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公司简介(火炬电子股票股吧)

2022-07-09 15:39:02 证券 yurongpawn

风华高科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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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况

风华高科,位于广东省肇庆市,成立于1984年,专业从事高端新型元器件、电子材料等,现已成为国内*的新型元器件及电子信息基础产品科研、生产和出口基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产品关键技术的国际知名新型电子元器件行业大公司。公司1996年深交所上市,代码000636.SZ。公司2015年收购珠海奈电***股权,2016年收购台湾光颉40%股权。

公司通过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整体架构对每个业务分开经营,相关重要的公司主要有:冠华分公司(MLCC)、端华分公司(片式电阻)、电感分公司(电感)、风华芯电(分立器件)、肇庆微硕(铁氧体磁芯),珠海奈电(FPC)和台湾光颉(片式电阻等)等。根据2017年市场份额数据,公司是国内第一大MLCC供应商。

二、业务情况

公司最早以MLCC起家,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司产品线不断丰富,目前已形成新型电子材料、电容器系列、电阻器系列、电感器系列、磁性材料及器件、半导体封测及器件、敏感元器件和多层软硬结合FPC等8大产品系列。

公司拥有广阔的市场领域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具备从材料到器件的一站式供应能力,具备为通讯类、消费类、计算机类、汽车电子类、照明电器类、工业控制等电子整机整合配套供货的大规模生产能力。

三、营收情况

公司近年来业绩增长迅速,2018年营收和净利均达到历史高点45.8亿元、10.3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9亿元,实现净利润3.6亿元,业绩保持稳健。

根据公司财报,公司近几年盈利能力整体保持提升趋势,公司整体毛利率由2014年的16.9%提升到2019年前三季度的26.3%,净利率由2014年的4.2%提升至2019年前三季度的15.1%,主要受益于公司产品升级、内部管理效率提升和行业景气周期。

分季度数据看,公司季度毛利率受行业景气周期影响显著,上一轮周期中,特别是2016年底以来的毛利率持续创新高,2018年公司Q3毛利率达49.0%,相比较于2017年Q4的24.4%同比提升24.6个百分点,18Q4以后公司毛利率逐步回落至20%附近。可以看出行业景气度提升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有非常大的影响。

从应收账款和存货指标来看,公司从2015年开始的经营效率有显著提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从2015年117天下降到2019年83.7天,存货周转天数从97天下降到73.7天。公司现金流2016年以后也得到的较好的改善。

四、对标比较

公司主营产品收入结构与中国台湾龙头厂商国巨相近,均以MLCC和片阻为主,18年以后毛利率都很高。公司由于FPC业务影响,毛利率略低于国巨,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与国巨毛利率差距有所收窄,净利率相差幅度为近年来*。


五、行业概况

1.产能大周期,复盘09-16&17至今价格周期

2009-2016年,MLCC产业发展处于平稳阶段。这一阶段产业整体增长较缓,各大厂商营收较为稳定。

2017-2018M8为上一轮涨价周期,肇因于日本公司产能调整。2017年初以村田为代表的日本MLCC公司的产能调整策略开启了上一轮超景气周期,由于日本公司逐步退出中低规格领域,带来了17-18年以国巨和风华高科为代表的中国台湾、大陆MLCC厂商的景气周期。

2019Q1行业库存高企,普通MLCC价格不断回落,进入跌价周期。2019Q1行业主要厂商平均存货周转天数96.7天,同比增加2.6天,环比增加4.9天。新增订单减少,库存增加,周转速度降低导致价格不断回落,行业进入去库存阶段。中国台湾MLCC龙头国巨单月营收达到*值后开始环比持续下滑,到18年底累计跌幅超过50%,产品毛利率和净利率不断下探。

