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2022年目标价(西上海股票股吧)中银绒业目标价格

2022-06-27 6:02:22 证券 yurongpawn

中银绒业2022年目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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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13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所有董事均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羊绒及其制品、毛纺织品、棉纺织品、各种纤维的混纺织品及其它纺织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2019年实施了破产重整,体内生产厂房、设备等重资产全部剥离,业务单元保留东方羊绒、江阴绒耀两个贸易型公司,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成为一家为羊绒纺织产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轻资产运营上市公司。

羊绒行业属资源依托型产业,具有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和资金密集性的特点,总体规模小,竞争激烈,对经济周期和季节敏感,原料价格波动大,代加工环节利润低,加之公司重整后生产性资产剥离,股本倍增,仅依靠羊绒原料贸易和大宗商品代工贴牌,盈利压力较大。因此,公司在发展原有主营业务的同时,利用具有一定投融资经验的管理团队开展实业投资方面的业务,开拓羊绒业务以外的发展机会,构建“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营业务模式,关注、挖掘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尝试跨行业投资、并购等机会,向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转型,拓宽利润渠道,提升公司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21年是公司继2019年重整、2020年平稳过渡后继续调整经营模式、实施“双主业”发展思路的第一年。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确定了稳健经营的策略,以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1、继续抓好羊绒业务

羊绒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羊绒纺织行业,在羊绒原料收储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收储规模曾经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报告期,随着疫情后国内纺织行业逐渐复苏,羊绒纺织业也随之快速恢复,羊绒原料需求逐渐转旺。公司在2020年开展羊绒收储业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收储规模,积极开展羊绒贸易,羊绒贸易的业务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

2、通过并购进入新能源电池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并购新能源锂电池材料企业为切入点进入新能源行业。新能源锂电池材料及应用端业务为公司新进入行业,其中锂电池材料业务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换电业务为公司*投资行业。

聚恒益新材料从事等静压焙烧、等静压石墨化及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业务,经营模式为接受委托加工;锂古新能源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的生产与销售,通过租赁具备年产4200吨磷酸铁锂生产能力;上海换电业务处于初创阶段,截止报告期末已基本完成管理、运维、技术开发团队建设,市场开发进展情况良好。

为扩宽、协同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2021年12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计划投资20亿元建设8万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主要包括购买土地、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购置生产设备等资本性支出12亿元及流动资金8亿元。项目分四期实施,总建设周期预计4年,一期计划建设年产2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生产线,一期建设预计自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目前正在加紧推进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已通过政府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德阿工业园区279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其他实业投资

为构建“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营业务模式,公司持续关注、挖掘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尝试行业内以及跨行业的投资、并购等机会,报告期,公司使用资金3400万元用于投资艾德范思和宁波利维能等2家企业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349.52万元,较上年上升206.21%;营业成本35,336.55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97.02%,主营业务毛利率18.48%,较上年上升2.52%,利润总额4,564.61万元,较上年上升37.0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87.43万元,较上年上升23.80%。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期增幅较大,主要为:随着纺织行业回暖,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幅较大;本报告期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锂古新能源公司、聚恒益新材料公司亦贡献了较大的收入来源。公司报告期营业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较上期增幅较大,主要为报告期投资收购聚恒益新材料公司、锂古新能源公司,新增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业绩带来一定积极作用。

报告期销售费用474.25万元,较上年上升372.12%,主要为本期投资收购锂古新能源公司及新设控股公司玖捌贰物联销售费用增加所致;管理费用4,784.29万元,较上年上升133.96%,主要为公司本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导致管理费用增加及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管理费用增加所致;本报告期财务费用-296.52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35.67%,主要为公司本报告期银行理财额度增加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134,322.29万元,较期初增加8.42%,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16,581.94万元,较期初增加3.26%,整体资产负债规模较期初变化较小。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回购事项

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决定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8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回购期间为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43,189,1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3 %,*成交价1.45元/股,*成交价1.08元/股,已回购金额50,547,083.85元(不含佣金)。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43,189,115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2、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事项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于2021年1月22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于2021年4月27日进行换届选举,最终经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李向春、王润生、郝广利、申晨、刘京津、蒋永六位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虞世全、张刚、王新元三位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向春先生当选为董事长。公司监事会由尹成海、高海利、周航三位先生组成,尹成海先生当选为监事会主席,周航先生为职工代表监事。

3、关于投资设立成都向恒新能源材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暨增资并收购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四川锂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事项

