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商股票现价(512000券商指数)

2022-07-12 10:06:50 基金 yurongpawn

南京中商股票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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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80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编号:临2018-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以4,500万元转让给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时收回13.27亿债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5%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商房产”)持有95%的股权。公司及中商房产拟与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徐州盛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中商房产拟将所持有的置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州盛德,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500万元, 同时收回13.27亿债权。交易完成后徐州盛德持有置业公司***股权,公司及中商房产不再持有置业公司股权,置业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8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徐州市云龙区解放南路246号文峰大厦115-3

法定代表人:林斌

企业类型:国有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亿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安装;保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销售;仓储服务;搬运、装卸服务;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建筑用工程机械设备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租赁、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年8月23日

控股股东: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报表(合并口径)资产总额565.07亿元,资产净额199.93亿元,营业收入31.55亿元和净利润3.88亿元。

徐州盛德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公司已对徐州盛德的基本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了解。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及中商房产持有的置业公司***股权。

(二)、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置业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秀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对商业百货项目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8年2月1日

现有股东、持股比例

(四)、交易标的审计情况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审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本次交易定价参考审计报告资产净额,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体

转让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转让方: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商房产”)

受让方: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徐州盛德”)

(二)、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的对价:总计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

(三)、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1、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徐州盛德将向公司及中商房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0%即1800万元。

2、公司及中商房产收到首期40%股权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徐州盛德转让股权并登记在徐州盛德名下,双方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的 3个工作日内,徐州盛德将向公司及中商房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0%即1800万元。

3、 公司及中商房产在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之日起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公司的接管”之约定将置业公司、公司实际掌控的资产及在建工程交由徐州盛德接管后,双方签署书面交接确认清单后,徐州盛德向公司及中商房产支付剩余20%股权转让款即900万元。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地产板块由重资产向轻资产转型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公司将回笼资金13.72亿元,同时减少4.72亿银行贷款,有利于公司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大幅度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预计本次交易给公司本年度合并报表除产生股权转让损失约1084.66万元外,回笼的13.72亿资金及减少的4.72亿银行贷款将相应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财务影响的具体情况最终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存在为置业公司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的情形,截止目前为置业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44,786万元,出借资金1,327,488,910.85元,解决措施

1、担保事项

根据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担保协议,约定

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对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债务、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搬迁补偿款以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还款计划

(1)在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置业公司向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偿还款陆亿元(600,000,000.00元);

(2)公司及中商房产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公司的接管”之约定将置业公司、公司及中商房产实际掌控的资产及在建工程交由徐州盛德接管,双方签署书面交接确认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置业公司向徐百大支付剩余借款本息,并向公司及关联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及债务,第二笔偿还款合计 叁亿元(300,000,000.00元)。

(3)在公司已经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债权债务的处置”所约定的义务,对置业公司相关债权债务作出处置,置业公司已经取得全部相关书面文件后,置业公司开始向公司第三笔偿还款叁亿贰仟柒佰肆拾捌万捌仟玖佰壹拾元捌角伍分(327,488,910.85元)。

(4)前述两笔偿还款支付完成日后第二年期限届满之日,如公司无任何违约、置业公司无任何负债增加,置业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偿还款壹亿(100,000,00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




512000券商指数

沪深两市成交连续3日超1万亿元。

券商板块尾盘井喷!财达证券、光大证券、红塔证券、长城证券等多股涨停,浙商证券、方正证券、湘财股份、国联证券等集体冲高。

截至发稿,市场人气风向标券商ETF(512000)直线拉升涨5.37%,日内振幅近8%,成交12亿元。

【券商大股东频频出手增持】

港交所信息显示,苏豪控股于6月7日增持了200.38万股华泰证券H股,每股平均价约11.084港元,以此估算约耗资2221万港元。

如此增持之后,苏豪控股持有的华泰证券H股股份数量增至2.58亿股,占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百分比达到15.04%,相比于5月10日的14.04%增加了一个百分点,故该笔交易被港交所披露。

5月17日晚间,中原证券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投资集团”)自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通过港股通累计购买中原证券H股股份479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