2.19Q3行业去库存阶段结束,价格重回上升周期

新增产能释放不足,难以应对需求端增长。2018年的涨价潮促进了各大MLCC生产企业对新产线的投资,日本韩国厂商不断扩大对高端产线的投入。但根据建设时间表,各大厂商新增产能投产时间普遍在2020年及以后。今年竣工的部分产线2020年将处于产能爬坡阶段,无法释放全部产能,面对需求端的强劲增长,产能仍然吃紧。

去库存阶段结束,新增订单数量回暖。据集微网报道,19Q4部分MLCC厂商库存已见底,存货天数已经低于一个月。据村田公司*财报(其财年Q3为2019.9-2019.12)显示,公司接受订单量已持续三个季度上升,行业景气回暖。公司未交付订单量连续四个季度下滑后再次上升,显示产能开始吃紧,去库存周期进入尾声。2020年行业有望进入新一轮景气周期。

2019财年Q3,行业主要公司库存周转天数下降,龙头村田公司营收及净利润大幅回暖。据公司财报数据,Q3收入构成中电容贡献比例为35.6%。

3.20Q1,进入原厂提价周期,业绩高弹性

20Q1行业进入原厂提价周期,行业趋势反转。5G智能手机拉动MLCC市场需求,而各大厂商已经历了近一年的去库存阶段,应对强劲增长的需求,产能重新吃紧。以国巨为例,公司已对MLCC产品进行涨价且未来涨价趋势持续。2019M8以来单月营收同比下降幅度趋缓,2019Q3公司销售毛利率环比趋于稳定,净利率自2018年Q2以来首度回升并重回20%以上,进入反转周期。



六、中美贸易战加速高端国产化

1.高端MLCC被海外把控

从全球市场份额看,日系厂商占有较明显的领先优势。在全球前十大MLCC厂商中,日系厂商全球市场销量占有率为五成左右,日系各大厂商在高端产品及核心原材料陶瓷粉末技术上领先其他厂商,产能规模上也大于其他地区,在行业内有较大话语权,优势明显。

日本村田制作所是行业龙头,市占率多年保持行业第一。其产品规格和电容量范围齐全,技术领先,2017年全球市场占有率为25.8%;韩国MLCC厂商三星电机位居行业第二位,2017年市场占有率达到21.0%。中国台湾地区的国巨和华新科也占有重要的市场地位,国巨市场份额位居全球第三。大陆厂商风华高科2017年的市场占有率为2.7%。

2.中美贸易战加速高端产品国产化,20-21年步入收获期

贸易战推动产业链转移,20-21年步入收获期。贸易战中美国针对部分中国企业实施制裁,并对中国商品加征高额关税,提高了下游终端客户经营的成本和难度。基于对生产经营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考虑,下游部分大客户将配套供应链向国内转移,国内企业订单有望增加。随着供应链调整逐步完成,20-21年国内MLCC生产企业有望进入收获期,取得实质性的业绩成长。

贸易战将是中国MLCC产业升级的机会窗口,国产产品有望加速渗透并向高端发展。普通MLCC国内已实现从材料到生产的自主化,高端产品技术方面仍有欠缺,上游的高端陶瓷粉末技术主要掌握在日本企业为代表的海外企业手中。中美贸易战的发生带来了国内MLCC产业升级的机会。研发投入的提高、下游客户订单量的增长叠加政策推动,高端MLCC产品有望在技术上取得突破,加速国产化。

以风华高科为例,公司实施聚焦主业战略。18年8月投资建设月产56亿只MLCC的生产线,19年7月拟出售奈电科技80%股权,并清算已注销公司实施业务瘦身,提高公司在容阻感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七、军工MLCC高景气,卫星供应链带来增量市场

1.19-20年军工电子大年,订单业绩高增长

现代化目标推进军用MLCC市场发展。军工类MLCC主要为国防工业服务。随着智能制造、电子信息产业迅猛发展带来的国内基础电子工业飞速提升,将加快军工配套研发长期目标的推进落实。国防补偿式投入和实战需求激活军工市场空间。国防建设现已进入补偿式发展阶段,国家投入增长空间大。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实战化的趋势带来目前各项武器装备对军工电子迫切的提升换代需求,军工电子系统上下游均面临迭代替换趋势。上述趋势将激活整个军工电子行业的市场空间。

