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能上市吗(国企能是上市公司吗)

2022-07-19 1:40:54 基金 yurongpawn

国企能上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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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自主研发的大国重器“空中造楼机”。

中交三航局华能苍南4号海上风电项目首个机位承台浇筑。资料照片

随着中国移动网友分享上市申请获证监会通过,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即将会师A股。而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11月18日,A股市场今年已有51家国企实现上市,较去年同期的28家增长82%。具体来看,包括19家中央国有企业,32家地方国有企业。

年终将至,包括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在内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也将迎来今年的任务“结算”。那么,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对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70%的改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接下去重点在哪里?如何确保“铃响交卷”又交出高质量答卷?

“清单式”督办 70%任务目标完成向好

事实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各个阶段任务明晰。此前,国资委秘书长彭华岗表示,国资委将坚决打好打赢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攻坚战,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三年改革任务的70%以上、明年“七一”前基本完成。

按期完成改革任务,无疑成为国有企业当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移动相关负责人表示,集团建立三年行动在线督办系统,动态采集改革数据,及时开展数据校验、分析与评估。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9项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专项督办,直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中国建筑则建立了一套包括“改革清单、考核办法、督办系统、结果运用”在内的考核评估体系。其中集团105项任务分拆节点385个,子企业3706项任务分拆节点10915个。除40家二级子企业外,还将18家骨干三级子企业的改革事项清单制定、改革进度、考核评估全部纳入集团直接管理。

“通过改革设计、改革施工、基层改革延伸等系统性推进的方式,公司建立改革三年行动工作责任体系,以月度例会形式动态采集、通报各项改革任务进展,督促相关部门抓紧时间推进。”中交三航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三航局与16家分子公司经理层成员完成有关合同或契约的签订。下一步,将全面落实董事会职权和向经理层授权等工作。

近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对各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任务上半年完成情况的评估结果。在全国37个地方中,有15个地方改革力度较大、改革进展较快,评估结果为A级。A级别地方中,还公开列举了湖南的数据,其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共确定45项任务,各项改革任务进度均超70%,已全面完成30项,完成率达66.67%。

业内人士指出,总体看来,现阶段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正在稳步推进。而且在完成国企改革阶段性任务的同时,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资产经营业绩也实现了同步增长。如湖南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其省属企业经济运行持续稳中向好、快中提质。今年前三季度,资产规模持续增大至1.59万亿元,实现营收4996.9亿元、利润总额253.8亿元、净利润212.3亿元,两年平均增长分别为18.4%、33.1%、37.7%。

“激发活力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主线。”国网能源研究院管理咨询研究所管理创新室主任刘进说,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等系列改革措施,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走出“舒适区” 啃难啃的“硬骨头”

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近日表示,当前,绝大部分中央企业和地方都有把握到今年年底总体上完成70%的目标任务。

然而,随着国企改革进入后半程的“深水区”,面临的难度可能也越来越大。翁杰明指出,好改易改的工作大多进展顺利,有的已基本完成,滞后的任务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要善于算大账、算长远账,居安思危,主动走出“舒适区”。

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向43家中央企业和10个地方印发了督办函,进一步督促推进国企改革工作。

业内专家指出,国企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协同性。特别要注重抓好对本企业、本地区,最关键、最要劲、最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任务。

“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都要在各层级国有企业全面落实,不存在无须改革的‘飞地’,更不允许搞‘选择性改革’。”翁杰明认为,三年行动推进到当前,不少改革任务“形”已具备,但“神”还不足。各中央企业、各地在有“形”的基础上,进一步“练好内功”,实现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做到“形神兼备”。比如,“前置事项清单”有了之后,要在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的前提下,进一步检验有没有厘清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等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有没有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用好“指挥棒” 全面分类考核评估

距离2022年仅有一个多月时间。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对23家中央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抽查,而在2022年一季度,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截至2021年底的重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第一次考核,并对地方进行第二次评估。

一家央企的负责人告诉

近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强化考核评估、狠抓改革实效”方面提出八点核心要求,分别是:要全面对标对表,认真梳理分析自身改革整体进展状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细化完善考核和评估方案;主动前移工作关口,抓紧补齐短板、弥合差距;抓住深层次矛盾和老大难问题,动真碰硬综合施策;推动全面覆盖、层层穿透,切实打通“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探索创新,既要做好“规定动作”也要做好“自选动作”;突出经营机制转换,真正实现改革“形神兼备”;实施与经营业绩考核等的刚性挂钩,强化考核和评估结果应用。