为开拓羊绒业务以外的发展机会,构建“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营业务模式,拓宽公司的盈利渠道,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投资设立成都向恒新能源材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用于:(1)增资并收购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2)收购四川锂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详见公司于3月31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成都向恒新能源材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暨增资并收购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四川锂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5);2021年7月6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增资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于7月7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增资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2)聚恒益的增资以及股权转让手续已于2021年10月18日办理完毕,详见公司于10月20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7)。

4、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度报告披露时经公司逐项自查《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也未触及暂停上市的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经公司申请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自2021年6月7日开市起停牌1天,2021年6月8日开市起恢复交易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中绒”变更为“中银绒业”。

5、在上海投资设立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阔悬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捌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换电业务

为实现“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业战略发展方向,公司于 2021 年 3 月从新能源锂电池材料为切入点进入新能源行业,目前已进行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项目的投资、生产及运营。在上述基础上,通过对新能源行业的调研,公司认为新能源下游应用端市场具有良好发展和成长空间。2021年7月15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上海叁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上海玖捌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换电业务的议案》,本公司拟在上海投资设立上海叁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上海玖捌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三家拟设立公司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开展二轮及三轮电动车换电业务,以扩宽、协同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67)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上海叁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上海玖捌贰换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换电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8),2021年7月31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70)。

6、出售参股公司雍景羊绒股权事项

经2021年7月15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将所持参股公司雍景羊绒31.25%的股权(对应雍景羊绒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转让给内蒙古菁美羊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359.65万元,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雍景羊绒的股权,内蒙古菁美羊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雍景羊绒***股份。上述事项详见7月16日披露在指定媒体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北京雍景羊绒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9)。

8月2日雍景羊绒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并取得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已于8月3日收到上述股权转让全部款项,公司于8月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71)。

7、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实现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升员工的稳定性、凝聚力和积极性,2021年9月7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2760万股,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以1.171元/股价格受让公司回购股份取得(回购股份的平均回购价格为1.1705元/股(含佣金)),该受让价格参考截止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回购的股票平均回购价格制定。2021年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2021年持股计划分一批解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解锁时点为持股计划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上述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已经9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收购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拟投建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以0元的价格收购成都崇欣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鑫锐恒***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本公司对鑫锐恒进行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鑫锐恒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并计划以鑫锐恒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该议案已经2021年12月8日召开的本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子公司重要事项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君兰投资于2020年12月与艾德范思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君兰投资向艾德范思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保证金后对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完成后,若君兰投资对该公司投资,则支付的保证金基于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投资款;若未达成投资协议,则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根据上述《合作协议书》,君兰投资于2020年12月28、29日向艾德范思支付了上述保证金1,500万。2021年3月,君兰投资已与艾德范思达成投资意向并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上述保证金1,500万元中900万元转化为股权收购及增资款,剩余的600万元已退回君兰投资,艾德范思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艾德范思(北京)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是主要针对菌群基因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验室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医学检验实验室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拥有自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方案、肠道菌群基因检测报告作品登记证书。艾德范思以临床分子与遗传学检测为核心业务,检测项目涵盖肠道菌群基因检测、母乳微生物基因检测、病原微生物基因检测、药物基因组学检测、肿瘤基因筛选和靶向治疗基因检查等。2021年12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艾德范思进行“MTHFR(C677T)基因检测、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ALDH2)”检验;2022年1月艾德范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荧光定量方法检测人母乳内10属细菌的试剂盒及其应用(专利号202111296619.8)”的发明专利;2022年2月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获得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资质。该公司注册资本1250万元,北京君兰投资900万元,持股72%,基于公司仅派遣一名董事,不主导艾德范思的生产与经营,未对其经营实施实质性控制,公司将其按照联营企业权益法核算。

(2)为开拓羊绒业务以外的发展机会,构建“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营业务模式,拓宽公司的盈利渠道、提升盈利能力,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向恒于2021年6月出资2500万元参与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利维能”) A轮融资,获得宁波利维能增资后2.2727%股权。

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主营汽车动力及储能系统的设计、咨询、研发、制造、销售、租赁,专注磷酸铁锂电池在轻型车市场的应用,并延伸基于磷酸铁锂体系的圆柱和软包电芯的应用市场。本轮融资前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为红杉资本(持股46.74%)及杉杉电动(持股41.25%),具备行业上下游优势资源。