2.高业务壁垒,高盈利能力属性

高业务壁垒阻碍新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格局稳定。军用客户在选用MLCC产品时,均将配套厂家的产品使用可靠性历史作为其至关重要的必备条件。目前军方客户选择的配套厂商基本为产品可靠性高、配套历史长的国内企业。定制供应商目录的管理模式是业内主流模式。因行业壁垒较高,MLCC军品市场格局相对稳定,现有国内军品配套厂家主要有鸿远电子、火炬电子、成都宏明电子科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等。

3.卫星供应链带来增量市场

卫星应用市场规模可观。据赛迪智库无线电管理研究所2020年1 月13日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发表的《我国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研究》,小卫星产业迅速发展,将成为卫星制造市场的带动力量,预计2025年全球小卫星制造和发射市场规模将超过200亿美元,经济效益可观。现有中高轨道通信卫星仅解决全球基本覆盖问题,技术特点无法满足全球互联接入需求。低轨卫星具有1)高稳定性2)低时延3)低成本轻量化终端4)不依赖地面基础设施5)可实现全球覆盖五大特性,是实现全球互联的核心解决方案。低轨卫星使用规模增加打开卫星电子供应链增长空间。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可实现:高带宽、高性能全球覆盖、可便携式\嵌入式终端、低成本、边际成本的全球互联服务。目前全球互联网渗透率增长已明显放缓,且中低收入地区放缓更为明显。为了实现全球更大范围的互联互通,解决无互联网人群的使用问题,中美均已开始建设全球卫星互联网。未来几年内卫星使用规模将大大增加,给供应链上游军用MLCC市场带来较大增量。

4.公司对军工产品展开布局

参股子公司介入军工领域。民用领域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积极对军工领域展开布局。为积极应对市场发展,介入军工领域,公司参股设立了特种元器件公司。2019年7月,公司与共青城剑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方股东参与发起设立广东风华特种元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元器件公司”)。特种元器件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公司将出资200万元认购20%的股份,两年内完成实缴出资。

八、盈利预测

对行业未来趋势和公司增长点的判断,预计公司19-21年营收分别为35.2/44.9/58.6亿元(不考虑FPC业务剥离),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2/8.3/12.4亿。公司收入结构中,预计MLCC业务19-21年收入规模分别为:9.7/17.5/30.9亿元。

可比公司,选择洁美科技、顺络电子、鸿远电子,三者均为被动元件产业的核心标的,核心业务分别为被动元件纸质载带、电感、MLCC。考虑到公司20-21年业绩的高增速,给予公司20年PE35倍,对应目标价32.2元




火炬电子股票股吧

7月1日丨火炬电子(603678.SH)公布,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64.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4%。*成交价格为52.50元/股、*成交价格为43.05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999.3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风华高科公司简介*多少钱一股

6月16日风华高科发生大宗交易,交易数据

大宗交易成交价格18.12元,成交27.6万股,成交金额500.11万元,买方营业部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卖方营业部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三个月该股共发生1笔大宗交易,合计成交0.28万手。该股近期无解禁股上市。

截至2022年6月16日收盘,风华高科(000636)报收于18.12元,上涨2.43%,换手率3.29%,成交量29.43万手,成交额5.31亿元。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8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8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24.6。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风华高科(000636)好公司评级为3星,好价格评级为3星,估值综合评级为3星。(评级范围:1 ~ 5星,*5星)




风华高科公司简介肇庆王总财务总监

中国网财经11月2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及时任董事长李泽中等26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风华高科其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为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风华高科存在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的行为。

风华高科的前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

一、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赖旭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王金全、唐惠芳、苏武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广军、高庆、刘科、张远生、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唐浩、颜小梅、李旭杰、付振晓、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陈绪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3号

