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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解读-
实际控制人
头条视频“如何界定实际控制人”
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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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名称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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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呢?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据此,只要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就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是如何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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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释
下面我们就来聊一聊“实际控制人”的界定。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从《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的表述看,“实际控制人”不以作为公司股东为条件,而以“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为要件。因此,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关键在于,相关主体实际上能否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只要“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即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由于《公司法》本身没有对“支配”“控制”或“控制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参考中国证监会关于控制权的认定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4条进一步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针对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的控制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13条第4款还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应该说,中国证监会主要是从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等方面对控制权作出界定的,这一界定基本上也是比较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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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内容
前面我们讲述了,界定“实际控制人”的关键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那么“公司是如何行为”的呢?
公司在作出行为时,主要由其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或经理相应作出决议或决定,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具有相应权限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来代表公司具体实施。
因此,只要能够支配公司的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就能够在公司的权力机构的职权范围内支配公司的行为;只要能够支配公司的执行机构的决议或决定,就能够在公司的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内支配公司的相应行为;只要能够支配公司的经理的决定,就能够在公司的经理的职权范围内支配公司的相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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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地方就是江湖,券商卖方研究的江湖历来是为行业奉献谈资的重点。
作为金融中心,众多券商分析师位于上海。疫情之下,券商分析师的工作和平时必然大不相同。除了无法进行线下交流,只能借助强大的互联网进行线上路演外,券商分析师关注的内容也与以往有所不同。
4月17日晚间,浙商证券研究所在微信视频号上直播了一场线上公益讲座,主要内容是亲子健康。而自上周起,浙商研究已持续更新居家亲子运动系列指南。亲子运动系列指南与直播预告均被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在其
各大券商疫情相关内容花式输出
根据直播预告,本次浙商证券研究所的亲子健康直播邀请了少儿运动专家Big Joe(牛牛成长联合创始人)做客,主要围绕激发运动兴趣、改善不良体态、把握长高关键等家长热议话题,根据少儿在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质,给予科学高效的解决方案,让孩子以积极的心态、良好的身体对抗疫情、茁壮成长。
该直播时间为4月17日晚间7点至8点半,观看人并不算多,截至20:05分,共有848人看过,但有2072次点赞。
浙商证券直播
值得一提的是,在直播之前,4月17日白天,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在其
《浙商研究亲子运动系列》
“实在太能玩了”,某位不在上海的券商人士评价道。她想了一想又说:“不过,任泽平都能当情感博主、鸡汤作家,浙商研究搞点亲子游戏也没啥,只是不要本末倒置就行。”
除了浙商证券,不少券商研究所在疫情之下也是各种花式内容输出。
4月15日,东吴证券零售团队邀请某陆家嘴一线跑腿小哥举办了一场电话会,就目前跑腿小哥的工作、生活、收入的相关状况进行了交流。一些参与上述电话会的机构人士在收听完毕后,连夜在朋友圈发布了感想,对跑腿小哥目前的工作状态表达了自己的敬意。
同一天,海通证券也搞了一场名为“抢菜攻略”的直播,讲解新鲜蔬菜如何订购。
此外,最近有消息称,某券商的分析师因为核酸检测阳性被送入了上海某地的方舱医院隔离。为了满足市场对方舱医院内部情况的“好奇心”,该分析师甚至举办了一场方舱内部的网络路演。
2021年券商实现分仓佣金220亿 前十名占比45%
券商研究有关疫情的各种花式内容输出除了增添了谈资之外,也引发了市场对行业关于佣金分仓收入激烈竞争的再次关注。
根据Wind资讯统计数据,2021年,券商基金分仓股票成交额约28万亿元,同比增长59.53%;券商在2021年共实现220.15亿元基金分仓佣金收入,同比增长59.75%。
Wind
但在220亿的蛋糕中,马太效应仍然十分明显。排名前十的券商合计实现分仓佣金收入99.52亿元,占比高达45.21%。排名居首的是中信证券,分仓佣金达到16.67亿元,同比增长57.78%;长江证券和广发证券分别为11.81亿元和11.55亿元,排名在伯仲之间。
即使能进入前二十俱乐部,分化也十分巨大——排名第二十的中国银河2021年分仓佣金收入为4.67亿元,仅相当于*中信证券的约四分之一。
但中小券商在研究方面正在加大投入,加入日益激烈的“内卷”大军。
如上述亲子活动的主角浙商证券2021年实现分仓佣金收入3.63亿元,排名第25位,同比增长169.87%。浙商证券研究所还提出了宏伟目标:“争取办成一家令人尊敬、市场前五的头部券商研究所”(引自其
百余家证券公司,数以千计的分析师和研究员,都想力争上游,都想跻身前五甚至第一。当默默无闻的后起之秀跻身前五,则必然有曾经的风云人物退出舞台。
那么,如何看待券商研究在疫情下内容输出方面的“脑洞大开”呢?
