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如何操作(金龙码支付)

2022-07-10 3:09:04 证券 yurongpawn

国债回购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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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的操作条件只有一个:拥有股票账户。无论是哪家的股票账户,只要你有,就可以进行国债逆回购交易。

一、操作流程

尽管每个券商的交易界面不一样,但国债逆回购的操作都大同小异。下面以华泰证券为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它的操作流程:

01登陆股东账号后,点开“交易”界面;

02在交易界面的下方,找到“国债理财(国债逆回购)”选项,点击进入;

(进入后,我们可以看到国债逆回购的各种产品,有1天期、2天期等。这里我们以“1天期”为例,进行下一步操作)

03点开“1天期”产品;

04进入后,在“年化收益率”和“参与金额”两栏里,输入自己想要的利率和想投入的钱。

05输入完成后,点击“下单”即可。

经过以上五步,我们就完成了国债逆回购的操作。




二、国债逆回购

01本质

国债逆回购的本质是短期借款。

它的大致情况就是:通过沪深交易所,借钱的人用国债作抵押,找投资者借钱;还款时,借钱的人还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再把国债还给借钱的人。

这和我们做生意找银行贷款没什么两样,就是抵押物不一样。找银行借钱的抵押物可能是房子、车等,而国债逆回购的抵押物是国债。

02门槛

沪市国债逆回购的门槛是10万起,深市则是1000起。

除此之外,沪市的每笔操作都是10万的整数倍,不会出现15万或18万的操作;深市则是1000的整数倍。

03品种

国债逆回购的品种是按照“借款天数”区分的。

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品种都一样,总共九种。短期的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这七种;长期的有91天、182天这两种。

04姓名

国债逆回购的姓名有两套,我们可以看作小名和大名。

深市国债逆回购的小名是“R”开头,后面跟着的是“借款天数”;大名是“1318”开头。比如深市一天期的小名就是“R-001”,大名是“131810”。

沪市国债逆回购的小名是“GC”开头,后面跟着的也是“借款天数”;大名则是“204”打头。比如7天期品种的小名是“GC-007”,大名是“204001”。

05计息天数

国债逆回购的计息天数是按照“资金占用天数”来算的。

资金占用天数是从“钱借出去的第二个交易日”到“能取回银行卡”的间隔天数。

比如一天期的产品:周一借出去的钱,周二用一天,周三才能取到银行卡里,资金占用天数就是“一天”。

06操作小技巧

因为计息天数的规则,所以就延伸出了两个国债逆回购的特殊时刻。在这两个特殊时刻操作,能让我们的收益倍增。

第一个是在每周的“周四”买入“一天期”的品种。

看着买的是一天期,但我们不仅可以在周五使用这笔借出去的钱(不能够取出到银行卡,但可以买股票),还可以享受到“三天”的利息。

周四买入“一天期”的产品,会在周五计息一天。按理说周六取出到卡,但周六、周日不是交易日,钱只能在下周一取出,所以资金就占用了周五、周六、周日三天。

于是,我们就可以买入“一天期”产品,而享受到三天的利息。

第二个特殊时刻是“节假日前的两个交易日”买入“一天期”的品种。这也能够“买一天,享受多天的利息”。

比如在国庆节前的两个交易日买入“一天期”的品种,我们就可以享受到8天的利息。如果恰好赶上周六、周日,我们甚至可以享受到10天利息。

07交易时间

因为国债逆回购是在沪深两市交易的,所以其交易时间与股票的差不多。

除了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之外,交易时间是每周周一到周五的9:30-11:30和13:00-15:30两个时间段。

结语

国债逆回购的安全性毋庸置疑,流动性也挺好。尽管收益率不算太高,但大多数时候都要比余额宝、银行利率高。作为零花钱和生活费的去处,还是挺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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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码支付

当事人因案件纠纷委托律师打官司,自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可有这样一个案件,律师辛苦了三年,所代理的案件也终于调解结案了。可委托人却不给律师费了,结果委托人又被自己的代理律师给告了......