当事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住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李泽中,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廖永忠,男,1969年1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副总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幸建超,男,1960年12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董事长、董事、总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赖旭,男,1968年10月出生,风华高科董事、副总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唐惠芳,男,1961年11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陈绪运,男,1974年7月出生,风华高科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于海涌,男,1969年6月出生,风华高科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苏武俊,男,1964年11月出生,风华高科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李耀棠,男,1955年7月出生,风华高科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谭洪舟,男,1965年8月出生,风华高科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黄智行,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王金全,男,1976年8月出生,风华高科董事、总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刘科,男,1973年7月出生,风华高科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王广军,男,1965年8月出生,风华高科董事长,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高庆,男,1962年2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张远生,男,1972年6月出生,风华高科副总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唐浩,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监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颜小梅,女,1969年5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监事,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李旭杰,男,1965年4月出生,风华高科副总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付振晓,男,1975年8月出生,风华高科副总裁、时任风华高科监事,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夏利锋,男,1978年10月出生,风华高科财务管理部总监,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丘旭明,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监事,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

陈大叠,男,1981年10月出生,风华高科监事,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陈海青,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监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李格当,男,1971年11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监事,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祝忠勇,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风华高科监事,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风华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风华高科、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赖旭、唐惠芳、苏武俊、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刘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王广军、高庆、唐浩、颜小梅、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陈绪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参加了听证会。王金全、祝忠勇、付振晓、李旭杰、张远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参加听证。据此,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风华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应收账款形成及处置情况

风华高科开展贸易业务时,从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再销售给案外人林某控制下的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力)、广州鑫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鑫德)。上述四家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起无法向风华高科(含具体经办部分相关业务的风华高科下属子公司肇庆风华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货款。在风华高科催收下,林某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向风华高科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2、3月份商业承兑汇票先后到期,上述债务仍未清偿。2015年4月起,风华高科组织专门人员对上述债务进行催收,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能收回前述应收广州华力、广州鑫德、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合计约6,319万元的款项(以下称本案所涉应收账款),且对应债权并没有抵押物等担保。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于2016年3月1日召开总裁办公会,决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进行处置:一是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由风华高科于2016年3月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粤盛资产收到该笔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合计约5,470万元应收账款,并以支付受让款的名义,将收到的上述款项全部转回风华高科。二是通过案外人刘某华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全聚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全聚能)配合操作,由该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八折(6,803,168.69元)的价格受让风华高科应收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合计约850万元应收账款,其所支付的受让款,来源于风华高科向刘某华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支付的预付款约250万元以及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约430万元。风华高科在分别与宁夏顺亿、深圳全聚能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时,另行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风华高科仍负有追收对应应收账款的权利和义务;若款项未足额收回,损失由风华高科承担。

2016年12月12日,风华高科召开总裁办公会,决定2017年继续追收本案所涉应收账款,除了赎回其在宏信证券认购的理财产品,改为认购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行的同等数额理财产品之外,继续沿用上述两种方式对前述约6,319万元应收账款进行处置。

经核实,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其转让时已预计难以按时收回。

(二)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3月29日,风华高科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其中虽仍列示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并按照2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在该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中“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之“(四)应收账款”中披露,“2016年本公司将单位4、单位5款项以合计6,803,168.69元的价格转让,相关款项已收回”、“2016年本公司将应收单位9款项38,965,085.43元、应收单位10款项15,721,520.83.43元转让,相关款项已收回”。经核,上述附注所称“单位4”“单位5”“单位9”“单位10”,分别对应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附注对应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占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70.12%,该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2016年8月23日,风华高科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风华高科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

2017年3月21日,风华高科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33.05%。

风华高科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2018年3月23日,风华高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19个议案;但于3月27日公告称,因风华高科实际情况,相关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重新审议。根据风华高科于4月28日的公告,未及时披露原因亦包括风华高科年审机构未能按期出具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等。

