礼上,人民创投、人民体育、龙元明城、赛英特资本举行签约仪式,宣布共同搭建***旗下首支聚焦体育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由***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布局体育消费、体育空间、体育科技、体育赛事等若干细分领域的优质项目。

***体育产业基金签约仪式

相关负责人表示,体育产业的蓬勃兴旺,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更对人民群众开展体育运动、增强自身体质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此次合作只是一个开始,未来各方还将与更多合作伙伴,一同探索以资本带资源、以产业促事业的融合发展新模式,不断加深、增强股权投资与地方产业发展的融合程度,为建设体育强国贡献一份力量。

据悉,人民创投作为***的股权投资平台,下一步还将布局大消费、大健康、信息技术等领域,充分发挥***的媒体融合优势,不断扩大基金管理规模。人民体育作为***垂直领域专业平台,已经在体育消费、体教融合、体医融合、数字体育、运动与健康等方向都有深入布局。未来,人民体育将与人民创投紧密携手,充分发挥***投资价值,为体育融合产业发展助力。




容大感光(300576)股吧

今日早盘,截至10:15,光刻胶板块拉升。容大感光(300576.CN)涨13.86%报49.3元,广信材料(300537.CN)涨11.16%报19.23元,惠伦晶体(300460.CN)涨10.18%报26.2元,飞凯材料(300398.CN)涨8.44%报20.68元,南大光电(300346.CN)涨8.03%报62.98元,晶瑞股份(300655.CN)涨7.72%报53.89元,雅克科技(002409.CN)涨7.69%报94.77元,高盟新材(300200.CN)涨7.60%报10.33元。

列表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涨跌幅(%)*价
1300576.CN容大感光13.8649.3
2300537.CN广信材料11.1619.23
3300460.CN惠伦晶体10.1826.2
4300398.CN飞凯材料8.4420.68
5300346.CN南大光电8.0362.98
6300655.CN晶瑞股份7.7253.89
7002409.CN雅克科技7.6994.77
8300200.CN高盟新材7.6010.33




基金设立流程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第一节募集与设立概述

一、募集的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募集是开展基金投资业务的开始,也是必要前提。只有募集到充裕、稳定的资金,才能够保证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设立和健康运行。募集到的资金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投向特定投资对象,承担风险,产生收益,并按约定进行利益分配。

从募集主体机构的角度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可以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所谓自行募集,就是由管理人自行拟定基金募集推介材料、寻找投资者的基金募集方式。

委托募集则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者并完成资金募集工作。

二、设立概述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行为即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型、合伙型以及信托(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基金有不同的设立要求。

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通常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流程。

信托(契约)型基金不是企业实体,无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根据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信托契约设立。按照现行规则,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完成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基金募集和设立的区别

基金的募集是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过程,主要考虑募集渠道、募集对象募集过程合规性等问题。

基金的设立是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过程,主要考虑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架构、登记备案等问题。

第二节募集对象

一、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也就是投资者,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和基金资产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是:养老基金、母基金、大学基金会、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富有的个人或家族。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包括: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社会保障基金、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一)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包括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养老基金基于投资风险和期望收益的平衡考虑,通常会将一定比例的资金配置到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养老基金的规模很大,是股权投资基金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母基金

作为股权投资行业专业化细分的产物,母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其在基金的筛选、投资组合的分配与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监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在国外股权投资基金中,母基金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大学基金

会大学基金会是国外股权投资基金重要的机构资者,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大学基金会起源于欧美,其中又以美国的大学基金会最为典型。作为非营利基金会,大学基金会为了保持学校的运作而设立,其流动性需求不强,可以进行相对长期的投资,是稳定的机构投资者。

4.大型企业

有资金实力的大型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参与股权投资。一是自己出资,以子公司的形式进行创业投资或并购投资业务;二是作为投资者,参与专业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5.金融机构

在西方国家,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二是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基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

6.富有的个人或家族

富有的个人或家族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通常也会考虑将一定比例的可投资资金配置到股权投资基金这一资产类别当中。富有的个人和家族一般作为基金投资者而不是管理人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中。