案件背景

周某与金龙公司(化名)因股权纠纷一案,欲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该案的诉讼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后,与某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律所指派律师作为周某与金龙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因为周某的案子有些复杂,大概情况就是周某作为原告,向金龙公司主张债权,涉及到股权转让款的价值认定及支付、股权变更登记还有债务抵扣等等问题,而且标的额也确实不小。

因此在代理费用的支付上,双方商定为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以达成一定条件作为代理费支付的前提),具体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1、律师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为:在抵扣周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金后(周某对本案纠纷中的第三人负有债务),周某实际收到的款项(如为实物,则按实际价值折算)为740万元以上时,超出700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作为律师费支付给该律所。

(该律所自然也考虑到自身的风险,万一周某私下与金龙公司串通,将实际收到的款项控制在律师费的支付条件以下,那律师费不就打水漂了吗,因此又有了以下的约定内容)

2、同时约定,如果周某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同律所完成委托事宜。在自行和解、调解的情形下,律师费用的支付按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周某实际收到款项超过740万元时,根据和解、调解协议中确定的金额,超出700万元的部分,其中30%作为律师费支付给金州律所;

(2)如果周某实际收到的款项未超出740万元时,周某一次性向律所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同时约定律师费应当在周某收到款项到账之日起3日内按照上述方式支付,如果逾期未支付律师费用的,则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3%向律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可以看出,周某与该律所对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了全风险代理方式,不存在前期基础性费用,完全取决于周某案件的办理结果。同时,双方的约定也是符合法律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有效。

签订了上述委托合同后,该律所便指派律师,依约履行了受托法律服务事项。周某与金龙公司的案件进展了二年多之后,终于有了结果。

周某与金龙公司的纠纷,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由周某与金龙公司,以及第三人某金属制品公司、第三人毛某达成了调解意见,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该程序为再审终审程序)。

调解书中确认,周某自愿将其在金龙公司、第三人金属制品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毛某,股权转让款为350万元,由毛某1向周某完成支付,金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周某按调解协议内容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并实际收到了金龙公司支付的3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300万元补偿款,同时抵扣了周某对毛某2负有的债务200万元。

自此,周某与金龙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便顺利结案,也履行完毕了。但周某并未将该案的履行情况告知律所,也未支付任何律师费。

之后该律所得知周某有意隐瞒变更股权事宜和取得股款的事宜,便向周某发出了《催款函》,催告周某在限定期限前,将20万元律师费支付至律所。

但周某认为按照其与律所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并不符合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故拒绝支付律师费。多次退款无果后,律所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双方诉辩意见

律所认为,周某与金龙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扣除周某借款200万元后,周某实际收到款项为650万,按照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周某应当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同时周某在实际获得上述款项后,未能依约支付律师费,按照约定,还应从逾期日起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3%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为73200元。

之前还是自己的代理人,这下又将自己告上了法院。周某面对如此的身份转换,以及律所近30万的诉求,辩称:

1、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周某只有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才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宜,周某才应一次性支付律师顾问费用20万元。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周某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金龙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该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了调解工作,并起草了调解协议的草稿,且最终调解金额与该所律师起草的协议中的金额也是一致的。

因此该调解的达成并非周某与对方自行或私下达成。

2、同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在抵扣200万元债务后,只有当周某实际最终收到款项在740万元以上时,律所才有权就超过700万元部分的30%主张律师费。

但案件结果为,周某实际仅获得650万元的款项,尚未达到支付律师费的标准,故不应支付律师费。

因此,无论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哪种情形来看,周某均不负有支付律师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

周某与该律所的争议,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周某是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与金龙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情形,且周某最终获得的款项仅为650万,亦未达到支付律师费的金额标准。

而律所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民事调解书》系周某与金龙公司自行达成,故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无需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