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成都向恒重点关注领域,且该公司可同成都向恒、锂古新能源产生协同效应。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2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隆基大厦15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0日以电子邮件以及微信方式发送给每位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3名监事及所有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张刚先生、虞世全先生、王新元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已于2022年4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于2022年4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45,646,107.4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874,329.77元,未分配利润为-7,570,405,783.35元。

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做出的不分红、不送股、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情况。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已于2022年4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详细内容见2022年4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继续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参照2021年审计费用并根据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2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资金情况,使用闲置自有或自筹资金3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同时为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及其管理需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张的需要,现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新增设新能源事业部。

十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2021年12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为顺利开展上述项目建设,公司拟向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2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变更至3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在提前做好资金规划、统筹资金管理、提高存量资金效率的前提下,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合理使用间接融资,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为更好的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的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在综合考虑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盈利情况和实际偿还能力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款项支付等事项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公司担保金额以被担保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准,公司将在具体发生担保业务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4月 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修订后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张刚先生已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提名朱丽梅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刊登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4:30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4月20日, 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2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本人出席或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其所持份额在上市公司股权大会的表决权,其所持份额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 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份额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也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设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表决事项

注意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没有累积投票提案和互斥提案,对总议案投票即为对全部议案投票;

2.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没有分类表决的提案。

3.本次会议议案12“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4.议案10及议案11 为特别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报告事项:《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三)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以及当天披露在上述媒体的所有文件。

(四)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制提案。

(五)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股东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A股法人股东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

(3)上述授权委托书最晚应当在2022年4月26日14:30前交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方式:可采用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5、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办公室。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750002

联系电话: 0951-5969328

传真: 0951-5969368转615

联系人:徐金叶 李丹奇

7、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8、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82

2、投票简称:中绒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现场股东大会当日)。

2.股东通过互联*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按照以下投票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本人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非累计投票议案请在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用“√”标明表决意见。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累计投票议案请直接填写投给候选人的票数。)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委托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注: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2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3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微信的方式发送给每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尹成海、高海利、周航均参加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成海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于2022年4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运行。 公司内部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制度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投资收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在合作过程中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19年实施了破产重整,在完成资产剥离后,成为一家为羊绒纺织产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轻资产运营上市公司,控制无毛绒供应,并着力打造高端羊绒原料、纱线和面料品牌。但羊绒行业具有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和资金密集性的特点,总体规模小,竞争激烈,对经济周期和季节敏感,原料价格波动大,代加工环节利润低,加之公司重整后生产性资产剥离,股本倍增,仅依靠羊绒原料贸易和大宗商品代工贴牌,盈利压力较大。因此,公司在发展原有主营业务的同时,利用具有一定投融资经验的管理团队开展实业投资方面的业务,开拓羊绒业务以外的发展机会,构建“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营业务模式,关注、挖掘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尝试跨行业投资、并购等机会,向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转型,拓宽利润渠道,提升公司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021年是公司继2019年重整、2020年平稳过渡后继续调整经营模式、实施“双主业”发展思路的第一年。

一、合并报表范围及审计情况

(一)合并范围

(一)合并范围变更

公司本报告期通过新设成都向恒公司及思瑞凌公司,通过成都向恒收购了聚恒益新材料公司***股权、锂古新能源公司80%股权,通过思瑞凌公司新设了阔悬智能公司及玖捌贰物联公司,导致本期新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成都向恒公司、聚恒益新材料公司、锂古新能源公司、思瑞凌公司、阔悬智能公司及玖捌贰物联公司。

(二)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 ZB1017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银绒业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单位:万元,部分指标为元和百分比)

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分析

(一)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1、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资产总额134,322.29万元,较期初增加8.42%,公司总资产规模较期初变化较小。公司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占公司资产总额的65.51%,其他流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28.00%,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强。

2、负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负债总额17,268.10万元,较上年末增加57.20%,增加的原因主要为公司本期已背书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未终止确认以及执行新租赁准则租赁负债增加所致。

(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单位:万元)

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16,581.94万元,较期初增加3.26%,为公司本期盈利带来所有者权益增加所致。

(三)经营情况

公司本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43,349.52万元,较上年上升206.21%;营业成本35,336.55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97.02%,主营业务毛利率18.48%,较上年上升2.52%,利润总额4,564.61万元,较上年上升37.0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87.43万元,较上年上升23.80%。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期增幅较大,主要为:随着纺织行业回暖,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幅较大;本报告期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锂古新能源公司、聚恒益新材料公司亦贡献了较大的收入来源。公司报告期营业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较上期增幅较大,主要为报告期投资收购聚恒益新材料公司、锂古新能源公司,新增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业绩带来一定积极作用。