(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母基金

母基金通过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权投资基金中,使投资组合实现多样化,从而降低投资的整体风险。由于母金通常与很多业绩*的股权投资基金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一些资源有限的投资者会选择通过母基金参与到一般情况下较难进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当中。近年来,母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重要的投资者。

2.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母基金。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创业和创新的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大幅度增加,政府引导基金也已经成为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重要投资者。

3.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国*的养老基金。根据财政部和人社部的授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将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目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总金额并不高。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成熟以及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放松,未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资金量有着较大的增长空间。

4.金融机构

随着监管规则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天然适合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的推进,商业银行的资金将有望有序进入创业投资基金领域。证券公司目前主要通过设立投资管理子公司进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业。基金子公司主要通过资管计划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

5.工商企业

工商企业是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注册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人民币基金越来越多。我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不同类型的企业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趣不断增加,并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6.个人投资者

因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的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时间不长。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主要为企业家、大型企业高管、娱乐及体育明星等。

二、合格投资者制度

(一)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属于委托受托关系,基金管理人负责进行基金的投资决策,但投资资金主要由基金投资者提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居于信息优势地位,掌握着关于基金投资项目质量、投资风险、投资业绩等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信息;而基金投资者通常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从事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基金投资者不利的“败德”行为,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当股权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时,无法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机制约束基金管理人,“败德”行为可能发生得更多。因此,不少国家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往往资本更为雄厚、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更强、专业知识更为丰富,对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具有较强的筛选、判断及监督能力。在此基础上,辅以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信息的制度,才能较好地保护基金投资者。

(二)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合格投资者制度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大萧条”发生后,美国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构,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均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豁免注册,其中的条件之一就是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西方国家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经历了一些变化,现行合格投资者标准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原则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二是要求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某一*要求;三是根据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判断其风险承担能力;四是认可某些持有特定金融牌照(如商业银行)或其他大型专业投资机构(如养老基金)及其*管理人员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我国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与其他主要国家的标准大致类似。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募集方式和流程

一、募集方式

(一)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自行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自行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委托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1.自行募集

自行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应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应指导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同时,请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在投资者全面知悉风险且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所投资特定基金的风险的情况下,签字确认。

2.委托募集

委托第三方机构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基金销售资质和专业基金销售服务团队的机构代为募集,并与代销机构签署书面协议,要求其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制度和募集规定,履行对投资者的评估和投资者风险确认程序。目前,我国要求代销机构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指的是通过公开渠道向非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

非公开募集指的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渠道进行非公开推介基金产品的行为。在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

二、募集流程与主要资料

(一)募集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

募集筹备期基金路演期投资者确认协议签署及出资---撰写私募备忘录---会晤潜在投资者---分发私募备忘录---准备募集推介资料---准备基金条款书---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展开(反向)尽职调查、提供(反向)尽职调查资料---基金投资谈判---履行募集合规程序---签署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

1.募集筹备期

基金管理人撰写基金私募备忘录(PrivatePlacementMemo,PPM)并与可能投资的潜在投资者举行会晤,评估、筛选准备定向路演的对象。

2.基金路演期

基金管理人需准备募集推介资料并分发私募备忘录,路演的方式可包括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等。如需要,基金管理人也会在募集筹备和路演阶段向重要的潜在投资者提供基金条款书,类似项目投资时的投资条款清单,作为下一阶段基金商务谈判的基础。

3.投资者确认

基金管理人向达成意向的潜在投资者提供(反向)尽职调查材料,潜在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展开(反向)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在此阶段需要鉴别主要基金投资者并就最终条款展开预先谈判,谈判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

4.协议签署及出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确定募集结束日期,传阅最终文件并签署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此阶段,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履行的程序和募集结束时的基金状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目前,我国要求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的募集需履行的程序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非强制)等步骤。

(二)募集所需主要资料

1.私募备忘录(PPM)

私募备忘录类似于“招股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撰写的说明自身优势和投资计划的文件,用于招募基金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潜在投资者主要依靠PPM来获得基金的信息,通常将其作为决策是否参与基金的关键信息来源。PPM通常包含如下必要内容:基金的规模、存续期和预计封闭时间;基金管理人在管基金情况摘要;机构和基金的投资理念,包括投资策略和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投资管理团队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介绍;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描述;重要基金条款,包括分配机制、管理费及管理人投入等。