根据年审机构对风华高科2017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等的审计结果,风华高科需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与3月23日风华高科审议事项对比,风华高科2017年度报告及有关议案需变更相关数据,并因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需增加有关议案。因此,2018年4月8日,风华高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更正后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新增的《关于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等事项,但所有议案均未获表决通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会议决议。但是,风华高科直至4月28日才补充披露。

风华高科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会议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会前、会上和会后,风华高科、李泽中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先后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风华高科2016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存在自我纠错情形;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全力配合调查、社会影响较小,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公司本身是法人组织,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客观上也使公司受到了伤害,公司属于受害者。

第二,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已如实披露了当期财务状况。

第三,当事人已经勤勉尽责,且无任何个人动机或利益,不应要求其履行不可能完成的义务,同时要考虑单位内部存在“违法共谋”的情形。苏武俊、谭洪舟、李耀棠、刘科、高庆及其共同代理人还提出,勤勉尽责的前提是当事人知情。其中,高庆认为其已加强贸易业务风险控制并获得风华高科“目前没有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损失”的回复;丘旭明认为其已查出了风华高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且对省纪委挽回损失和我局查实案情有重大贡献。

第四,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治理结构不健全是本案案发重要原因。

第五,高庆、刘科、于海涌、苏武俊、谭洪舟、李耀棠、陈海青、陈大叠、唐浩、颜小梅对应收账款处置事项未决策、不知情、未参与,合理信赖了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关于未及时披露的事项,责任人不应是每一位参会的董事、监事,而是有关负责信息披露操作的人员。

于海涌、苏武俊、李耀棠、刘科、王广军、高庆、陈海青、陈绪运、丘旭明等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提交了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的相关证据。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采纳,并相应调减有关当事人的处罚金额,具体

一是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之附注关于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转让的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是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第*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备专业知识,并基于自己的判断独立履行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等,对上市公司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同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第*的相关规定,风华高科的董事、*管理人员对风华高科有关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监事签署了书面审核意见。据此,风华高科有关定期报告在“重要提示”中用黑体大字显著标示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述保证义务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和保证责任。综上,当事人提出的“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不知情”“未参与”“信赖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等陈述申辩意见,不是法定的免责或从轻、减轻理由。

三是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也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中,高庆提交的其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的履职材料显示,其进行贸易风险防控并要求风华高科自查等工作均发生于2014年,并非发生于虚假转让涉案应收账款及披露相关信息的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丘旭明提交的广晟公司发函提醒风华高科2013年至2015年造成的融资性贸易逾期应收款等问题的材料显示,该函签发日期为2017年4月5日,所附联系人为丘旭明,但其此前并未在2017年3月17日监事会上报告相关问题且投票通过了2016年年报,其此后亦未进一步采取措施要求上市公司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丘旭明未提交其对省纪委挽回损失和我局查实案情有重大贡献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是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未及时披露的事项,责任人不应是每一位参会的董事、监事,而是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意见,符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予以采纳。董事刘科提供的证据,与我局复核意见相一致,我局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风华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

在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时任董事长(2016年8月前)李泽中,时任董事、总裁幸建超,时任董事、副总裁赖旭,时任副总裁廖永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高庆、唐惠芳,时任独立董事苏武俊、李耀棠、于海涌、谭洪舟,副总裁张远生、李旭杰,时任监事会主席黄智行,时任监事付振晓、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时任财务管理部总监夏利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时任董事长(2016年8月前)李泽中,时任董事长(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董事、总裁(2016年9月前)幸建超,时任董事、副总裁赖旭,时任副总裁廖永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裁(2016年9月后)王金全,董事刘科、唐惠芳,独立董事苏武俊、李耀棠、于海涌、谭洪舟,副总裁张远生,时任监事会主席黄智行,时任监事陈大叠、唐浩、丘旭明、颜小梅,时任财务管理部总监夏利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法行为中,时任董事长(2018年3月后)王广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裁王金全,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绪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的规定,我局决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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