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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14日讯 昨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化学”,002648.SZ)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卫星化学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
杨卫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长,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总裁;郦珺于2021年1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财务负责人;沈晓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会秘书,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副总裁。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
经查,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公司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卫东、财务总监郦珺、董事会秘书沈晓炜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
本文计划对沪深300指数简单梳理一下,给大家看看目前沪深300指数相关基金的一些数据。天天基金App显示,跟踪沪深300指数的基金合计有138只,截至2022年3月18日PE为12.16倍,以七年区间来看PE百分位30.01%,谈不上贵。
查询东财Choice数据,跟踪标的指数简称为“沪深300”的被动指数型基金和增强指数型基金合计有163只。被动指数型基金保留有三年业绩的,主动型基金保留基金经理上任满三年的,满足要求的只剩下82只基金。多份额仅保留A类,剔除规模小于1亿元的基金,则只剩下51只基金。需要测评的三只沪深300指数基金就在这51只基金之中。
51只基金按照基金的规模由大到小排序如下,规模*的是沪深300ETF(510300)达到了456.12亿元,需要测评的三只基金都用黄色底纹标注了,规模分别是69.10亿元、15.43亿元、5.64亿元。其中一只是被动指数型基金,两只是增强型指数基金。
数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03.18
51只基金按照过去三年的收益率排序如下,展示了过去三年的收益率、过去三年的区间年化收益率、过去三年的*回撤、过去三年的夏普比率、过去三年的卡玛比率等数据。测评的三只基金,许之彦排在相对前面,但*秀的是邓宇翔的富荣沪深300指数增强A(004788)达到了124.63%,超过第二名盛丰衍的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A(673100)一大截,不知道使了什么魔法
数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03.18
这张表给我一个印象:规模越大的基金三年业绩相对来说比较差,三年业绩相对比较好的规模都是相对比较小的。另外,增强型基金确实能排在前面,要相信长期持有还是尽量选择增强型指数基金。
51只基金按照基金经理任职年化排序如下,*的还是邓宇翔,刘洋排名第二,董梁排名第三,这三只基金都是增强型指数基金。
数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03.18
51只基金按照基金经理年限由大到小排序如下,杨建华的基金经理年限最长达到了17.75年,其次是许之彦15.39年,梅津吾14.12年。
数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03.18
51只基金按照基金经理在管基金数量排序李笑薇、申庆、张志强等只管理2只基金,测评的两只增强型指数基金经理泰达宏利基金刘洋在管基金数量8只,华安基金许之彦在管基金数量14只。
数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03.18
51只基金按照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由高到低排序如下,刘洋的基金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28.55%,许之彦的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14.29%。增强型指数基金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较高的有浦银安盛基金陈士俊、汇添富基金吴振翔、西部利得基金盛丰衍、安信基金徐黄玮、创金合信基金董梁、广发基金赵杰……
数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03.18
51只基金按照今年来的业绩排序如下,业绩*的是桂征辉,只下跌了-10.69%,同期沪深300指数下跌-13.65%,很奇怪,前十名只有第一名博时沪深300指数A(050002)是被动指数型基金,虽然跑赢了沪深300指数,不过跟踪误差有点大呀,哈哈。今年业绩最差的沪深300指数基金下跌了-16.76%。测评的三只基金,刘洋今年来业绩相对较好,下跌-12.18%,而许之彦下跌了-14.65%。
数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03.18
最后做一次筛选,要求是增强指数型基金,51只基金剩下21只,剔除过去三年收益率后7名(三分之一),剩余14只基金按照近三年业绩排序如下,排在前面的是邓宇翔、盛丰衍、吴振翔等。
数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03.18
数据全部整理完毕,我个人的观点是长期持有,被动指数型基金和增强指数型基金我会优先选择增强。如果短期持有,则可以考虑被动指数型基金。
最后附邓宇翔的简历吧,邓宇翔是中国科技大学硕士,目前是富荣基金权益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富荣基金成立于2016年,目前非货币资产规模119.75亿元,在180家基金公司中排名第107名。
信息量都在文中,本文仅是个人投资思考和阶段性梳理,不作为投资建议。
免责声明:收益率数据仅供参考,过往业绩和走势风格不预示未来表现,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市场有风险,定投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北京4月14日讯 昨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化学”,002648.SZ)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卫星化学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
杨卫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长,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总裁;郦珺于2021年1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财务负责人;沈晓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会秘书,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副总裁。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
经查,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公司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卫东、财务总监郦珺、董事会秘书沈晓炜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
北京4月14日讯 昨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化学”,002648.SZ)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卫星化学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
杨卫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长,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总裁;郦珺于2021年1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财务负责人;沈晓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会秘书,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副总裁。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
经查,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公司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卫东、财务总监郦珺、董事会秘书沈晓炜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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