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一)偿债能力指标

(二)营运能力指标

由于公司本期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较上期有所增加,对已背书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未终止确认以及执行新租赁准则租赁负债增加导致负债总额增加使得公司资产负债率较年初有所增加,进而影响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较上年有所降低。由于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大幅增加,应收账款及存货周转率亦较上年大幅提升。

(三)现金流量指标

2021年度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0.005元,主要为本期调整预付款项采购货物规模致使购买商品净流出减少所致。

(四)盈利能力指标

主要为公司本期实施“双主业”发展拓宽利润渠道,提升公司业绩取得一定成效,营运指标都较上年有所好转。

四、经审计后财务报表(详见公司2021年年报)

2021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将刊登在4月1日的巨潮资讯网上,现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请各位董事审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西上海股票股吧

证券代码:605151 证券简称:西上海 公告编号:2022-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1.50%。其中,*授予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1.2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7月15日

上市日期:2020年12月15日

法定代表人:朱燕阳

注册资本:13,334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517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41167473L

公司所属行业: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材料销售;资产经营;投资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2、监事会构成

3、*管理人员构成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1.50%。其中,*授予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1.2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的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691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1.01%,包括:

1、 *管理人员;

2、 核心管理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领取薪酬。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授予对象时,由董事会确认。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此类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8.5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58元的50%,为每股8.29元;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18元的50%,为每股8.59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M),各业务单元层面的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文件执行。

若激励对象未在业务单元任职的,则考核年度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为***,若激励对象为任职于业务单元的核心管理人员,则根据下表确认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注:考核年度实际业绩完成情况(P)=业务单元的业绩实现目标/考核目标×***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良好”“合格”及“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汽车行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以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2018年起,我国汽车市场进入存量时代。近年来,新冠疫情的冲击,汽车芯片供应短缺以及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整个汽车产业链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在“双碳”战略下,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的加速推进,正带来整个产业链的变革与重构,产业转型升级,行业景气持续。在此背景下,公司亟需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稳定、激励核心骨干,绑定核心管理团队,使其与公司共同顶压奋进,巩固发展动能,实现转型跨越,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经营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市场及行业状况、公司“十四五”战略目标等因素,本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旨在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最终确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各业务单元和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各业务团队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业务单元和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相同。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办理有关登记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次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因工受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额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8、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5151 证券简称:西上海 公告编号:2022-036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6日

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宋建明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合计持有45.05%股份的股东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宋建明,在2022年5月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2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报告。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宋建明提交的《关于增加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前述股东书面提请董事会将《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517号2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2年5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8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9-1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5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9、10、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7、8、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9、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曹抗美、吴建良、江华、戴华淼、陈德兴、卜晓明和宋建明对议案5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9-11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中银绒业2021年目标价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27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李向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广利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志敏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3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方式发送至每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分别是李向春、郝广利、申晨、刘京津、蒋永、王润生,独立董事虞世全、朱丽梅、王新元,会议由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1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1季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于2021年7月下旬陆续设立了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凌”)、上海阔悬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上海玖捌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捌贰”)三家公司,开展新能源应用所涉的二轮及三轮电动车更换电池业务,以扩宽、协同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思瑞凌作为公司开展换电项目的全资资产持有平台,根据换电业务运营平台的方案相应定制、购买换电柜、电池组等固定资产,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5400万元人民币,持股***。玖捌贰为换电业务运营公司,资产持有平台将自持换电柜、电池等固定资产以租赁的方式交付换电业务运营公司经营。

为继续拓展换电业务,资产持有平台思瑞凌将继续追加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为此,公司拟以自有资金6000万元增资思瑞凌,增资后思瑞凌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5400万元变更为11400万元,仍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3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方式发送到每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尹成海、高海利、周航三位监事均亲自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成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3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3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

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实现 “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业战略发展战略,公司于 2021 年 3 月从新能源锂电池材料为切入点进入新能源行业,实施了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的投资、生产及运营;通过对新能源行业的调研,公司认为新能源下游应用端市场具有良好发展和成长空间,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7月下旬陆续设立了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凌”)、上海阔悬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上海玖捌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捌贰”)三家公司,开展新能源应用所涉的二轮及三轮电动车更换电池业务,以扩宽、协同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思瑞凌作为公司开展换电项目的全资资产持有平台,根据换电业务运营平台的方案相应定制、购买换电柜、电池组等固定资产,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5400万元人民币,持股***。玖捌贰为换电业务运营公司,资产持有平台将自持换电柜、电池等固定资产以租赁的方式交付换电业务运营公司经营。