2.募集推介资料

募集推介资料是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关于特定基金产品的推介说明资料,相较于私募备忘录,募集推介资料重点描述募集中基金的基本情况,内容更为简明,但基金管理人也需要保证募集推介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反向)尽职调查资料是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由基金管理人准备和提供的关于基金管理人的一系列说明资料,内容通常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和重要制度、历史基金或项目业绩、核心团队成员信息等。

4.基金条款书

在一些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会准备基金条款书对重要潜在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基金条款进行描述,作为双方后续进行商务谈判的基础,以下列举了基金条款书中常见的基金条款。

(1)经营/投资范围条款:由于股权基金的投资本身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通常会明确约定投资期、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循环投资等相关条款。

(2)运营成本条款:管理费是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成本中的重要组成,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数额一般为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计提方式也可进行商务约定。除了按照资金承诺比例收取管理费外,还可以采用基于金运营预算的收费机制。

(3)利润分配条款:业绩报酬机制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激励措施,因此以业绩报酬机制为核心的利润分配条款通常成为募集谈判的重要条款,可能包括收益分配方式、门槛收益率、追赶方式、业绩报酬比例、回拨机制等内容。

(4)资金承诺:资金承诺(或称为认缴规模)是基金投资者所承诺的要投入一只基金的总的资金额度,基金投资者在作出承诺的时候,往往要求基金管理人也承诺投入资金。

(5)缴款安排:在股权投资基金中,承诺的投入资金通常并非一次性汇入基金账户,目前通行的惯例是在需要进行投资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出缴款要求(CapitalCall)。

(6)退出与份额转让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周期通常较长,基金管理人通常希望就募集时设定的基金经营期限和规模稳定运行,因此会和投资者之间就基金扩募与缩募、份额退出份额转让、基金清算等进行限制和约束。

三、募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是自行募集还是委托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机构都应保证募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源上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管理,从募集阶段开始就需要对基金投资者投向基金的资金与财产安全承担责任与义务,从原则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募集机构在募集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风险提醒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并按照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与确认等相关责任;

(二)募集机构在募集阶段应与基金投资者关于基金合同及附属文件充分沟通,并就法规可能影响的基金合同生效程序进行客观描述;

(三)募集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并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确保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不被用于进行非法交易等;

(四)募集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以保障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与分配账户安排、基金托管安排等。

第四节组织形式选择

一、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和信托(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逐步丰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通过相应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适应股权投资基金运作。

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引的完善,信托制度与股权投资业务的结合度逐步提高,使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4日进行了修订)以及后续专门针对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

2012—2013年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符合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进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投资,从而将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扩充到资产管理计划中。

从监管角度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经历了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到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演进过程。但是,无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时期的监管规则,还是现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法规,均规定依法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利益分配方式及基金生命周期中的现金流模式具有鲜明的特点,因此,组织形式的选择需与基金的实际运作需求紧密相关,组织形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参与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系的安排、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基金投向则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已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主,基金的资金规模通常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采用一次性募集到位的方式下如果基金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投资部署,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水平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对于公司型基金,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均不作强制性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进行适应性约定。公司型第四节组织形式选择

合伙型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可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关于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在实务中有限合伙人通常以货币形式出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通过信托契约的方式建立基金投资者出资、取得收益分配的规则,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出资安排有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多根据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便利性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从资金募集的角度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限制,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公司型基金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应当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合伙型基金,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对于信托(契约)型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但由于目前尚未能实现统一功能监管,还存在一些未按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私募类信托(契约)型基金。例如信托计划。按中国银监会现行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按现行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投资后管理与项目退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股东至上。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需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监事),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管理权限、利益分配作出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型基金的权力机构,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作为股东拥有较大权力,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层面对基金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进行决策。同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聘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聘任经理人员。在公司型基金中,既可以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运营管理,也可以聘请外部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管理,在实务中,公司型基金通常通过公司章程针对不同重要程度的投资项目约定合理的决策机制。

