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华宝多策略)

2022-07-05 14:28:34 基金 yurongpawn

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



本文目录一览:



产权车位紧张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车位的主意。那么,人防车位产权归谁?可以租赁买卖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业委会:人防车库管理权归我

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日由合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该人防车库委托给某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该26个车位收取租金。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者合某公司,但开发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开发商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合某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据此,业委会起诉要求开发商合某公司、某家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库(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合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车库由其投资建造,其有权决定将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某家物业公司,并享有诉争车位的租金收益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库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验收。讼争车位目前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业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另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作出的涉案小区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小区的共有建筑为“梯间走廊、梯间大堂”等。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争议焦点:涉案车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

法院: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再者,从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双方没有就转让涉案车库权利进行约定,即小区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对应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摊建筑,未包括涉案车库。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业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购买前应咨询、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

经办法官指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知多D:小区的车位分几种?

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是指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是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人防车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

题图:人民视觉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玮琳




华宝多策略

09月10日讯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宝多策略股票,代码240005)公布*净值,下跌1.72%。本基金单位净值为0.663元,累计净值为4.8831元。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04-05-11,业绩比较基准为“其他*80.00% + 上证国债指数*20.00%”。本基金成立以来收益618.83%,今年以来收益20.44%,近一月收益1.73%,近一年收益27.75%,近三年收益24.54%。近一年,本基金排名同类(459/758),成立以来,本基金排名同类(2/907)。

定投排行数据显示,近一年定投该基金的收益为20.41%,近两年定投该基金的收益为36.72%,近三年定投该基金的收益为35.73%,近五年定投该基金的收益为38.52%。(点此查看定投排行)

华宝多策略股票基金成立以来分红6次,累计分红金额30.84亿元。

基金经理为蔡目荣,自2015年11月05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41.38%。

*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前十大重仓股为万科A(持仓比例3.61% )、游族网络(持仓比例3.49% )、京东方A(持仓比例3.32% )、卫星石化(持仓比例3.31% )、中南建设(持仓比例3.15% )、华泰证券(持仓比例3.03% )、兴业银行(持仓比例3.02% )、常熟银行(持仓比例2.98% )、完美世界(持仓比例2.91% )、平安银行(持仓比例2.79% ),合计占资金总资产的比例为31.61%,整体持股集中度(低)。

*报告期的上一报告期内,该基金前十大重仓股为中国建筑(持仓比例3.77% )、中国铁建(持仓比例3.36% )、中南建设(持仓比例3.14% )、金风科技(持仓比例3.11% )、平安银行(持仓比例2.99% )、徐工机械(持仓比例2.94% )、中信证券(持仓比例2.85% )、兴业银行(持仓比例2.85% )、万科A(持仓比例2.76% )、卫星石化(持仓比例2.68% ),合计占资金总资产的比例为30.45%,整体持股集中度(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产生的剧烈冲击及各国政府的政策应对是全球经济的主要变量。1月份疫情的爆发逆转了2019年四季度以来国内经济企稳回升的态势,多项经济数据都在2月跌至了有统计数据以来的*值;随后国内货币及财政政策共同发力推动经济回升,但回升力度受到海外仍严峻的疫情及国内常态化防控态势的压制。国内PMI数据2月跌至35.7的极低值,3月在复工推动下修复至52.0,之后4-6月正常略回落,但整体维持在50的枯荣线以上。其他宏观指标方面,生产端整体恢复较快,工业增加值4月单月数据即实现同比转正,且增速逐步扩张至6月单月的+4.8%;需求端投资项表现相对较好,1-6月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比增速从1-2月-24.5%显著收窄至-3.1%,其中基建投资的贡献较大;消费恢复相对较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月单月同比仍为-1.8%,1-6月累计同比为-11.4%;进出口受海外疫情影响较大,恢复趋势尚不明显。综合看,一、二季度国内GDP分别实现-6.8%及+3.2%的同比增速。海外疫情演变在时间进度上整体滞后国内2-3个月,虽然从各国PMI数据看6月经济情况已有所企稳回升,尤其是美国6月ISM制造业PMI达到52.6,但因海外在疫情防控措施上力度不及国内,海外经济恢复的持续性还有待观察。