国元证券也在5月4日晚间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元金控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于4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168.46万股,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1000.01万元。

【机构:券商板块正在孕育\"以守转攻\"的beta行情】

安信证券非银团队指出,市场情绪修复明显,政策利好看多券商。

上周日均股基交易额为11539亿元,环比提升20%;融资融券余额为1.53万亿元,环比提升1.2%,交易量重回万亿、两融环比回升,资本市场景气度回暖显著。

中航证券非银团队指出,估值层面,当前券商板块PB估值仍位于2016年以来的10%分位点附近,被严重低估,受利好消息刺激走高,低估值爆发,长期来看同样存在较大板块估值修复空间。

另一方面,资本市场改革不仅利好券商估值抬升,随着注册制的逐步落地监管也趋严趋紧。短期对券商相关业务的开展以及业务创新短期来看存在一定的阻碍,长期来看,有利于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资金借道券商ETF(512000)踊跃布局券商板块】

年内券商板块持续调整,资金借道券商ETF(512000)踊跃布局。数据显示,截至6月13日,券商ETF(512000)年初以来份额增长36.76亿份,合计资金净流入34.50亿元。

【券商ETF(512000)份额变化】

两融方面,券商ETF(512000)6月13日融资买入额1.41亿元,*融资余额16.34亿元。

【券商行业业绩连续三年高增,2021百亿净利券商家数创记录】

资本市场建设处于前所未有新高度: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新周期下,监管层将持续提升直接融资比例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全面注册制提速,北交所的落锤成立,进一步印证资本市场建设处于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大幅提升直接融资规模也为券商带来更广阔的业务空间和想像力。

业绩连续三年高增验证高景气,2021年净利润创历史新高:券商ETF(512000)成份股已全部披露2021年度业绩数据,49家券商合计归母净利润2053亿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超31%,连续3年高速增长。

2021年百亿净利券商正式扩容至10家:头部券商表现尤为出色,共有10家券商归母净利润超百亿,较2020年增加5家,继续刷新历史记录。“券业一哥”中信证券2021归母净利润超200亿,达到229.79亿元,同比54.2%。

中小券商业绩亮点纷呈:中小券商表现出较强的业绩弹性,其中,“高含基量”东方证券全年净利润53.72亿元,同比大增97.27%;中原证券2021年归母净利润同比增幅高达385.57%,净利润5.06亿元;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国联证券净利润增幅达到或超过50%;太平洋、国盛金控实现扭亏为盈。

【券商ETF联接基金:券商股投资互联网直通车】

券商ETF设有联接基金(A份额代码006098/C份额代码007531),同样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指数代码399975),为互联网上的投资者提供了一键买卖50只券商股的高效投资工具。无场内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在互联网上代销平台7*24申赎券商ETF联接基金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10元即可买入,便捷高效。

【风险提示】券商ETF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39997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基日为2007年6月29日,发布于2013年7月15日,该指数的历史业绩是根据该指数目前的成份股结构模拟回测而来。其指数成份股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回测历史业绩不预示指数未来表现。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另,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本公司亦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需谨慎。货币基金投资不等同于银行存款,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




南京中商集团*消息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4 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百大”)搬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287,511,089.15 元,已收到搬迁补偿87,511,089.15 元,剩余搬迁补偿款 200,000,000.00 元于地块净地交付后 10 日内收回(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5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商房产”)与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徐州盛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将所持有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现更名为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德基”)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州盛德,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同时收回 13.27 亿元债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6公告)。

二、目前进展

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12.27 亿元债权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4.4.4 条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5.8.2 条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分别因以下相关负债尚未处理完毕和对净地交付标准的不同理解,至今尚未收回:

1、 徐百大搬迁净地交付中尚有一供电公司的环网柜未搬迁,经与相关部门联系,环网柜搬迁正在推进中;

2、新增股权转让前工程款纠纷,目前尚在诉讼阶段;

3、尚有部分拆迁户未安置,目前正在沟通中;