业内人士指出,这八个方面的考核评估机制安排,系统的说明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考核“为什么做、重点是什么、难点在哪里、要怎么开展、有哪些用处”等核心问题,用词不多、内容深刻。

知本咨询执行董事张利国认为,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建立的三年行动考核指标体系,并不能百分之百照抄监管要求,监管明确的指标只是最基本考核要求,企业要根据自身三年行动工作台账内容,以及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来充实、细化。

“对国企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向的把握,会引导国有企业走向不同的方向。因此,如何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是下一步改革过程中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会长黄泰岩认为,对国有企业应该进行分类考核。如做市场绩效的,就按绩效进行考核;对研发类企业,进行另外一种考核,比如通过五年甚至十年的考核,形成一种长期的研发机制,让国有企业真正沉下心来做研发;对于承担国家职能甚至社会职能的部分国有企业,用政府的做法,甚至用承担社会职能的做法进行考核,而不能单纯用利润与绩效考核。(

经济参考报




宁波建工股吧

上交所2020年4月28日交易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建工因属于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20%而登上龙虎榜。宁波建工今日报收4.71元,异常区间(4月24日至4月28日)涨跌幅为-23.04%,累计偏离值-23.99%,区间成交额24.08亿元。

异常区间(4月24日到4月28日)买卖席位详情

异常区间内沪股通出现在了榜单上,占据了买一、卖一的位置,净买入2886.71万元,占区间成交总额的1.20%,是沪股通净买额*的个股。除此之外沪股通还参与了白云机场,呈现净卖出1300.96万元。

该龙虎榜单中有一家实力营业部。卖二为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该席位卖出4465.03万元。近三个月内该席位共上榜114,实力排名第13。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今日还参与了京威股份(净买额2932.85万元),农产品(净买额-1787.58万元)两只个股。

注:文中合计数据已进行去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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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能上市吗?

5月18日,国资委召开“深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革争做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表率专题推进会”。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翁杰明在会上表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对深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数据显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共有86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持股超过5%的积极股东。2020年以来,中央企业向控股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24宗,涉及资产金额2653亿元。另外,2020年以来,国资系统共有89家企业在A股上市,其中38户企业在主板上市,51户企业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直接融资2574亿元。

(编辑 张伟)




国企能是上市公司吗

一、国有企业的各类界定标准

自《宪法修正案(1993)》将原“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以后,官方和社会各界普遍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但是具体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是非常明确,而且各部门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在实际判断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判断目的有针对性做出认定。以下就目前存在的一些判断依据做一简单梳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标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可见,在市场监管总局的认定标准中,国有企业仅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也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过第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后,除了国家重点行业企业和军工、能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外,更多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并且基本上所有的国有企业均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如果将国有控股企业和规范的公司制(指按照《公司法》改造后的企业)企业完全排除在国有企业之外,则“国有企业”在当下已经失去了基本语境,实际意义较小。 但是,国家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1年9月39日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其认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作出任何修改。

(二)发改委标准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已失效),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强制备案监管;为配合监管备案,2012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 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和《 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由此,发改委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包括国有股权≥50%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国资委标准

目前,国资委虽然没有在任何文件中直接规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但是在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中,也能够看出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认定的态度。 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可以作为有效的补充说明:“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可见,国有股东应为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单独或合计均可,但合计须满足大股东为国有单位)企业为国有企业。从股权的角度来看,国有股权单独或合计≥50%的企业为国有企业。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标准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已撤销)、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 该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部分失效),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即,劳动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认为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股占比>50%的企业。

(五)财政部标准

根据财政部2003年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认为国有企业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法》颁布前的非规范公司和《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包括国有*控股(控股超过50%)和国有相对控股(控股≤50%)的企业,其中对于相对控股企业认定为国有企业采用相对保守的态度; 可见,财政部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当通过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并相对保守。 即,在财政部看来,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控股(>50%)企业(包括全资)和国有股相对控股企业(≤50%),但对于相对控股企业应当结合股权结构、控制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六)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释义》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七)国有企业的司法认定标准

国有企业的司法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在刑事犯罪领域,《刑法》中关于贪污犯罪等犯罪主体的范围、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利权项(第54条)等均提到国有公司。关于《刑法》中国有公司的界定,目前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 根据2001年*人民法院的《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务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005年*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二、对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的归纳汇总

结合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认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其中国有控股包括国有*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

2.依据国家发改委、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即国有*控股才被认定为国有企业。

3.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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