律所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中,主要的观点为:

“一审判决认定诉争调解书系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故而认为不属于周某与金龙公司自行达成,并认定周某无需支付律师费,属于认定错数,是对委托代理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

并进一步解释称:

“1、律所与委托人周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宜”,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周某为了逃避律师费的支付义务,而私下偷偷与对方达成调解。

但一审判决并未查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的案件背景、合同目的,认定事实不清,并错误的理解了“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含义。

2、“自行”有自动、自己主动之意,若不是双方自动、自愿,即便是法院,也无权强迫周某与金龙公司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也仅仅是作为第三方进行主持见证,具体调解的条件均是双方自行协商达成。

周某与金龙公司达成的650万元的调解金额,应当认定其属于双方私下地、自行达成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3、作为律师(律所),不可能与当事人签订一份对自己毫无保障的委托代理合同,更不可能将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情形,排除在收取律师费的情形之外。双方关于“自行调解”的约定,自然也包括了法院主持调解的情形。

4、退一步讲,律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三年来为周某提供了法律服务,而不收取律师费也是脱离实际情况,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逻辑。

周某已实际收到了6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并获得了200万元的债务免除,总体受益已达850万元。应当认定律师费的给付条件已成就,应按约支付20万元律师费。”

而周某对于律所的上诉理由,除了之前的意见以及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外,进一步强调:

“其与金龙公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自行和解、调解;而且调解过程中,该律所指派的律师也全称参与了调解,而且亲自起草了调解协议。据此也可认定,该调解行为,并非自己瞒着律所,私下自行与金龙公司进行的调解。”

结合律所的上诉理由及周某的抗辩,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即为:

“周某与金龙公司等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情形”。

如果是,那么律所有权要求周某支付律师费;如果认为不属于,则律所这三年来的工作,就算是白干了。

二审法院对于本案的观点是这样的:

1、根据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周某与金龙公司是经过了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后,最终在法院的组织和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所也认可其在调解书出具之前收到和查阅了最终的调解协议,而且起草协议时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其中。故律所上诉称调解条件系周某与对方自行协商达成的,法院只是主持见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至于律所提出的,“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已提供了法律服务,但却未获取任何报酬,严重脱离客观实际,也不符合情理”的主张,法院认为:

因律所在本案中仅以《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第2款主张律师费(即前面争议焦点中周某自行和解、调解的,也视为律所完成了委托事项,有权主张20万的律师费的约定),

但并未以其他事实与理由在本案中主张代理费,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律所的主张,不符合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情形为由,驳回律所的全部诉请,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律所的上诉请求。

据此,周某无需向律所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用。

结语

仅从法院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上来看,似乎也没什么问题。既然双方约定了律师费的支付条件,那就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周某实际获得的款项确实未达到740万,自然不符合约定支付律师费的第一种情形。而至于自行和解、调解的方式,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项,有权主张20万的律师费,但确实在具体约定内容上,存在疏忽。

导致对于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存在不同理解。

但法院最终认为法院主持调解,并不属于周某自行与对方和解、调解的情形,何况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了调解过程,律所还真是没话说。

只能怪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有问题。而且除了上述几个理由外,还涉及到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即便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那也应该做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律所对此,并不占理。

辛辛苦苦忙活了近三年的一个案子,结果却因自己的失误,白干一场,又能怪谁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长沙市中院)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国债回购如何操作怎样赚钱

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股市休市,闲钱放着也是闲着,利用闲钱来捡钱啦!