2020年上半年A股市场波动较大,国内及海外疫情的爆发分别在2月初及3月中下旬对市场产生了短期剧烈的冲击,但随后分别在国内外加码宽松的货币及财政等政策预期下开始反弹。整体看,2020年上半年成长风格显著占优,大盘股仅在3月市场回调期间表现出相对收益。从中信一级行业看,2020年上半年表现较好的板块是医药、消费者服务及食品饮料,TMT及新能源表现也靠前,表现较差的板块是石油化工、煤炭和银行。2020年上半年上证指数涨幅-2.15%,深成指涨幅14.97%,创业板指数涨幅35.60%。

本基金在2020年上半年整体维持了中性略高仓位,由于配置方向更多集中在低估值价值板块,因此净值表现一般。截至2020年6月底,本基金较年初配置增加较多的板块是非银、地产和电子,配置降低板块主要包括电气设备、汽车和通信及传媒等行业。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80%,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48%。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20年下半年,经济的继续恢复是大概率事件,但全球疫情也仍将是一个重要变量,决定经济恢复的斜率。其中,国内投资数据近期虽受到南方洪水的干扰有所走弱,但预计仍是下半年确定性较高的经济分项;消费及进出口的恢复情况受疫情演进的影响更大。货币及财政政策在“六稳六保”的政府工作思路下预计仍将保持相对宽松状态,CPI的回落也给货币政策环境提供了空间。而海外经济恢复的斜率不确定性更高,因其在疫情防控措施上力度不及国内,但各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及陆续加码的财政政策将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对于A股市场而言,尽管前期已实现不小的结构性上涨幅度,当前政策组合背景下对市场表现依然可适当乐观。但后期市场的波动率可能提升,因市场表现显著领先于经济基本面,而后期疫情仍可能对基本面恢复的斜率产生干扰。考虑目前板块间估值分化的*程度,下半年预计市场风格将在一定程度上向均衡化配置回归,低估值价值板块也会有较好的投资机会。




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可以出售吗

产权车位紧张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车位的主意。那么,人防车位产权归谁?可以租赁买卖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业委会:人防车库管理权归我

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日由合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该人防车库委托给某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该26个车位收取租金。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者合某公司,但开发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开发商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合某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据此,业委会起诉要求开发商合某公司、某家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库(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合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车库由其投资建造,其有权决定将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某家物业公司,并享有诉争车位的租金收益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库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验收。讼争车位目前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业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另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作出的涉案小区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小区的共有建筑为“梯间走廊、梯间大堂”等。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争议焦点:涉案车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

法院: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再者,从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双方没有就转让涉案车库权利进行约定,即小区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对应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摊建筑,未包括涉案车库。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业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购买前应咨询、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

经办法官指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知多D:小区的车位分几种?

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是指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是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人防车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

题图:人民视觉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玮琳




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

#人防车位#

引言

我们最近关注到浙江省关于人防车位工程有些重要的政策变化,可能会有深远的影响,摘要解读分享给大家。


一、人防车位新规内容


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值得关注的重点条文有:


1、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时,明确该地块应当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类型、防护等级、建筑指标等要求。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


2、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已经明确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确定的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被确定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办理登记。


3、第三十四条 平时出租防空地下室给他人使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出租给他人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防空相关义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推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防空地下室租赁合同。防空地下室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上述条文明确了此轮人防车位的一些重要改革方向:1、土地合同中可明确约定归属国有;2、建成后移交给政府指定国有单位,可办理车位权属登记;3、人防车位平战结合、只能用于租赁。


