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医保基金监管条例)

2022-07-19 5:30:00 基金 yurongpawn

中际旭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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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际旭创(300308.SZ)发布了关于董事长及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根据公告,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公司实控人、董事长王伟修及董事兼总裁刘圣共增持公司股份60.7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增持金额共计约2564.52万元。

这份增持公告发布的前一天,公司定增计划获证监会审核通过。资本层面利好频出,然而市场却并不买账,12月12日公司股价微跌0.36%。

市场在担心什么?公司的成色到底如何?先来看看这次定增。

15.56亿定增投资光模块制造业务

根据资料,中际旭创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募资不超过15.56亿元,用于400G光通信模块研发生产项目、安徽铜陵光模块产业园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

其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募集资金拟投入“安徽铜陵光模块产业园建设项目”。

根据公告,该项目是公司在现有10G/25G/40G/100G等高速光通信收发模块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100G光通信模块产品的产能,满足下游客户对100G光通信模块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研发、设计和制造5G无线通讯光通信模块产品。

事实上,公司在2017年并购苏州旭创之后才进入光模块领域。

并购苏州旭创进入光模块领域:产生17亿商誉

中际旭创于2012年上市,主要从事电机绕组装备制造业务。从财务数据来看,公司一经上市业绩就出现了明显的下滑。

2012年报中,公司营收1.17亿,同比下滑28.02%,归母净利润2877.59万,同比下滑43.81%,业绩较上市前明显回落,并且之后几年归母净利润呈现持续下跌趋势。

面对主营业务持续不振的局面,2014年起公司开始筹划并购。2014年至2016年,公司数次停牌尝试收购,但大部分“因条件不成熟”而失败,直到2017年公司成功收购苏州旭创。

根据交易报告书,2017年7月,中际旭创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益兴福、刘圣、旭创香港、谷歌香港等 2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旭创 100%股权,交易对价28亿。同时,向王伟修、云昌锦、上海小村等 5 名配套融资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4.9亿。

在苏州旭创纳入合并范围之后,公司增加了光模块业务,实现电机绕组装备制造与高端通信设备制造双主业发展,上市公司业绩突飞猛进。

根据财报,2017年,公司总营收23.57亿,同比增长1690.82%,归母净利润1.62亿,同比增长1506.36%。2018年三季报中,公司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2.03亿和4.81亿,同比分别增长268.84%和281.2%。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收购带来的业绩增长,公司账面商誉金额也同步走高。截止2018年9月30日,公司账面商誉金额约17.16亿,占总资产的21.52%,净资产的37.84%。而这笔商誉全部是由收购苏州旭创而来:

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增长与苏州旭创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息息相关,另外,公司对苏州旭创超额业绩给出的奖励也值得关注,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曾经是一项不小的负债。

4.85亿超额业绩奖励

在收购苏州旭创交易中,中际旭创与刘圣等18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2017年及2018年,苏州旭创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3亿元、2.16亿元和2.79亿元,另外中际旭对超出承诺扣非净利润的部分按或有对价进行超额业绩奖励。

数据显示,苏州旭创2016及2017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36亿和5.89亿,业绩完成率分别为136.52%和272.79%。

2017年年报显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计算,中际旭创需支付48,481.64万元用于业绩奖励。截止2017年12月31日止,上述事项确认其他非流动负债,余额约4.85亿元。

客户集中度与股东质押

迈入高科技行业的中际旭创盈利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但仍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根据财报,公司客户集中程度偏高,对大客户的依赖程度高。2016年,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达到64.01%,其中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约17.45%。而并表之后,客户集中度高的情况进一步加剧。2017年,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占比达到73.1%,其中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高达47.56%。

事实上,关于此项风险,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行业和业务风险”部分早有提及: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的股东质押。

2018年三季报中,公司前6大股东均处于股份质押状态。而*的公告显示,公司部分股东再次进行了补充质押。

截止2018年12月7日,益兴福、悠晖然、舟语然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8.09%股份,累计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合计约4957.3万股,占益兴福、悠晖然、舟语然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的57.64%,占公司总股本的10.43%。




医保基金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保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全文于2022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5日

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2-039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于2022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2-043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所持股份后的798,154,4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经营业务、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端光通信收发模块以及光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目前业务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苏州旭创和控股子公司成都储翰开展。

全资子公司苏州旭创致力于高端光通信收发模块的研发、设计、封装、测试和销售,产品服务于云计算数据中心、数据通信、5G无线网络、电信传输和固网接入等领域的国内外客户。公司注重技术研发,并推动产品向高速率、小型化、低功耗、低成本方向发展,为云数据中心客户提供100G、200G、400G和800G的高速光模块,为电信设备商客户提供5G前传、中传和回传光模块,应用于城域网、骨干网和核心网传输光模块以及应用于固网FTTX光纤接入的光器件等高端整体解决方案,在行业内保持了出货量和市场份额的领先优势。