所谓每逢佳节发红包,受流动性影响,节假日资金价格可能走高,操作一把国债逆回购这个无风险收益,挣点过节红包,算是股民的一个小福利。

结合今年五一放假安排,本周四(4月28日)就是操作国债逆回购的*时点之一。4月28日当天,只需投资1天期逆回购就可以赚到6天的利息,而且资金在5月5日开盘前即可到账,也可用于继续投资。

五一前国债逆回购*操作日期

今年五一,除周末外,下周一到周三A股休市,下周四(5月5日)正常开市。在本周五之前,投资者操作国债逆回购即可获得五一假期期间利息。对于国债逆回购,投资者只要操作得当,*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期限6倍的收益。也就是借出1天期的国债逆回购,就可以赚取6天的利息。

单从计息时间来看,目前五一国债逆回购*操作日期是周四(4月28日)。操作1天期逆回购(可在当日盘中及收盘后的半小时内下单,资金在次一交易日盘前已可用)能赚足6天利息。

4月28日(周四),投资者可以借出1天期逆回购(沪市逆回购简称GC001,代码204001;深市逆回购简称R-001,代码131810),就可以收获6天利息,资金在5月5日盘前已可用,虽不能提现,但可进行股票交易。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操作国债逆回购不仅要看计息天数,也要看实时的资金价格(利率),看准时间再出手。像2019年1月2日,国债逆回购收益率一度飙升至20%,如果碰上这种机会,就不要麻烦算计息天数了,可以直接果断出手。

节前操作还要注意,通常在下午三点后,逆回购利率多会出现跳水。虽然从不影响股票交易的角度出发,可等待收盘后再参与逆回购操作,但如果当天并无好的股票投资机会,投资者可考虑在下午两点前就以自己满意的年化利率完成下单。

操作简单,炒股赚钱两不误

别看国债逆回购听着高大上,但实际操作起来比买卖股票还要简单,你只要有一个股票券账户就行了。

只需要在交易时段(截至15:30),从交易菜单栏进入交易页面,即可以直接点击“国债逆回购”按钮开始操作。接下来选择一个品种,选择一个利率,填写投资金额,点击下单按钮即可。

对大部分股票投资者来说,日常只需参与1天期的逆回购交易即可,确保次一交易日盘前资金已处于可用状态,不影响股票操作。

上市公司也在投资国债逆回购

其实不仅仅普通投资者热爱国债逆回购,上市公司也热衷于国债逆回购。在有短期闲置资金的情况下,将闲置资金参与国债逆回购,也成为当下不少上市公司盘活账面闲置资金的新玩法。

4月23日,大华股份公告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事宜。大华股份称,为了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准备用于参与国债逆回购的总额不超过1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公司称,目前,国债逆回购交易共有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由于其具有周期短、安全性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入于国债逆回购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公司也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适时寻求良好的交易时机以及回购品种,保证收益的同时也能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不被占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

显然,一方面,上市公司需要盘活账面上的闲置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国债逆回购品种属于超低风险且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并不失为上市公司闲置资金短期理财的好去处。

国债逆回购操作五大误区

误区一:1000元不敢买

由于不少投资者的资金量不足10万元,无法进行上交所逆回购。殊不知,国债逆回购有两个“版本”,深交所逆回购门槛才1000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大部分投资者。

“平民版”——深交所逆回购,1000元起,整倍数递增,代码以“R-”开头。“土豪版”——上交所逆回购,10万元起,整倍数递增,代码以“GC-”开头。

误区二:非工作日前一天操作

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在节假日或周末(非工作日)的前一天进行逆回购操作,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操作策略。

由于逆回购新规于2017年5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变化在于计息天数从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修改为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因此,选择做哪一期国债逆回购最为划算尤为重要。

以周五(1月28日)操作GC001为例,实际占款天数为10天,但计息天数仅为1天。

误区三:大额资金集中下单

根据逆回购*操盘人经验,*分批下单。

由于逆回购一天内利率变化较大,投资者不可能保证一次就买到当天较高的利率,而分批下单则会避免这一问题。特别是对于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分批下单能大概率捕捉到日内较高利率。

误区四:手续费过高

提起国债逆回购,不少投资者会有这样的理解:赚点利息还不够交手续费的!