长江证券总裁刘元瑞在执掌公司之前,多年从事钢铁行业研究,最终赢得新财富白金分析师荣誉。2021年长江证券能在激烈的分仓佣金竞争中获得仅次于中信的成绩,与这位深谙研究之道的总裁有着密切关系。
任职总裁后,他在某次接受采访时曾说,研究业务博大精深,行业虽冷热有别,但核心在于为市场提供有价值、有深度的研究成果。而且卖方研究是一个非常容易让人产生焦虑的行业,每天都要想办法输出增量信息,接受客户检验,获得市场认可。而来自买方的压力是家常便饭,每当遇到冷眼,他坚信“没有所谓失败,只是不同回应”。之后会主动联系客户,不断创造沟通机会,坦率真诚地寻求反馈,逐步破除客户心理上的坚冰。
能做到白金分析师甚至之后走上公司*管理岗的,毕竟少之又少。刘元瑞的经历对仍在从事券商卖方研究的分析师来说,可以是心灵鸡汤,也可以是目标榜样。而回到疫情下的券商研究来说,
他们输出的那些与疫情有关的内容,不管目的是否带有导流或刷存在感的成分,但也仍然可能为一些处于封控中的买方机构、投资者们带去有用信息。就像是上面那位不在上海的券商人士所述,“只要不忘了研究的本职工作就行”。
因为研究也不仅仅是只该沉浸在经济金融、宏大叙事中,还应包括柴米油盐等民生需求,正是每个人需要的一餐一饭、一蔬一食,构成了我们见到的经济活动。
挂牌上市均有对于相关主体经营稳定性的明文或潜在要求,而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往往是经营稳定性的保障。
主板、中小板IPO与借壳上市明确要求36个月实际控制人稳定创业板、科创板IPO与借壳上市明确要求24个月实际控制人稳定新三板挂牌仅要求持续经营能力,无明确实际控制人稳定性要求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均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定义最为合理。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实际控制人”强调更多的是“控制人”而不是“实际”(强调后者的人往往认为间接持股才是实际控制人,而直接持股的自然人不是,这明显是错误的观念)。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有三种:单一控制、共同控制与无实际控制人。
不管哪种形式,都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状态真实与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经营。
首先,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号》是实际控制人认定非常重要的文件。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从立法意图看,《网友分享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②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③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网友分享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网友分享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②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其次,2019年上半年发布的《网友分享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解决了实际控制人认定很多模糊的问题。
《网友分享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网友分享业务若干问题解答》(IPO50条),对于实际控制人过去很多争议的事项予以了明确:
1、关于持股比例下限
之前,证监会把握的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为40%以上,并有大量项目因此被否或二次上会,现已降至30%,甚至已经有更低的案例上市(科创板18%控制权)。
2、关于亲属共同控制
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现在明确直系亲属持股5%以上或担任重要岗位一般需要认定共同控制人。
3、亲属直接的股权调整
证券期货法律1号明确共同实际控制人必须都持股,但实践中确有未持股的亲属认定为共同控制而过会的案例,另有实际控制人(或之一)去世造成实际控制人变动,过会与否决均有,诸如此类。
现在更加明确的将亲属(特别是近亲属)看成一个整体(家族),相关的变动一般可认定为未发生变动。
4、关于代持与实际控制人
由于协议可以倒签,实践中证监会一般不认可以“代持”作为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证据,此项予以了明确。
附10大典型案例:
1、金力泰(300225),2011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国政、骆丽娟夫妇。申报期持股变化情况
自2007年6月15日,邓秀萍将其名义持有的RGI公司股份按约定转让于骆丽娟后,骆丽娟即成为RGI公司*股东和*董事,间接持有发行人60%的股份。骆丽娟通过RGI公司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能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任何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吴国政亦直接持有发行人26.04%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
2009年7月7日,RGI公司将其持有的60%发行人股份转让于吴国政等12名自然人。骆丽娟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而由吴国政直接持有发行人49.04%股份,并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骆丽娟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于吴国政,其实质系在夫妻共同财产份内进行的财产转移,并未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再次分配,吴国政、骆丽娟夫妇通过吴国政代表其夫妻双方直接持有发行人49.04%的股份并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务能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产生重大影响,吴国政、骆丽娟夫妇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并没有因RGI公司的股权转让而发生实质性变化。
2、盛通股份(002599),2011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栗延秋女士。申报期之前持股变化情况
2007年10月19日之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贾冬临先生,其持有公司股份3,000万股,持股比例为45.45%。(期间,栗延秋担任财务总监,未持股)