表1:苏州旭创部分光模块产品

控股子公司成都储翰是专注于接入网光模块和光组件、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从芯片封装到光电器件到光电模块的垂直整合产品线。在光器件领域,公司的产品设计、封装以及生产等方面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在光模块方面,公司持续加大对产品线投入,增加产能储备。目前,公司在自动化生产平台、自动化设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应用化方面已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自动化工艺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同时,基于对中低端产品成本的良好控制,公司的盈利水平较好。

表2:成都储翰部分产品线

(二)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1、硅光技术

硅光解决方案集成度高,同时在峰值速度、能耗、成本等方面均具有良好表现,因而是光模块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硅光子技术是基于硅和硅基衬底材料,利用现有CMOS工艺进行光器件开发和集成的新一代技术。硅光模块产生的核心理念是“以光代电”,即利用激光束代替电子信号进行数据传输。硅光子技术将硅光模块中的光学器件与电子元件整合到一个独立的微芯片中,使光信号处理与电信号的处理深度融合,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光互联”。

车联网、AR/VR、直播等5G下游应用的飞速发展和企业云的大趋势带动了数据中心网络从100G向400G更迭的需求,虽然鉴于良率和损耗问题,硅光模块方案的整体优势尚不明显,但在超400G的短距场景、相干光场景中,硅光模块的低成本优势或许会使得其成为数据中心网络向400G升级的主流产品。根据Lightcounting的预测,全球硅光模块市场将在2026年达到近80亿美元,有望占到一半的市场份额,与传统可插拔光模块平分市场。2021年至2026年硅光模块整体累计规模将接近300亿美元。

2、相干技术

数据中心光互联方案可根据其传输距离来选择两种支撑技术,一种是直接探测技术,另一种是相干探测技术。相干探测凭借着高容量、高信噪比等优势在城域网内的长距离DCI互联中得到广泛应用,而直接探测的应用场景更适合相对短距离互联。随着光模块速率的提升,对于直接探测方案,对模块内光器件的带宽要求比较高,同时受限于系统SNR以及光纤链路色散的影响,其传输距离也将受到限制。到1.6T/3.2T时,也许只能支持2km 传输。届时更远场景的光互联,则需要使用相干探测技术。

相干光模块一开始适用于传输距离大于1,000km的骨干网,后来逐步下沉至传输距离为 100km至1,000km的城域网,小于100km距离的边缘接入网,以及80km至120km的数据中心互联领域(DCI)。在数通领域,相干技术已成为数据中心互联的主流方案。据Dell’oro的预测数据,到2022年DCI网络市场总量达到50亿美元,而其中包含光模块的光传输网络部分占据*的市场份额。随着相干光模块开始规模化量产,成本不断下降,未来将广泛应用于5G接入网等需求量更大的市场。

目前400G相干光模块有三种标准,分别为400GZR、OpenROADM 和OpenZR+。其中OpenZR+综合400GZR和OpenROADM 两种标准的优点,应用范围更为广阔,面向城域、骨干、DCI和电信运营商,且可支持多供应商的互相操作性。

3、光电共封装技术(CPO)

光电共封装(CPO)指的是交换ASIC芯片和硅光引擎(光学器件)在同一高速主板上协同封装,从而降低信号衰减、降低系统功耗、降低成本和实现高度集成。CPO的发展才刚起步,并且其行业标准形成预计还要一定时间,但CPO的成熟应用或许会带来光模块产业链生态的重大变化。硅光技术既可以用在传统可插拔光模块中,也可以用在CPO方案中。800G传输速率下硅光封装渗透率会有提升,而CPO方案则更多的是技术探索。但是从1.6T开始,传统可插拔速率升级或达到极限,后续光互联升级可能转向CPO和相干方案,不过从可插拔向CPO的过渡是必然的,但也是缓慢的。

LightCounting认为,CPO技术*的应用场景可能不在交换ASIC领域,而是在HPC和AI簇领域的CPU、GPU以及TPU市场。到2026年,HPC和AI簇预计成为CPO光器件*的市场。CPO出货量预计将从800G和1.6T端口开始,于2024至2025年开始商用,2026至2027年开始规模上量,主要应用于超大型云服务商的数通短距场景。

(三)行业竞争格局

近年来,随着光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光通信模块行业的竞争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主要呈现出两大特点:从产业链上来看,光通信模块企业不断进行并购重组,垂直整合产业链,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从区域发展角度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光通信产业的快速发展,国际上主要的光通信模块生产商逐步将制造基地向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中国企业在光通信模块上的研发能力也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并成为国际化竞争中的重要力量。LightCounting指出,得益于中国国内对光器件和模块的强劲需求,2021年中国光器件厂商占据半壁江山,从2010年的15%增长到2021年的略高于50%。在光通信行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光模块企业加快并购重组,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四)公司竞争地位