4、相关款项财务资料补充事项,目前正在协调中。

为妥善解决剩余款项收回事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和徐百大(统称“甲方”)与徐州盛德(称“乙方”)签订《备忘录》和执行计划,共同约定剩余款项3亿元支付标准。

三、《备忘录》及执行计划主要内容

1、本备忘录签订后,乙方于收到甲方对应款项收据和提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 5.8.2 条中的80,0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对于环网柜搬迁、遗留诉讼、拆迁户商谈、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甲方每完成一项,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提款申请及收据,乙方于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对应款项,优先支付第5.8.2条款项,其余支付第4.4.4条款项。

3、环网柜搬迁事项:环网柜搬迁验收通电,且取得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德基、乙方的共同确认,可收回款项500万元。

4、遗留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5、拆迁户商谈事项:每安置完成一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对应的支付金额。安置完成的标准为:甲方促成徐州德基或甲方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与该拆迁户的纠纷全部解决,可收回款项15300万元(需扣除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

对于安置拆迁户发生的安置补偿金额在预留金额内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6、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解决与徐州德基的财务资料争议事项,在甲方达到支付条件后,乙方按对应的支付金额向甲方进行支付。

支付条件:相关事项甲方提供发票,并经徐州德基确认,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7、新增诉讼(含仲裁)处理

(1) 双方在履行《备忘录》及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出现《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备忘录执行计划中未列明且系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原因产生的甲方、置业公司新增债务诉讼(含仲裁),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应及时应诉,乙方可同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委托书等)。

对于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后,备忘录之外的第三方就生效判决进行申诉并被法院立案审理的,视为甲方的新增诉讼。

(2) 如出现上述新增诉讼,乙方有权依据诉状等法律文书中体现的或有债务金额,从应付甲方的款项中暂扣,待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后,参照本执行计划之第二条的约定处理,即:

甲方应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也可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三日内向乙方出具代付申请书、财务收据,由乙方代甲方进行相应支付;如甲方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既未支付、也未申请乙方代付,或明确表示不服终审判决的,乙方均有权直接代为支付,但应于付款后两日内通知甲方。

(3) 如因甲方涉诉原因造成乙方或徐州德基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采取限高措施、上失信名单、列为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的,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甲方按照案件所涉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计付向乙方违约金,如给乙方或徐州德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直接损失。

(4) 尾款1200万元的处理:如本执行计划所涉事项全部解决完毕之日未有未解决的新增债务,如尾款尚有剩余,则乙方将剩余款项向甲方进行支付;否则,待新增债务解决完毕后,再行支付尾款中的剩余款项。

8、违反备忘录及执行计划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达到付款条件后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须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因违反《备忘录》或本执行计划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置业公司导致对外承担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损失事项消除之日止,按损失金额以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本备忘录签订后,各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事项,共同推进项目事项解决。本备忘录签订后如任意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催办仍怠于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终止后,未履行部分各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前期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四、其他说明

本备忘录为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的具体清收措施,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18 日




南京中商控股集团融资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6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预计2022年至2024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39,8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69,800万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17,955.55 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26%,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17,881.84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73.71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73.71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发展及2022年至2024年度资金需求,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2年至2024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39,800万元,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69,800万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1、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105,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担保额度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50,000万元担保额度将于2023年3月10日到期、50,000万元担保额度将于2023年8月28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99,396.4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1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2、公司对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6,5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6,496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6,5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3、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25,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23,000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2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3)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1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4、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2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7,161.6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2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5、公司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100,000万元(2022年12月5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49,695.84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5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6、公司对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7,300万元(2022年3月7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7,300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7,3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7、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10,000万元(2022年3月7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000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8、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19,8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9,778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19,8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9、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4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40,000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4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10、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额总额度1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6,179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1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安排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具体安排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不包括已履行审批尚在执行中,于2022年以后到期的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相关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与本担保事项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为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实际发生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债权人具体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其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属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担保额度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73.71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21-057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1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 2021年 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有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有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登陆互联*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2、法人股东代表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6、登记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

2、邮政编码:210041

3、联系电话:025-66008022

4、联系人:蔡伟嘉

5、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股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议案