2007年10月19日,贾冬临先生逝世。贾冬临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一半即1,500万股归栗延秋女士所有,另外一半即1,500万股作为贾冬临的遗产由其妻栗延秋、其女贾子裕、其子贾子成继承,其父亲贾则平、母亲王瑞金自愿放弃继承,即栗延秋女士继承750万股,贾子裕继承375万股,贾子成继承375万股。同时,由于当时贾子裕年仅12周岁,贾子成年仅3周岁,均为未成年人,栗延秋女士作为贾子裕、贾子成的母亲,担任贾子裕、贾子成的监护人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其间贾子裕、贾子成的股东权利由栗延秋女士代为行使。综上所述,栗延秋女士通过遗产继承和行使子女法定监护权,能够控制公司合计50%的有表决权股份,因此,栗延秋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美亚柏科(300188),2011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永芳、滕达和刘祥南,其中郭永芳和滕达为母子关系。申报期持股及任职情况
郭永芳自2002年以来,一直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公司39%的股份,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滕达为郭永芳之子,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现同时兼任公司董事。
刘祥南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是国内电子数据取证及信息安全行业的专家、学术带头人,也是滕达的大学老师,现持有公司16%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
4、双杰电气(300444),2015年上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70%的股份。
另外,赵志兴先生、赵志浩先生分别持有公司9.02%和9.02%的股份。为稳定公司的控制权结构,保证赵志宏对公司的影响力,赵志宏、赵志兴、赵志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果三人就提案或所需表决事项未达成合意,则以赵志宏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在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影响公司控制权时,三人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东方红航,2009年否决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航天宇通科贸中心(持股比例32.71%),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公司的第二、三、四、十大股东分别为邱斌、李娥、牛晨、范学文,4人分别持有公司17.52%、13.69%、11.36%、2.11%的股份。
另外,公司第八大股东张莉为邱斌的配偶,持有3.51%的股份,上述5人累计48.19%的股权。
邱斌等4人都有在山东三株集团工作过的经历。
6、赛轮金宇(601058),2009年否决,2011年上市
2009年否决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杜玉岱持股11.72%,通过与其他21名股东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强化控制力,合计37.32%。
2011年上市时,杜玉岱持股比例为11.84%,通过与24名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合计能够行使表决权50.90%。
7、恒大高新(002591),2009年否决,2011年上市
2009年否决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朱星河,其余股东均是其近亲属,其家族控股***。
2011年上市十引入了达晨创富、中科招商、中森投资、和泰创投等机构投资者,家族控股比例降低到91.33%。
8、海宁家纺城,2017年10月否决
宏达控股集团持有发行人4,200.00万股,占35.00%,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未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9、捷众科技,2017年11月否决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秋根、董珍珮夫妇。孙米娜系孙秋根、董珍珮之女,孙坤系孙秋根、董珍珮之子,分别持有发行人10.20%的股份,且均系在报告期内从孙秋根处无偿转让所得。公司未将孙米娜、孙坤一起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0、睿创微纳(688002),2019年科创板上市
实际控制人马宏持股18%,第二大股东持股12.17%。
公司是一家以技术和高科技产品立足的企业,马宏是公司的创始人和技术带头人,同时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
7月1日,小编了解到,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凌微”)闯关科创板上市获上交所受理,本次拟募资13.24亿元。
公司招股书
泰凌微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从事无线物联网系统级芯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专注于无线物联网芯片领域的前沿技术开发与突破。
公司招股书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营收分别为3.2亿元、4.54亿元、6.50亿元;同期对应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386.17万元、-9219.49万元、9500.77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101号),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64,952.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500.7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455.22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结合发行人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估值情况以及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近期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上市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标准。
本次拟募资用于IoT产品技术升级项目、无线音频产品技术升级项目、WiFi以及多模产品研发以及技术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
公司招股书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维航。资本邦注意到,国家大基金持股11.94%,小米长江持股1.58%。
泰凌微坦言公司存在以下风险:
(一)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及技术迭代速度较快,需要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终端客户需求不断升级研发新产品,以保持产品市场竞争优势。