其实,逆回购虽有点手续费的,不过非常低,每10万元1天收费1元(粗算一下就是十万分之一),按天计息,30元封顶。

误区五:投资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成为人们投资前反复斟酌的一句话。

国债逆回购是否会存在风险?简单来说,风险几乎为零。交易对手是结算中心,如果融资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结算中心会先垫付资金。流动性非常好,资金到账后可做其他投资,流动性*且交易量*的是一天逆回购。




国债回购如何操作及操作技巧?


国庆长假即将来临,怎么做国债逆回购交易最合适?


9月27日,若做4天期逆回购,可赚13天利息。

9月29日,若做1天期逆回购,可赚8天利息。

9月29日,若做2天期逆回购,可赚11天利息。


特别要注意的是,9月30日做逆回购,没有假期利息!



怎么操作最合适


国庆长假越来越近了,怎么做国债逆回购交易最合适?中证君制作了一张表格,供大家参考。


按照前述规则,可以考虑:


在9月27日进行3天期国债逆回购操作多“赚”7天利息,或者在9月27日进行4天期国债逆回购操作多“赚”9天利息;

在9月28日进行2天期及以上期限品种国债逆回购操作,即可收获国庆长假利息;

在9月29日进行1天期及以上期限品种国债逆回购操作,皆可收获国庆长假利息。


但请注意,9月30日进行逆回购操作,不论哪一品种国债,都不能享受国庆长假的利息。原因在于,9月30日进行逆回购操作,国庆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才是资金*交收日,导致国庆7天长假没有利息。


所以,最晚一定要赶在9月29日收市前,进行国债逆回购操作。

“赚”8天利息的奥秘是什么?


为何会出现买入1天期国债逆回购得8天利息的情况呢?这得从国债逆回购实行T+0清算、T+1交收制度说起。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清算日与资金*交收日。



*清算日为交易日:资金*交收日为*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9月29日进行1天期国债逆回购操作,9月29日为交易日,也是此次交易的*清算日;9月30日也是交易日,为此次交易的*交收日。


到期清算日:到期清算日为*清算日加上回购期限天数(按照自然日),若到期清算日为非交易日,则延至下一交易日清算。9月29日进行国债1天期逆回购操作,加上一天后为9月30日,9月30日也是交易日,即为到期清算日。


资金到期交收日:资金到期交收日为到期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10月1日本应该为资金到期交收日,然而10月1日为非交易日,一直到10月8日开市,即10月8日为资金到期交收日。


根据沪深交易所规定,国债逆回购的计息天数为资金*交收日到资金到期交收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那么这次交易的计息时间为9月30日、10月1日至7日共8天。这就是9月29日进行1天期国债逆回购操作,能“赚”得8天利息的奥秘。此外,9月30日资金即可用(但不能取出),可以进行股票交易,10月8日资金可取。


同样的道理,在9月29日进行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国债逆回购操作,能获得11天的利息,资金可用日为10月8日,资金可取日为10月11日。


“持币过节”的好选择


国债逆回购相当于一笔短期贷款,通过证券交易所将钱借给别人,并收取相应的固定利息。代码204开头的是沪市国债逆回购,共有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128天期9个品种,10万元起交易;代码131开头的是深市国债逆回购,有同样期限的9个品种,1000元起交易。


交易操作也十分方便,在交易软件中输入代码,选择卖出即可(注意,是卖出而不是买入,代表将钱借出)。


长假前夕往往是做国债逆回购的好时机。首先,国债逆回购的安全系数比较高;其次,国债逆回购的收益率在交易的那一刻就已经确定,安心坐等收益即可。此外,临近月末、季末、节假日前,各方对资金需求增多,推动国债逆回购收益率上行。数据显示,沪市1天期的国债逆回购(GC001)曾在2013年9月27日收益率冲至35.465%。


总之,对于倾向于“持币过节”的投资者来说,长假前做国债逆回购交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国债回购如何操作》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国债回购如何操作、金龙码支付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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