有限合伙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对合伙型基金而言,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汇集股权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作为基金合伙事务实际执行者的基金管理人机构,往往会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子公司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型基金通常会设置合伙人会议,但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与公司型基金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职责有着明显的差别。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则更多的是审议诸如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合伙人份额转让、合伙企业审计机构聘任等事项,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合伙人会议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信托(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控制基金决策权。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讲,基金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信托契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信托契约框架下,通常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通常也不设置投资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即使有设置,投资者也不应参与,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

(三)收益分配安排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在较长的投资期限内实施项目投资,并对投资标的进行差异化的管理退出安排,因而股权投资基金如何进行收益分配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需要约定的关键内容,其中包括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

公司型基金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税后利润分配需在亏损弥补和提取公积金之后进行,分配顺序的灵活性相对较低。为避免提取大量公积金,实务中往往将账面资本金设计成远低于实际资本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分配时,通常在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或在股份有限公司型金的股东中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不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若通过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则可以突破前述常规安排。据此,公司型基金关于管理人激励适应性安排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合伙型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说,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安排均通过契约约定,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包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需参照现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的要求,例如,关于结构化产品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所得税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税收规则是“先税后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公司型基金而言,“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中“转让财产收入”即公司型基金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获得的收入。当以债转股等方式投资时,还可能存在“利息收入”。三类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从基金投资者层面看,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投资者是公司时,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可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税;自然人投资者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案例:假设某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参与投资某境内公司型基金,根据基金分配的相关约定计算出该个人投资者某次分配金额为200000元的股息红利形式所得,机构投资者的分配金额为480000元,分配的金额源于基金所投项目的退出金额和股总分红,是基金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如有)和提取公积金(如涉及)后的分配。对于该个人投资者,此次分配按适用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20%=40000(元),此部分税金应由该公司型基金代扣代缴。对于该机构投资者,此次分配作为其免税收入,不计入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型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前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时,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下一层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案例:假设某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参与投资某境内有限合伙型基金,根据基金分配的相关约定计算出该个人投资者某次分配金额为240000元,该机构投资者的分配金额为600000元,假设前述金额为合伙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成本、亏损等扣除后的(经纳税调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分配。

案例:对于该个人投资者,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可按42000元/年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后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42000)×35%-14750=54550(元)p对于该机构投资者,此次分配应计入其企业所得税收入,适用其企业所得税税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当年应税所得即使不分配,投资者也应履行纳税义务。

3.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投资者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润,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一般也不实行代扣代缴,而是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二)流转税—增值税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取得不同形态的资本增值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第五节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合同

(一)公司型基金

合同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法律形式为公司章程,需要符合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件,同时适应股权投资业务,并符合行业合规和自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型基金的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管理人员,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应列明托管具体事项,未托管时需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通常需要列明基金运营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对基金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终止、解散及清算和章程的修订等内容则通常根据募集活动中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商务谈判落实条款,以约定基金未来运行的基本框架。

(二)合伙型基金合同

在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对基金运作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先规范。有限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由于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故还需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与股权投资业务相关,下述事项的约定为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主要包括:合伙期限(通常具体约定投资期、退出期等);管理方式和管理费;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托管事项;投资事项;税务承担事项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中需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一些选择性条款则根据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募集沟通或包含在合伙协议中,如关键人条款、投资咨询委员会条款等。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应包括:前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同时,适应股权投资业务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与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一样,信托(契约)型基金应按照自律规则的要求包含必备要件;同时,广义契约型基金的各类具体形式,均需要参照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指引文件。

二、基金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一)公司型基金的设立

设立条件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设立条件

公司型基金严格按照《公司法》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型基金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设立步骤

(1)名称预先核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特别规定为企业准备名称,并根据当地工商登记机构的流程要求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在名称核准通过后,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工商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进行设立登记事宜。

(3)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该刻制企业印章,申请纳税登记,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等。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公司型基金则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有生产经营场所;(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合伙型基金应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各地工商登记机构的要求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设立步骤。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的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各类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完成前述设立程序后,在现行自律规则下,应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设立后的限定日期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




基金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章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