详见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22-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预计2022-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合同约定中商便利将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落户郑蒲港新区,主要进行食品产业的研发、制造、销售。项目总投资预计人民币2亿元,包括注册项目公司资本金、厂房租赁费用、设备采购和厂房收购费用等,项目预计于2023年7月1日投产。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投资概述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便利”)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签订《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合同约定中商便利将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落户郑蒲港新区,主要进行食品产业的研发、制造、销售。项目总投资预计人民币2亿元,包括注册项目公司资本金、厂房租赁费用、设备采购和厂房收购费用等,项目预计于2023年7月1日投产。

新区管委会采用定制厂房的方式,前五年提供厂房租赁服务,第六年项目公司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厂房进行收购。项目公司合法经营,新区管委会积极帮助项目公司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战略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及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介绍

1、甲方: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

2、乙方: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1栋办1502-1504

法定代表人: 谈广林

注册资本:1,25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关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4%,上海询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8%,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0%,长江日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

财务指标: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510.74万元,净资产3,526.15万元,营业收入14,376.7万元,净利润-16.90万元。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5,614.95万元,净资产3,046.79万元,营业收入17,404.15万元,净利润-479.36万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乙方: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

乙方控股股东: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

2、项目主要内容:中餐制售、食品、预包装食品的研发、制造、销售。

3、产业类别:绿色食品。

4、项目建设内容:乙方将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落户郑蒲港新区,主要进行食品产业的研发、制造、销售。项目总投资预计人民币2亿元,包括注册项目公司资本金、厂房租赁费用、设备采购和厂房收购费用等,项目预计于2023年7月1日投产。

(二)项目公司

1、乙方或乙方控股股东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甲方境内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即本合同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90日内首期实缴到位。

2、乙方保证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本合同相关精神保持一致。乙方知悉并同意,项目公司在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前,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承接本合同项下乙方及项目公司权利与义务,否则不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另,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各合同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乙方及项目公司保证,在本项目的建设期内原则上股东不得变更。项目投产后,乙方及项目公司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变更项目公司股东的,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且同时应提交项目公司拟确定的新股东接受本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约束的书面承诺,并获得甲方同意。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变更项目控股股东,也不得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三)项目建设

1、甲方按照项目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定制厂房的方式为乙方项目公司提供厂房使用,厂房面积约30,000平方米,位置为疏港四路与三郑路西北侧(实际厂区待图纸出具后确定)。

2、厂房装修及生产设备由乙方负责自行采购安装。

3、厂房竣工验收完成后,前五年由甲方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租金标准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4、厂房租赁满五年后,乙方在第六年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厂房进行收购,厂房的收购价格参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格进行收购。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依法以及依据双方约定监督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2、为推进项目按期投产,甲方指定专人为乙方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负责协调处理项目中的问题。

3、甲方根据项目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 乙方暨项目公司权利义务

1、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署后按各行业规定时间要求,完成项目的环评、安评、能评、职业卫生评价、相关施工图纸设计及审查等各项工作。

2、项目公司依法享受本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项下国家、省、市以及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和优惠政策。

3、项目公司在郑蒲港新区运营时间不低于10年,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运营期间,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六)优惠政策

1、乙方项目公司须合法经营并达到本合同约定条件,方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甲方积极帮助乙方项目公司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战略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及奖励,支持乙方做大做强。

3、若国家、省、市对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在协商一致后依法依规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项目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商便利的产业链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和整体综合实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8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装饰”)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国豪装饰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0年11月26日临2020-045公告),现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具体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0号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年7月,原、被告签订《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位于沭阳县人民路与上海路路口沭阳中央城市广场的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计工程造价的9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指示进行装修工程,后双方就该工程又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工程于2019年5月7日经被告确认竣工验收,原告经核算确定工程造价为22,749,145.2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提交申请结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于结算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95% ,即21,611,687.94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工程款8,666,546 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2,945,141.9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2、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945,141.94 元;

(2)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

三、判决结果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10,379,282.24元(不含质保金)。

2、驳回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其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71元,鉴定费179,244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283,715元,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被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保留上诉的权利,本次诉讼案涉工程款部分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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