中际旭创集高端光通信收发模块的研发、设计、封装、测试和销售于一体,为云数据中心客户提供100G、200G、400G和800G等高速光模块,为电信设备商客户提供5G前传、中传和回传光模块以及应用于骨干网和核心网传输光模块等高端整体解决方案。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研发能力、低成本产品制造能力和全面交付能力等优势,公司赢得了海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可,并保持了市场份额的持续成长。Lightcounting在2021年发布的光模块厂商排名中,中际旭创位居全球第二。另外,Omdia*报告也显示,中际旭创2021年的市场份额位居全球第二,约为10%,其中第四季度的市占率高达12%。在前十大厂商中,公司在2021年市场份额提升得最多,主要原因系公司向云厂商数据中心提供的200G和400G产品的销售量大幅增加。中际旭创作为光模块领域的领先者,未来将继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效创新,并及时响应市场需求,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光模块解决方案。

图1:前十大光模块厂商及2021年市场份额变动情况

资料Omdia

3、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概述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6.95亿元,同比增长9.16%;实现营业利润9.63亿元,同比减少2.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7亿元,同比增长1.33%。截至2021年底,公司总资产165.65亿元,总负债49.62亿元,净资产116.03亿元,资产负债率29.95%。

报告期内,受益于北美云厂商重点客户增加资本开支和批量部署400G与200G的机会,公司紧跟客户需求,强化交付能力和产品质量,400G和200G成为公司主力出货产品,海外市场出货量继续保持增长。报告期内,国内5G网络建设平稳推进,全年共建成5G基站约64万站,与上一年基本持平,5G光模块市场需求同比去年没有明显增长,公司的5G产品收入相比2020年有所下滑,但在200G回传和50G中传等产品仍保持份额领先。报告期内,国内电信运营商启动固网宽度接入的双千兆光网工程,拉动了对10G PON等接入网光器件和光模块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储翰作为国内电信接入网主力供应商,收益于双千兆光网建设拉动的需求,报告期内成都储翰的营收、净利润等指标都实现了历史新高。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大新产品与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快重点产品的市场化进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果。800G系列光模块完成了向客户的送样、测试和认证,400G硅光芯片fab良率的持续提升,为稳定量产做好了准备;800G硅光芯片开发成功。相干方面,400GZR和200GZR等用于数据中心互联或电信城域网场景的产品已形成小批量生产和出货。报告期内,旭创产业研究院进行了CPO关键技术的预研,并持续打造先进光子芯片产业化技术平台和2.5D、3D混合封装平台。上述研发或产业化工作为公司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共计募资26.99亿元。此次特定发行对象确定为15位,中移投资、广东恒健、深圳亿鑫、华夏基金、UBS *等优质产业资本、地方国资或公募基金成为公司的定增股东,合计持股总数为8,708万股,占总股本10.88%。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满足了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为推动公司在光电产业链及其他高科技领域的布局,公司与苏州元禾控股合作,合资设立了禾创致远基金管理公司,并与苏州工业园区包括元禾控股、新建元、国际科技园等几家国有投资平台及上市公司罗博特科共同发起设立了2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苏州工业园区禾创致远数字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该基金专注于光模块产业链上游光、电芯片及在汽车、消费电子、物联网等领域的集成电路领域的投资。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发展的规划和需求,为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发展高端光通信收发模块业务,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降低经营风险,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12月末完成了对子公司中际智能***股权的剥离和出表工作。

4、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5、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6、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2021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该事项已经2021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1〕185 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并予以受理。2021年6月1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148号),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并根据相关要求公开披露了审核问询函回复。2021年7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1年8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1年9月29日,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6份申购报价单,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31.00元/股,最终15名投资者获得配售,发行规模为87,08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2,699,480,000.00元。2021年10月19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1009]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于2021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中际旭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2021年11月5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上市。

2、收购苏州工业园区建胜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事项

2020年11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苏州工业园区建胜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2021年1月22日,苏州旭创与交易对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20210122),2021年2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名称由“苏州工业园区建胜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旭创光电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后苏州旭创持股比例为***。公司拟利用其土地及房屋建设苏州旭创光模块业务总部、生产及研发中心,有利于企业加强战略管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运营监管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人才培养能力和服务支持能力,可以使得企业管理更加集约化、系统化,有利于品牌建设和未来发展。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事宜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02月10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中伦律所出具了《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中际智能

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发展的规划和需求,为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发展高端光通信收发模块业务,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中际智能***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中际控股。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修

2022年04月25日




中际旭创官网

挖贝网7月11日,中际旭创(300308)近日发布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000万元-53,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03%-55.51%。

报告期内,受益于数据中心客户流量需求的增长以及资本开支的持续投入,客户加快部署400G和200G等高端产品实现传输速率升级,公司从产品开发、生产投入、供应管理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积极响应客户需求并全面满足交付。随着400G和200G等高端产品的出货比重增加以及持续降本增效,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有所提升。此外,公司销售收入以美元为主,本期汇率波动对收入及毛利率带来一定正向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对新方向、新产品的投入布局,上述投入将在未来逐步给公司带来收入增量、提升综合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政府补助、投资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增加合并净利润约4,900万元,对报告期内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挖贝网资料显示,中际旭创主营业务为高端光通信收发模块以及光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目前业务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苏州旭创和控股子公司成都储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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