第一节合规管理概述

一、合规管理的含义

中国有古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合规风险的表述为金融业合规定义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标准,他们认为“合规风险是指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所谓“合规”,与“违规”相对应,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一致。因此,合规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活动,是对业务活动是否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行业自律准则等一种鉴证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可以定义为“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是否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公众投资者的基本需求等行为进行风险识别、检查、通报、评估、处罚的管理活动。”

上述相关规则包括:立法机关和证监会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适用于全行业的规范、标准、惯例等;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应当遵守的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二、合规管理的意义

从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流程看,基金的设立、基金投资管理和基金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出现的违规行为,会带来风险损失和名誉损害,加强基金的合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基金的销售管理为例,基金管理人可能违反相关法规,不但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形象,也违背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基金管理人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合规管理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控制违规风险,减少违规处罚导致的损失以及由于声誉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加强合规管理不仅对基金管理人也对基金行业具有非常长远的战略意义。

合规管理要真正发挥作用,还应确保合规独立性的存在。合规独立性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应当在体制机制、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等诸多方面独立于内部其他风险部门、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独立性原则是指合规管理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经营活动,以真正起到牵制制约的作用,是合规管理的关键性原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国际上知名银行合规管理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银行的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这一独立性概念包含四个相关要素:第一,合规部门应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第二,应由一名集团合规官(complianceofficer)或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第三,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第四,合规部门职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需的信息并能接触到相关人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这些论述对基金管理人坚持合规独立性原则有极大的启示作用。

合规独立性包括部门、机制和问责等独立性,其中合规部门的独立性最为重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主要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规管理部门在公司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在公司的合规政策或其他正式文件中予以规定;第二,在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员工特别是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其合规风险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第三,合规管理部门员工为履行职责,能够享有相应的资源,应能够获取和接触必需的信息和人员。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实质上就是“人”的独立性,直接关系到合规风险能否有效揭示。

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角度来讲,保障基金管理人的合规与合规部门的独立性确有必要。根据监管规则和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和防范合规风险的要求,在基金公司内部建立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鼓励和保障合规部门独立发表合规管理意见,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使法律规则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及监管意图在基金公司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避免基金管理人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因此,加强合规管理及其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合规管理的目标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基金管理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合规运作。公司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应当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合规自律探讨和合规文化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对合规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实现合规管理的目标。

四、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主要是指合规部门和督察长在基金公司组织体系中应当有独立地位,合规管理应当独立于其他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二)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合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对违规事实进行客观评价,避免出现合规人员自身与业务人员合谋的违规行为。

(三)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指合规人员在对业务部门进行核查时,应当坚持统一标准来对违规行为风险进行评估和报告。

(四)专业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是指合规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制度,了解基金管理人各种业务的运作流程,并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变动趋势。

(五)协调性原则

协调性原则是指合规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公司其他部门及监管部门的关系,努力形成公司的合规合力,避免内部消耗。

第二节合规管理机构设置

一、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责任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可能有专门的合规部,也有可能称法律合规部,也有称监察稽核部。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督察长负责合规管理工作。

合规管理部门是负责基金公司合规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执行部门,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合规管理工作。

合规管理部门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无私,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合规管理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同样应遵守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和规定。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为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监督并提出处理建议。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督察长的管理下协助*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基金经营的影响,及时为*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3)审核评价基金管理人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一、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应在督察长的管理下协助*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4)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5)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6)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7)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8)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9)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如基金管理合规部门可就基金募集、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变动等运作情况主动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通过监管机构相关信息的反馈避免合规风险的发生。

二、董事会的合规责任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设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董事会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1)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3)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4)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考核及薪酬事项。

(5)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6)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三、监事会的合规责任

为了完成合规监督职能,基金管理人的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

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1)通知业务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1)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2)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3)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有权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协助调查。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和*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在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监事投票通过。

四、督察长的合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督察长的独立性。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

(3)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4)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

(5)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督察长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2)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督察长应当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督察长应当关注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督察长应当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基金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3)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上述情形,督察长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五、管理层的合规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①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③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要求。

经理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勤勉、审慎地行使职权,促进基金财产的高效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经理层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自主决策,不受他人干预,不得将其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股东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