2、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为继续在成都等地区拓展电动自行车换电业务,采购配套换电资产,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上海思瑞凌增资6000万元,增资完成后,上海思瑞凌注册资本将由5400万元变更至11400万元,仍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该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4、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不适用)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 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QAH94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法定代表人:申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蓄电池租赁;共享自行车服务;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54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07月29日

营业期限:2021年07月29日至长期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919号2幢249室

(二)投资标的主要财务情况:

增资标的上海思瑞凌于2021年7月设立,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增资标的上海思瑞凌其他事项说明

上海思瑞凌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此次增资后上海思瑞凌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四)增资标的的评估情况(不适用,目标公司未经评估)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增资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目标公司):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乙方增资扩股方案

1、乙方现有*股东甲方决定将乙方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4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1,400.00万元。

2、甲方认缴乙方新增注册资本6,0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1,400.00万元。

3、甲方同意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实缴完毕上述新增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4、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可分批实缴新增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第三条 增资扩股后,乙方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增资后乙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00.00万元;

2、增资后的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方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第五条 交割及工商变更

1、各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内部审批流程,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订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增加注册资本等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应积极配合。

3、各方同意委托乙方全权负责办理因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并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签署相关增资协议(如有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应工商管理部门要求重新签订的相关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实现 “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业发展战略,公司已实施布局了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电动自行车换电业务。目前电动自行车换电行业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发展前景和成长空间广阔,公司以玖捌贰作为换电业务运营公司、创设品牌“982换电”并据此在上海开展电动自行车换电业务。截至目前玖捌贰已在上海市场设立400多个网点、铺设600多台换电柜,初步形成了独立运行的换电网络。

玖捌贰与电动自行车领域专业的电芯厂形成战略合作,从电池的保护板、外壳、接插件等部件,到换电柜的主控等核心零部件,拥有全部设计、生产、维护的核心技术,产品设计及客户体验方面保持设计的先进性与前瞻性,保障客户的极速换电的使用体验,积累了良好的用户口碑。“982换电”产品及服务模式逐步成熟,已具备可复制性。为进一步扩大换电业务规模,除目前上海市场外,公司拟在成都开拓换电业务市场,并视业务拓展情况适时在重庆、西安等城市开展换电业务,以期逐渐从城市换电网络发展为全国换电网络,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涉足换电业务时间较短,目前尚处于业务拓展期。在电动自行车换电业务实施过程中,仍将面临如下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a、外部竞争风险。尽管行业目前渗透率仍偏低,但短期内仍可能会出现低价竞争、加快渗透率提升的情形,公司将持续面临竞争压力,特别是面临已经先行介入的同类业务公司竞争,也将面临后来者的竞争,非良性的价格竞争可能导致业务经济模型恶化。

b、人才短缺风险。新业务发展需要有经验、有团队的管理者,公司在现有合作团队的基础上需持续关注人才引入工作。

c、现金流短缺风险。目前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相对较好,但随着新能源上下游产业布局所导致业务范围及半径的扩大,可能会出现经营性现金流短缺的风险。公司需要做好业务规划及资金安排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增资协议》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银绒业目标价格

深交所2021年6月25日交易公开信息显示,中银绒业因属于当日跌幅偏离值达7%的证券而登上龙虎榜。中银绒业当日报收2.60元,涨跌幅为-6.81%,偏离值达-7.92%,换手率8.70%,振幅8.24%,成交额9.79亿元。

6月25日席位详情

龙虎榜数据显示,今日买五为机构席位,该席位净买入1444.56万元,占龙虎榜净买额的68.03%。除此之外还有中银证券、鼎胜新材、天原股份等21只个股榜单上出现了机构的身影,其中11家呈现机构净买入,获净买入最多的是鼎胜新材,净买额为1.02亿元;10家呈现机构净卖出,其中遭净卖出*的为中银证券,净卖额为3.58亿元。

榜单上出现了5家实力营业部的身影,分别位列买一、买二、买三、卖一、卖二、卖四、卖五,合计买入8822.26万元,卖出7249.52万元,净额为1572.74万元。

买一为中国银河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该席位买入2283.64万元,卖出19.46万元,净买额为2264.19万元。近三个月内该席位共上榜200次,实力排名第20。中国银河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今日还参与了财达证券(净买额-4268.96万元)。

注:文中合计数据已进行去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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