若公司未能及时准确把握技术的变化趋势和发展方向,持续推出具有商业价值和竞争力的新产品,将导致公司错失新的市场商机,无法维持新老产品的滚动迭代及业务的持续增长。
无线物联网、尤其是短距离无线物联网通信协议众多,同时每款协议标准的升级迭代速度较快,无线物联网芯片设计企业必须针对标准演进不断迭代产品。局域无线通信目前主要包括WiFi、蓝牙、ZigBee等无线物联网协议标准,新一代低功耗无线物联网协议Thread、Matter等标准的应用也越来越普及,同时作为无线物联网协议重要构成的蓝牙协议,也由蓝牙1.0版本迭代至5.3版本。
公司虽然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已经形成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研发储备,但如未来未能顺利推出支持新技术、新协议标准的芯片产品,当各类终端产品升级换代至支持新协议标准后,公司以现有技术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将无法保障,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研发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无线物联网系统级芯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需要进行持续性的产品研发并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员,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公司制定了研发管理相关流程,基于对市场需求的研究分析,在产品竞争力及产品评审的基础上开展相应产品的研发工作。
但由于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始终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公司未来在研发方向上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或者在研发过程中未能突破关键技术、未能实现产品性能指标,或者所开发的产品不契合市场需求,公司将面临研发未达预期且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核心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无线物联网芯片设计行业涉及射频模拟、数字设计、算法等众多芯片核心设计环节,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软件工程师进行应用方向的针对性软件研发,研发人才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于人才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相应核心人才的薪酬也随之上升,公司存在人力成本不断提高的风险。若公司未来不能加强对原有核心技术人才的激励,对新进人才的吸收和培养,将存在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并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主要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采取Fabless的运营模式,从事半导体芯片产品的研发、设计及销售业务,将芯片制造相关工序外包。公司的生产性采购主要包括晶圆、存储芯片和封装测试等,公司的供应商主要包括中芯国际、华润上华、台积电、兆易创新、华天科技和震坤科技等。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比例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85.62%、83.80%和79.18%。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了良好的协同效应。若突发重大新冠疫情感染、重大灾害等事件,或者由于供应不足、供应商自身管理水平欠佳等原因影响公司产品的正常生产和交付进度,而公司未能及时拓展新的供应商进行有效替代,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低功耗无线物联网系统级芯片,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60%、49.82%、45.97%。主营业务毛利率综合受到市场需求、产品结构、单位成本、产品竞争力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如果未来出现行业竞争加剧、公司销售结构向低毛利率产品倾斜或产品成本上升的情形,而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或增加产品附加值,则公司产品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税种为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政策,公司报告期内分别享受10%、0%、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若公司未来不再满足税收优惠政策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维航,其直接持有公司2.79%的股份;通过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间接控制发行人8.07%、7.16%的股份;通过与公司股东盛文军、上海凌析微、MINGJIANZHENG(郑明剑)及金海鹏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公司10.17%的股份,合计拥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和表决权比例为28.19%。本次发行后,王维航直接及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被稀释。如公司未来实施配售、增发,发生其他方收购、增持或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将存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八)实际控制人负有大额债务的风险
为向泰凌有限原股东中域高鹏支付股权收购款项、完成原股东中域高鹏结构化安排的拆除,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借款方式筹集相关资金导致负有大额债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债务的本息偿付制定和安排合理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但如华胜天成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财务能力或流动性状况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所负大额负债将存在逾期或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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