经理层人员应当构建公司自身的企业文化,保持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责任体系、报告路径的清晰、完整,不得违反规定的报告路径,防止在内部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和内部员工之间出现割裂的情况。

经理层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业务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股东、本人及他人进行利益输送。

经理层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股东。经理层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经理层人员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等不当要求,应当予以抵制,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建立紧急应变制度,处理公司遭遇突发事件等非常时期的业务,并对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总经理职责的履行做出规定。经理层可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公司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六、业务部门的合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各自的业务部门设置存在差异,但是,各业务部门及其员工应当遵守合规规定。

为保证公司在从事业务行为时能遵循较高的标准,基会管理人所有员工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必须做到忠诚、诚实和公平交易,并以*水准要求自己:公司及其员工应以应有的技能勤勉尽责和谨慎行事。为追求客户合法利益的*化,公司对客户负有忠实义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必须保证给客户的所有建议和为客户进行的所有交易都是本着客户利益第一的原则;公司还必须保证为客户进行交易时,合理、谨慎地关注以保证交易对手的可靠性及交易条件在可得到的范围内为*;公司应确定客户的身份真实,了解客户的有关信息及投资目标,以备监管机构的监管。

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为向其咨询的客户提供及时、可理解的信息,以使客户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公司还应为客户提供关于其账户的完整、正确的信息。

公司应委托独立的具有良好声誉的托管人对客户资产进行托管;公司及其分公司均应与监管者、审计师和法律顾问保持坦城的合作关系,将应当向对方公开的信息及时通知他们。公司及其员工应避免陷入与客户利益冲突的情形。公司应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发生。若有发生,则必须以信息披露、内部保密规则等制度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公司不得将其自身利益不公平地置于客户之上;如果员工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及解决冲突所应采取的步骤有疑问,应先咨询监察稽核部或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行动;公司及其员工在某一业务上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不得做出影响客户利益的投资决策。

公司所有员工不得从事以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1)以任何行为欺骗或欺诈任何公司现有或将来的客户。

(2)对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该事实隐瞒会使得其陈述具有误导性质。

(3)参与任何对客户或将来的客户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实践或商业交往。

(4)参与任何操纵市场的行为。

(5)向任何其他人透露(除非是代表客户履行职责的行为)关于客户、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或与此有关的信息。

公司在市场行为和遵纪守法方面应保持*标准,公司及全体员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基金公司、部门及员工不得参与以下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包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

(4)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第三节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合规管理活动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旨在构造公司监督系统,对公司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合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涉及风脸控制、公司治理、投资管理、监察稽核等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定期传达监管要求,营造公司合规文化、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2)审核各业务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控制风险,防范商业贿赂;审核业务部门修订的制度;负责审核公司对外披露的各类信息。

(3)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检查评估基金发行及日常运作中(销售、投资、运营)各项活动的合规性,防范运作风险。

(4)梳理整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合规培训。

(5)参与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构架和业务流程再造、为新产品提供合规支持。

(6)开展法律咨询,协助外部律师共同处理公司法律纠纷以及投诉。

二、合规文化

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各部门员工都严格遵守高标准的道德行为准则,那么合规风险的管理是最为有效的。

基金管理人是典型的风险管理型企业,其风险管理特性决定了基金的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为伴,其经营过程就是管理风险的过程。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注重内涵式管理,建立一整套有效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和方法,而且在公司内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做到人人合规。所有员工都要有足够的职业谨慎,具有诚信正直的个人品行以及良好的风险意识和行为规范。公司内部要具有清晰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所有员工理所当然要为他从事的职业和所在岗位的工作负责任的氛围,进而逐步形成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文化。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文化建设在现行体制下需要管理层亲自参与和重视,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在开展业务时都能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组建内部的合规部门时,应遵循合规原则,而合规部门则应支持业务管理部门推进以职业操守为基础,建设蓬勃向上、富有活力的合规文化,从而促进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环境。同时,公司通过各种文化活动,来形成员工自觉合理的的文化环境。

