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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小编了解到,A股上市公司紫鑫药业(代码:002118.SZ)发布2022年一季度业绩报告。
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7.92万元,同比下降88.69%,净亏损2.07亿元,亏损同比扩大107.67%,基本每股收益为-0.16元。
公司所属行业为中药。
案情回顾:
王平(化名)以自然人的身份与H经纪公司签有《期货居间业务合同》,王某作为居间人,联系并发展潜在客户,使之与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依此得到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在从事居间业务期间,王平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并与贾芳共同为客户提供代客理财服务。后来该公司注销,但二人仍然继续从事代客理财业务。
通过老乡或朋友的介绍、引荐,高玉认识了贾芳,并委托其进行理财。贾芳便与高玉签订了《代客理财协议》,合同中仍出现了已经注销公司的名称,但该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也未向高玉出示公司营业执照。该协议约定并写明:高玉拥有资金调拨权,贾芳、王平拥有下单操作权。视盈利数额按不同比例分配,如亏损,贾芳、王平方则须保证委托人方60%的投资本金余额,不足部分由贾芳、王平方承担。同时,高玉按照贾芳、王平方二人的要求,与H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其中约定,高玉或者高玉授权的指令下达人均可向H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其中,高玉的授权人员就是贾芳或者王平。
受市场经济及多种因素的整体影响,期货交易市场低迷,不景气,部分客户出现亏损。高玉作为贾芳、王平委托理财的客户,投资资金大额亏损。随后,高玉以王平、贾芳非法从事期货经营业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是H经纪公司,贾芳、王平只是受投资人之托,代其进行期货买卖交易,不是在经营期货业务,也无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公诉机关指控贾芳、王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高彩玉并不是刑法意义上所称的“被害人”,而是委托人,亦即投资人。贾芳、王平与委托人所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以及双方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应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不能成立。
守恒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条文中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设立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期货交易;2、非法证券、期货经纪行为,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超越经营权限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4、从事证券、期货咨询性业务的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本案中,即使《代客理财协议》中有已经注销公司的名称,但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且该投资咨询公司在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注销。故贾芳、王平均是以个人名义与高玉签订的协议。而高玉通过老乡和朋友的介绍,与贾芳及王平结识。贾芳、王平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代理委托人到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H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买卖交易。这种通过正规的、经依法核准登记的、且具有经营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国家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正当的期货买卖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于任何犯罪行为均必须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科罪量刑,而不能作任何扩大解释,不能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也归类为刑法规范的期货业务。
法律问题可私信
紫鑫药业(002118.SZ)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一季度营业收入697.92万元,同比降88.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2.07亿元,同比扩大107.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2.12亿元,同比扩大108.43%;基本每股亏损0.16元。
紫鑫药业(002118.SZ)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2.47亿元,同比降13.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9.98亿元,同比扩大41.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9.93亿元,同比扩大41.39%;基本每股亏损0.78元。
公告显示,2021年,医药行业面临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当前新冠疫情还未稳定,逆全球化愈演愈烈,企业经营面对的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更加明显,对公司大产品战略实施产生较大挑战。而随着研发、人工成本、安全、环保等刚性投入增长,对公司盈利增长造成很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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