该管理办法虽未一刀切的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成后必须将其移交给国家所有,但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赋予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时,有权将移交人防工程产权作为划拨或出让的条件。据笔者了解,此前浙江省已就人防车位产权制度改革在省内海宁等多地进行了前期试点,并出台了相应试点政策,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已结合进浙江省此次的管理办法中;同时,此办法施行时间虽尚不足三月,但浙江不少地区已陆续展开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落地改革,并在改革中明确规定了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由国家所有。目前浙江省11个设区市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后已公布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政策详情摘要


浙江省各设区市及其县/区公布人防车位改革政策情况


2021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浙江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未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应在2022年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该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目前虽非正式出台文件,但对判断浙江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续推行的趋势具有重要价值。从浙江省已公布改革政策的地区数量上看,全省推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可以预测,对于浙江省内尚未出台或对外公布相关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地方,后续也将开展类似改革工作。


二、目前已出台的人防车位产权归属改革政策要点


经笔者梳理总结浙江各地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各地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改革要点及方向


1、分类确定新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1)新建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2)新建投资修建和兼顾修建的人防工程归投资人所有。人防工程产权人通常对其名下的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租赁、收益等权利。


2、为增强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步规定确定权属的实施路径:


(1)各地通常采取在国有土地划拨方案或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明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以及建设单位向各地政府所确定的单位移交义务,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落地约束各方主体。


(2)配套建立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即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应登记在政府人防部门或其所确定的国有企业名下;投资修建(一般理解为单独投资)和兼顾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的,登记主体为建设单位(投资人)。与此同时,赋予建设单位代为办理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登记义务,以及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的*登记应与地面建筑一并进行。此种规定也意味着,如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为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办理*登记的,其地面建筑也将可能暂无法进行*登记程序。


3、关于改革政策施行前的存量项目的处理原则:


目前仅金华市和台州温岭要求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应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但原使用、收益权和维护管理责任不变。其他已出台改革政策的地方,则大多声明沿用旧有规定,即不在此次人防工程产权改革范围之内。可以预计,对于改革政策施行前的存量项目,非本次改革重点内容,应为留待后续处理,其原使用、收益等权益短期内不会受到此项改革的过多影响。


三、对于新项目开发经营的挑战与调整


如上所述,该项改革目前已在浙江省内多个地区落地施行。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之前,人防工程权属虽存争议,但实践中大多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去理解和确定相关权属。而此项改革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将人防工程产权的所有权(登记)、收益、使用和租赁等权利均直接归属国家所有,一定程度上改变此前实践中的通行理解和做法,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作出一定的调整去适应新的规则,这些调整包括:


1、因为建成后须移交,因此,建设单位在竞拍土地时,应着重关注土地划拨/出让公告中关于土地划拨/出让的条件,即其中是否附加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移交的义务,以便在竞拍地块之前,即将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及处置方式准确纳入项目成本测算及开发方案。


2、建设单位现有的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转移)、长租等一些经营方式需要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作出调整。


3、要注意人防车位移交和协助办证等义务的履行和项目整体开发、验收、办证等时点的关联性,充分预估项目时间节点和进度,并应做到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办证等。


四、总结与展望


从浙江各地已公布的改革方案上看,相关内容大同小异,亦可推测后续浙江省内其他地区颁布的改革方案总体上不会与此前已有规定产生较大变化,并和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而如果视线再拓宽一点,从全国范围来看,据笔者目前公开检索,除浙江省外,江西省吉安市已明确表示将借鉴浙江省嘉兴市、宁波市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在其相关文件中明确改革后开工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及收益归国家所有,并将于2022年6月正式出台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可见,浙江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和实践,或可为全国其他省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相关参考经验。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点击“下方链接”,可查阅该专业文章官微版。

新规解读丨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及登记有新变化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华宝多策略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
1.与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
2.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3.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4.如果发现本网站有任何文章侵犯你的权益,请立刻联系本站站长[QQ:775191930],通知给予删除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
*留言

Fatal error: Allowed memory size of 134217728 bytes exhausted (tried to allocate 96633168 bytes) in /www/wwwroot/yurongpawn.com/zb_users/plugin/dyspider/include.php on lin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