基金管理人加强合规文化建设,还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合规文化建设工作足够重视。公司领导是各项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传达者,应当明确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应将合规文化建设同经营效益一齐抓,不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同时,管理层要带头践行合规文化,带头树立“合规人人有责”的思想理念,将“诚信、正直、守法、合规”理念贯穿于为客户服务的全过程,把合规理念转化为合规行动,把合规行动升华为合规文化,把合规文化打造成为合规价值,推动合规经营持之以恒,与时俱进。

二是加强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监察稽核部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良好的互动性,实现资源共享。虽然合规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持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但并不是说与其他部门之间保持*的孤立。应相互配合,达成信息的共享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应主动寻求合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并向其提供合规风险信息。合规部门要根据自己所获得的和各部门所提供的合规风险信息,用科学的手段分析评估后,向业务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是有效落实合规考核机制。将合规考核结果与员工的绩效工作和高管人员竞聘考核相结合。真正落实执行考核奖惩政策,让全体员工对合规考核处罚措施心生畏惧,进而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规矩办事。

四是积极推行全员合规理念,加强合规文化思想教育。合规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合规理念贯穿到每一业务操作环节和所办理的每笔业务中,做到全员参与,各负其责。保持“时时刻刻学合规,事事处处讲合规”,真正使合规文化无时不在,逐步形成具备特色的合规团队文化。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来促进合规文化建设。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合规文化。

三、合规政策

合规政策是基金管理人体现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实现合规目标的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合规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一)合规政策的制定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负责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定期评价各项合规政策和执行状况;若发现重大的合规问题,管理层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至少应包括:

(1)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2)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基金管理人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3)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4)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5)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6)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二)合规政策的落实

公司经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各业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司合规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或业务单元业务决策和运作的各项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定期对本部门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合规与风险控制部为合规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基金管理人面临的合规风险,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合规建议和报告。

四、合规审核

合规审核是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合规管理活动,随着基金行业合规要求的不断加强,基金行业合规审核越来越必要,其目标是把外部监督可能发现的问题及时在内部发现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合规审核能把公司可能受到的处罚降到*。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审核包含以下程序。

(一)制定合规审核机制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合规工作时,首先需要制定合规审核计划,需要列出审核的目标、步骤和流程。一旦审核开始,不能随意变更计划。一旦审核工作扩大规模,也需要及时修正审核机制。

(二)合规审核调查

基金管理人在公司内部开展合规审核时,可能出现内部人员不配合,刻意隐瞒实情,需要合规部门人员进行审核调查。合规审核调查需要利用先进的技术包括数据分析技术,但审核调查手段不能干扰公司日常的业务运作。

(三)合规审核评价

合规审核工作需要进行阶段性的评估,这种评估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将合规审核评价作为对下一次审核计划制定的重要决策依据,同时,对审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也是一种评价,以便改进合规部门的工作。

五、合规检查

合规检查的主要目标是制度、程序和流程的执行情况。无论是基金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还是投资管理,这些检查的每项内容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进行规范,合规检查主要看基金管理人业务部门是否落实了这些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合规部门的合规检查包括:

(1)公司是否独立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效制衡;董事、监事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公司相关会议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规定存档。五、合规检查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合规部门的合规检查包括:

(2)公平交易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公平交易分析的方法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公司管理的旗下不同性质基金账户之间,是否遵循了公平交易原则。

(3)重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检查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是否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五、合规检查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合规部门的合规检查包括:

(4)公司员工特别是投资、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的情况。

(5)基金公司投资决策的依据,以及公司的规定和投资决策流程是否有被突破。比如按照规定,每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权限都有一定授权,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经理的授权是否有被突破,基金经理的买卖是否突破了股票库的管理。

(6)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不同风险控制环节;是否涵盖了对各类产品、业务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是否涵盖了基金运作及公司日常管理主要的业务风险,特別是投资风险、后台运营风险和信息技术系统风险等;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子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母子公司业务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六、合规培训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问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是非常关键而敏感的问题,所以一个有效的合规管理系统是一个基金管理人所必须具备的。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信它的员工能够遵从所属国家、所属经营环境下的所有现行的法律和规范。

有效进行合规培训管理,通过一套完善的系统监控、跟踪和评估的流程,保证员工能够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的合规政策、流程规范等,从而帮助公司全面实现既定目标,有效降低运作风险,并最终使合规培训成为基金管理人降低成本的关键。基金管理人合规培训的具体内容包括: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基金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的员工守则和各项业务的合规制度;案例警示教育。这些内容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指引、风险管理经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内控评价、相关案例讲解等,也包括了解公司管理层的合规要求及经理层合规要求等。

七、合规投诉处理

随着基金管理人运作日益复杂,投诉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多,正确处理投诉,是合规管理中的重要项目。合规部门收集事实并调查准确数据以便确认真正问题所在,记录相关投诉信息并复述每一条数据,强调共同利益并且负责任地承诺解决问题,可以降低基金公司运作风险。近年来,基金管理人的投诉集中在对部分基金业绩不理想,销售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较差等方面。大多数基金公司建立了客户投诉的管理办法或处理流程等制度,建立了完整的投诉处理流程,明确了客服中心负责受理客户通过电话、传真、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提交的投诉,区分普通与重大投诉,规定了相关处理权限范围、处理流程与时限等。

第四节合规风险

一、合规风险及其种类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而导致公司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的主要种类包括投资合规性风险、销售合规性风险、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和反洗钱合规性风险。合规风险不能简单视同于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道德风险。虽然大量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缺乏合规守法意识;声誉风险则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为谋求私利故意采取不利于公司和行业的行为导致的风险。

合规风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于基金管理人的制度决策层面和各级管理人员身上,往往带有制度缺陷和治理结构缺失。所以,合规风险管理对甚金管理人来说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基金管理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资业务是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业务,投资运作部门也在基金管理人内部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带来的处罚和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投资合规性风险涉及基金管理人未按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建立和管理投资对象备选库;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从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基金收益分配违规失信以及公司内控薄弱、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基金操作失误等风险事件。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投资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有效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授权制度。

(2)通过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参数,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自动控制,对于无法在交易系统自动控制的投资合规限制,应通过加强手工监控、多人复核等措施予以控制。

(3)重点监控投资组合投资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等行为。

(4)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定义,并通过事后评估对基金经理、交易员和其他人员的交易行为(包括交易价格、交易品种、交易对手、交易频度、交易时机等)进行监控,加强对异常交易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5)每日跟踪评估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合规性指标执行情况,确保投资组合投资的合规性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6)关注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法隐含的风险,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的估值质量,对于以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特别关注影子价格及两者的偏差带来的风险,进行情景压力测试并及时制定风险管理情景应对方案。

三、销售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环节是基金市场竞争的核心,相关业务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和争抢客户,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为基金管理人带来处罚和声誉损先的讽险,称为销售合规性风险。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规定,销售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包括:

(1)对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合规审核。

(2)对销售协议的签订进行合规审核,对销售机构签约前进行审慎调查,严格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

(3)制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监督措施,防范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操守。要严格遵守投资适当性管理的法规要求,在销售基金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和服务,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4)加强销售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延时交易、商业贿路,误导,欺诈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

由于基金管理人在资本市场的特殊地位,其相关信息可能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妨碍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所以,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基金投资者形成了误导或对基金行业造成了不良声誉,受到处罚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责任制,将应披露的信息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并明确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全部责任。

(2)信息披露前应经过必要的合规性审查。

五、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是我国资本市场反洗钱的主要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性风险是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利用不同身份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受到相关处罚和损失的风险。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反洗钱合规性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风险导向的反洗钱防控体系,合理配置资源。

(2)制定严格有效的开户流程,规范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授权资格的认定,对有关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予以保存。

(3)从严监控客户核心资料信息修改、非交易过户和异户资金划转。

(4)严格遵守资金清算制度,对现金支付进行控制和监控。

(5)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的客户风险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机制。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基金设立》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基金设立、容大感光(300576)股吧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
1.与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
2.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3.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4.如果发现本网站有任何文章侵犯你的权益,请立刻联系本站站长[QQ:775191930],通知给予删除

发表评论: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
*留言

Fatal error: Allowed memory size of 134217728 bytes exhausted (tried to allocate 96633168 bytes) in /www/wwwroot/yurongpawn.com/zb_users/plugin/dyspider/include.php on lin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